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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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无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灵动传媒与高科奶业签订的合同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授权高科奶业独家使用灵动传媒拥有知识产权的胖兔子粥粥卡通形象作为其所有产品的形象代言,使用费为300万元; 二是将太子奶产品广告隐性植入湖南卫视拍摄的电视剧一起去看流星雨中,植入电视剧的广告费用为500万元;三是策划、组织该剧组艺人参与以太子奶品牌宣传为主线的20场地面推广活动,地面推广活动费用为400万元。合同总价款是1

2、200万元,在签约时高科奶业还价50万元。以上内容,有高科奶业和灵动传媒签订的合同书、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文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为证。对于以上三项合同内容,其中第一、第三项总价是700万元,除去有8场商演活动未履行之外,其余已经全部履行,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款是570万元(其中关于合同第三项,2009年8月5日新闻发布会50万元,其余20万元一场,共计270万元)。此外,插播硬性广告花费8万余元,还有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包装,以最优价格为高科奶业公司获得了快乐女声全国巡回演出的合作权、红星闪闪、一呼百应、天天向上特约等其他为履行合同所花费的无法量化的费用。以上履行的合同内容已经超过了600

3、万元。既然高科奶业只支付了600万元,灵动传媒也履行了相应的合同内容,并且双方还自愿达成了终止合同的协议,本案在民事层面都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公诉人所指控的诈骗600万元又从何算起呢?公诉人一直以灵动传媒在签订、履行合同第二项(即将太子奶产品植入一起去看流星雨电视剧)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由此来认定灵动传媒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此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欺诈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4、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在履行第二项合同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争议焦点:一、 灵动传媒是否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第二项的实际能力?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完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只要有部分履行能力都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与高科奶业合作之前,灵动传媒已经与天娱传媒签订了合作协议,取得了将胖兔子粥粥植入到一起去看流星雨的剧集中的授权,且灵动传媒已经将新光饰品、清华同方电脑两种产品以胖兔子粥粥载体的形式植入到该剧中。在与高科奶业谈判的时候,天娱传媒的孙某某也亲自参与,双方在会议上就将太子奶产品植入该剧中进行过商谈。灵动传媒在与高科奶业签订合同时

5、,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孙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曾就此事跟孙某某沟通过,孙某某的答复是没有问题,孙某某还就此问题跟天娱传媒副总裁王某某请示过,王某某当时也表示没有问题。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之前,灵动传媒虽然没有取得天娱传媒的书面授权,但是基于之前与天娱传媒的合作和孙某某、王某某的承诺,已经使该合同第二项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况且,本合同一共有三项内容,另外两项灵动传媒确确实实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且已经实际履行,公诉机关将合同割裂分析,只抓住合同第二项说事,是断章取义,完全违背刑法的基本精神。二、 被告人林某某主观上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诈的手段?香飘飘与

6、湖南电视台签订排他性广告植入协议是在灵动传媒与高科奶业签协议之前,从客观上讲,灵动与高科的合同确实不可能履行。但是,被告人林某某对此是不知情的,甚至连天娱传媒的人也不知情,根据孙某某的证言,其是在一个月之后,即5月初,王某某才告诉他因为香飘飘的合同在先,太子奶没办法植入。孙某某把此事告诉了林某某,林某某当即向彭晋汇报,并且联系孙某某、王某某,争取让男女主角补拍些镜头切到镜头里去,同时督促高科奶业提供植入道具,然而又因为高科奶业的迟迟拖延,丧失了最后的植入机会。后来,灵动传媒与高科奶业就补救措施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郑爽代言太子奶,并且将该硬广告插入播放了8天。虽然湖南卫视及天娱传媒后来出具证明证

7、实要植入产品必须经过湖南卫视的同意,但是根据联合摄制合同书,天娱传媒确实具有植入广告的对外招商权,而且孙某某当时也是这么给林某某说的,如果天娱传媒客观上确实没有这样的权利,那么只能证明天娱传媒说谎在先,以被告人林某某得到的信息,其主观上不存在欺骗高科奶业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欺诈的行为。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林某某在事先不知道不能植入,在知道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不能补救的时候告知了高科奶业,并与其达成了新的协议,故被告人林某某并没有采取欺诈的手段,且高科奶业自己也认为自己未被蒙骗,何来诈骗之说呢?三、 被告人林某某是否怠于履行合同第二项的义务?如前所述,被告人林某某在签订合同之后,积极

8、找到天娱传媒的负责人沟通,派专人驻守现场,从公司拨付200万元专用款用于履行合同,植入失败的直接原因是湖南卫视另行签约及高科奶业迟迟不送展品,并不是被告人林某某没做任何努力。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四、 所收的600万元合同款及其去向公诉机关一再强调灵动传媒在明知道不能植入电视剧时,仍然要求高科奶业支付300万元合同款,存在合同欺诈。而客观事实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高科奶业在合同签订之后3日内就应当支付一期款600万元,因为合同不只是植入电视

9、剧这一项内容,连高科奶业自己都承认未按时支付600万元本身已经构成违约。另外,收入的600万元的去向问题,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关键。灵动传媒收入的600万元中,有300万元是胖兔子粥粥的独家使用权费,这已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事实,剩余的300万元,为高科奶业制作、拍摄、插播广告一共花费了24万元左右,为沟通协调的应酬上花了50万左右,做12场地面活动支出100万元,支付税款32万元,这200多万元的花销是履行合同第二项、第三项的实际花销,其他利用彭晋及被告人林某某个人人脉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沟通协调费用等隐形花销无法计算。这些事实可以看出,灵动传媒在收取合同价款之后,并不是完全据为己有,而是大部分用在了履行合同之上,虽然没有完全花掉,但是做生意如果不挣钱还去做生意干什么?实际上,合同是一个整体,具有多项合同义务时,不能因其中一个义务未能履行就认定是合同诈骗。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已经达成了终止协议,且高科奶业的会议纪要及专项审计报告,都一再承认此事通过双方协商已经解决,并不存在任何争议,公诉机关的指控实属荒唐。综上,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有罪的证据不足,恳请合议庭还被告人林某某一个公道。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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