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

上传人:折*** 文档编号:292048451 上传时间:2022-05-1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3.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 摘 要 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开的方式,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受送达人,法定公告期间一旦届满即发生送达效力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其立足于已经穷尽其他一切送达方法后才允许使用,也即公告送达是一种例外的送达方式,属于民事诉讼送达中补充性的救济程序,是整个送达程序体系中的结果一道防护。公告送达具有连接诉讼程序、贯穿各种诉讼制度等一般功能;具有强制通知以及开放性的信息传播等特殊功能。与此同时,公告送达也存在明显的功能缺陷。目前,我国立法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过于简朴粗

2、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公告送达使用率高、送达效果差、对受送达人权益养护不够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立法举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受送达人权益养护 论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功能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嘱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举行。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手段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确定时间,法律即视为送达的方式。1送达在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

3、宛如人体的关节将诉讼程序中多数个子程序、子制度连接起来,使他们相互合作、相互贯穿共同构成一个功能强大的审理程序。在审判程序的运行中,假设没有送达制度的存在,诉讼主体各方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就会遭遇阻滞甚至中断,环环相扣的程序就会变得支离破碎,整个司法审判程序将随之进入瘫痪状态。送达制度的贯穿功能是其最为重要和关键的功能。除此以外,送达制度还有诸多附属功能。例如,送达可以作为评判当事人履行程序义务和承受程序责任的重要依据;可以作为各种期间的计算分界点;能够为落实当事人程序参与原那么供给重要保证;可以为法院的审判供给正值性依据。这些功能是全体送达方式所共有的功能。公告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一种,当然地具有

4、这些共有功能。 公告送达除了具有全体送达方式共有的功能外,还有某些特殊的功能。例如,公告送达具有强制通知的功能。以公告送达外的其他方式举行送达,法院务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否那么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受送达人有意躲避、下落不明等理由,法院以常规的送达方式(指公告送达以外的送达方式)举行送达经常会展现送达不能的现象。在这种处境下,法院可以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手段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段时间后,不管受送达人是否真实地看到公告,推定文书已经送达,法院已经完成了通知的义务,并强制性地要求受送达人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公告送达还具有开放性的信息传播功能。公告送

5、达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所传递的诉讼信息是封闭的、单向的,文书经手人以外的其他人,有时甚至是文书经手人本人通常是不能了解诉讼文书内容的(例如,邮递员是不能拆看诉讼文书的)。而公告送达那么不同,其是通过在法院的宣传栏、报纸杂志等媒介上张贴或刊载公告的方式完成送达的,这一操作模式使得公告送达具有开放性的信息传播功能。这一功能对不同的受送达人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对于有意躲避送达的受送达人而言,能够对其产生常规送达方式无法产生的社会压力,从而迫使其回归诉讼程序;对于不知情的受送达人而言,可能大大增加接收诉讼信息的几率,从而使其应有的诉讼权益得到更好的养护。 由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人

6、民法院并不能保证受送达人真正地知悉公告文书所刊载的内容,并实时地作出回响。这是公告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最为明显的缺陷。这一缺陷可能带来多个层面的问题。从权利养护的视角来看,公告送达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知情权、听审权继而对辩论权、举证权、质证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造成损害。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行使前述权利,首先务必要了解自己已经受到起诉,了解自己是本案的当事人,因公告送达不能保证受送达人真正地知悉诉讼文书的内容,当事人知情权等权利自然就不确定能得到适当的养护。从审判的视角来看,以公告送达的案件轻易造成冤假错案。一方面,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假设受送达人最终并没有收悉公告所传达的信息并作出积极的回响,

7、那么缺乏对抗辩论、相互质证等环节举行过滤的案件事实的真实稳当度就会大打折扣,法院依据原告方的一面之词所做的判决就难免会造成一边倒的局面;另一方面,原告方往往利用公告送达并不能保证受送达人真正收到送达的特点,有意捏造一些材料以骗取法院举行公告送达,从而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不公判决甚至错误判决。从执行的视角来看, 1 由于在以公告方式举行送达的案件中,绝大片面受送达人实际上无法在适当的时间内了解公告信息,他们的各种程序权利被变相地剥夺,因而他们内心的不满心绪很难由于诉讼程序的终结而消散,势必造成执行难度的增加。由于公告送达可能造成多个层面的问题,因此,法院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只有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完成

