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专题税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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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专题税宣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专题税宣会12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3202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布置近期咨询热点问题202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布置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一)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什么是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是指

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问题:我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现正处于试经营状态,请问今年我司是否需参加汇算清缴?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2279号)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

3、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贵司需要参加汇算清缴。 (二)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和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

4、税预缴工作,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和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22”申报软件),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数据;(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下列电子数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5、报表电子数据;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电子数据;资产负债表电子数据;利润表电子数据;现金流量表电子数据;(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报送下列电子数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数据;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电子数据;资产负债表电子数据;利润表电子数据;现金流量表电子数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电子数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其中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减免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小型微利企业事项可在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办理;其他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优惠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先行办理并完成备案,申报时需带备减免

6、税备案登记告知书等相应批复。 注意:(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保送的资料:(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以上表格可登录黄埔国税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税收优惠类“模块下载小型微利企业有关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7、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

8、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注意:(二)其他税收优惠事项相关资料报送要求可登录广州市国税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广州市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要求(国税)”模块或黄埔国税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税收优惠类-广州市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

9、资料要求”模块下载注意(三)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223号)规定:纳税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纳税人应增加报送的资料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总分机构企业的组织架构、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划拨经费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等内容;市局制定统一的有效证明格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所得

10、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其他有关资料。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应报送以下资料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拥有或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等内容(具体格式由企业自行确定);总机构出具的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总机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其他有关资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6.年

11、度申报的电子申报数据;7.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开业日期(以营业执照为准)在2022年10月1日以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可不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问题:企业如何获取这些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的信息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页“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备案名单查询”栏目,可以查询到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资质情况。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意:以上纸质资料全部都需要加盖企业公章五、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

12、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六、咨询途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的咨询及具体申报流程和有关报表格式的下载,可通过拨打12366的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 七、法律责任(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

13、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我局加强对异常申报查账征收企业的管理工作。 将利润率低、税负低、长期亏损和微利企业、纳税异常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收入确认部分税前扣除部分优惠政策部分其他部分(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

14、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2年10月27日)起30日后施行。 2022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2022年11月25日国税函202298号文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之间取得的上述收入,已经享受的递延收入部分不再追究,就未计入收入的部分一

15、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对于2022年11月26日以后,再发的上述收入均没有递延的概念,一律按照新法的规定一次性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注意事项:(一)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2279号文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对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缴纳的营业税,如果租金收入是按实施条例规定一次性计入收入的,缴纳的营业税也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果按国税函79号文规定的配比原则,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缴纳营业税的税前扣除跟随企业会计处理。 (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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