8、送达任务时才可以用公告方式举行送达。 二、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现状 送达难是一个具有跨时代、跨国度、跨文化意义的问题。由于种种理由,常规的送达方式总有送达不能的处境发生。但案件不能因送达不能而无限期地拖延,故人们就不得不通过拟制送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公告送达制度在我国有分外悠久的历史,早在1910年底完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就用了6个条文(第207条至212条)对公告送达制度举行了细致的规定。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制度也作了规定,不过仅用了一个条文,整体对比简朴粗糙。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

9、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其次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理由和经过。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制度的规定过于简朴,不能得志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观法用了两个条文对公告送达制度举行了补充,其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处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载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举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辩论期限及逾期不辩论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

10、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司法状况 近期,笔者以湖南某中级人民法院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公告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举行了实证调查。这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告送达的使用率、公告方式、刊载公告的主要媒体及收费状况、公告送达理由的审查、公告送达的案卷记录处境、公告送达的时间等问题。调查的处境大致如下: 1.公告送达的使用率近5年(20222022年)该法院公告送达使用率处境如下:起诉状副本、起诉通知书分别为7.3、7.5、8.1、8.0、8.1;合议庭组成人员分别为18.3、22.5、26.

11、1、28.0、30.1;开庭传票分别为8.3、8.5、9.1、9.0、10.1;判决书的送达率分别为15.4、16.5、17.1、18.0、23.1。公告送达的文书主要集中在起诉状副本、起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至于受理通知书、辩论状副本、调解书、裁定书极少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使用率整体偏高,并呈明显上升趋势。 2.公告的方式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观法第88条的规定,认为公告送达可以采用三种方式举行(其他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即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在受送达人原居处地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载公告。该法院使用在公告栏张贴公告

12、(不含同时在受送达人原居处地张贴公告的情形)的方式举行公告送达的比率占到43;以在受送达人原居处地张贴公告(均同时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了公告)的方式举行公告送达的比率占到18;以在报刊刊载公告的方式举行公告送达的比率占到38。除此以外,还尝试性地运用了一些新的公告送达方式。例如以在受送达人可能的居处地、工作地、亲戚挚友聚居地张贴公告的方式举行送达;在电视、互联网上刊载公告举行送达。不过以这些新的送达方式举行公告送达的比率仅为1左右。 2 3.刊载公告的主要媒体、收费状况和效果对于刊载公告的媒体,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作任何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12月21日下发了关于提升人民法院公举报布工作

13、的通知,该通知硬性规定:“人民法院报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发布人民法院公告唯一、合法、有效的报纸。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案件当事人都已经习惯了在人民法院报上查询、阅读人民法院公告,从中了解全国法院案件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有关信息。因此,各级法院公告只能向人民法院报报送,由人民法院报按统一格式刊发。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公告送交人民法院报以外的报纸发布。”由于有了这个硬性的规定,法院一般将公告刊载在人民法院报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载公告存在费用高、见报时间长、信息传播效果差等问题。在法院报上登载公告一般要先付款,见报时间通常在一个月左右,假设要加急在一周内见报,那么需要增加费用。概括收费处境如下

14、: 就目前的处境来看,在人民法院报上刊载法院公告的送达效果并不好。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公告送达使受送达人得知公告的内容并在有效期间内加入案件审理的比率缺乏10,老百姓对在人民法院报上刊载公告的观法也很大4.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理由主要在于:首先,人民法院报的发行量不大,并且有限的发行量也是通过一些强制性措施勉强维持的。其次,人民法院报的专业性过强,并不是普遍老百姓经常接触的报纸。再次,某些公告内容过于简朴,一些必要的信息没有表达出来。例如,人民法院报曾经登过这样一条送达判决的公告,全文如下: xxx:本院受理刘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已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羊初字第1

15、4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举报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人民法院 这条公告属于因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而向其送达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书”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观法第89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内容。但在上面的公告中,判决作出的时间、判决的概括结果(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等分外关键的内容都没有回响出来。这样的公告难以达成送达的效果。5 4.公告送达理由的审查 由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存在错误风险。因此,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即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无法完成送达时才能适用。为了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尽量裁减冤假错案的发生,法院原那么上理应对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举行严格的审查。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并没有举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是根据原告所供给的材料举行裁定是否适用公告送达,法院极少举行实地调查以核实相关处境。由于法院在审查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时不够严格,使得大量实际上不具备公告送达条件的案件适用了公告送达。 5.公告送达在案卷中记明理由或经过的处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其次款的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