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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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高校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摘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校名侵权行为却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高校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高校性质的界定出发,先明确了高校名称权应受保护的合法性,然后阐述了高校名称权的具体含义,并将普遍存在的高校侵 权行为进行分类,指出高校所采取的商标注册策略的弊端。最后,本 文对高校名称权的保护方式进行了分析,以现行法律保护为基础,并 就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高校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更 加完善。论文关键词高校名称权侵权法律保护、普通高等学校的性质界定普通高等学校是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就其性质来说应属于事 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法人。依据事业单位登

2、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 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 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 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高等学校正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而成立的非 营利性组织,其主要任务就是从事高等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具有以下 特征:(一)非营利性高等学校是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而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 发展教育事业,从事科学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从事社会服务这一目 标。此特征明显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二)独立的名称依据高等教育法,根据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 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不同,高等学校可以使用相应的名称。高等学 校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并

3、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 利,承担义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三)独立的财产普通高等学校无论是采用何种筹资方式,高校总是具有独 立可支配的财产。同时,由于高等校的非营利性质,高等教育法 还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 其投入的办学资金。”这样一来,就解决了高等教育机构由于非营利性 质而产生的资金续接问题。高等学校的财产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也 是高等学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保障。(四)独立的责任 高等学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 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因此,高等学校同样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 任,而不是由设立机构

4、(人)来承担责任。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 明确了这一点,“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责任。”高等学校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名称、健全的组织机构、 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同时也满足了法人的成立条件。同时,高 校的法人资格的取得采批准主义,而不是登记主义。二、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权(-)高校名称权的属性 法人的名称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所谓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 利。人格权又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高校名称权应属于 具体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精神性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

5、。精神性人格利益不同于直接具有 物质载体的利益,就法人精神性人格权来说,它既与主体密切联系, 具有专属性;同时又相对独立于主体之外,而区别于直接依附于自然 人人身的物质性人格权。第二,权利客体所体现的主要是非财产利益, 但是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一些财产利益在内。第三,精神性人格权 受到侵害后,都可以用精神性的救济方式来进行救济,但是也可都可 以采用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因为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就包含 有财产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二)高校名称权的内容高校名称权应包含如下内容:第一,名称的设定权。在我国,设立高等学校必须依法设定名称。高校有依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名

6、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加以干涉。就高校而言,名称的设定既是法定权 利,也是法定义务。第二,名称的使用权。高校对其名称享有独占使 用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和非法使用。因他人非法使用高校名称 构成侵权的,应受到法律追究。第三,名称的变更权。高校的名称变 更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行使变 更权,并且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三、校名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许多高校尤其是那些办学历史悠久、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著作 高校,其校名往往会成为一些不法之徙恶意使用、侵害的对象。究其 原因不外乎是侵权人受到利益的驱使,加之我国现行法存在漏洞以及 高校自身性质及管理方面的原因。从目前校名侵权所体现的主

7、要形态 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未经高校许可,以高校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这种侵权类型较为普遍,社会上就出现过许多“傍名校”的现象。例如,连锁酒店格林豪泰就曾经在其连锁店散发印有“格林豪泰酒店华师大店”和“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字样的广告宣传单。屹立房地产公司将楼盘命名为川大河畔,并在华西都市报、 成都商报等报刊上大肆宣传,而在这些广告及楼盘中,都属未经 许可就使用了四川大学的简称川大及其英文全称。(二)将高校校名、简称或英文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商号 使用此类侵权行为表现为不是直接使用校名的全称,而是使用 校名简称、英文及缩写的形式,以达到倚靠高校所

8、享有的较高声誉等 各种软硬件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据法律与生活杂志报道, 2007年有调查显示,清华大学校、系两级公司有39家,但在北京海 淀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冠以“清华”等名义的公司却有204家,它们绝大 多数与清华大学毫无关系。正是由于不直接使用高校名称这一特点,给高校的维权过 程带来了许多不便。尤其是当一些企业以这些名称、简称注册后,经 过较长时间的经营,同样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此时高校再以侵害 名称权的起诉并要求赔偿损失,可能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赔偿 损失的数额就难以确定。况且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校名简称的法 律保护并不明确,对于高校来说十分不利。(三)未经高校许可,以高校的

9、名义进行招生这类侵权行为由于行为人恶意利用了高校的名称,不权侵害了高校的名称权,对高校的声誉带来了很大的不良影响,侵害了高校名誉权。新文化报就曾刊登这样一条新闻,吉林省国际商务学 校假称自己为吉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学院,并称吉林大学对外经济贸 易学院是吉林大学下属的学校,并以吉林大学的名义招生。U!高校校名注册保护的弊端为了避免前述各种校名侵权行为的发生,许多高校都采取了将校名、简称等注册为商标的做法,有的甚至将校徽也进行商标注 册。据报道,北京大学一口气将北京大学:“北大燕园:味名:“PKU” 以及北大标志均注册为商标;华师大已对其校名、中英文简称以及校 徽等10项标志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类

10、别共计123项。可见,许 多知名高校已经认识到校名侵权的问题的严重性,并已积极采取了应 对措施。不可否认,这样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的预防校名侵 权行为。然而,很显然这样的做法十分被动,而且对于大部分普通高校来说并不可行。采用注册的方式防止校名侵权存在许多弊端。先,校名及相关名称注册并不能全面保护高校名称权。商标法第51条规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 册行为只能确保其他商业主体不能在与其注册的相同类别的商品、服 务上使用已注册的校名,或者将其在相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再次进 行注册,而对高校没有进行注册的类别就没有保护效力。我国商标 注册用商品和服务

11、国际分类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就有45大类, 同时每类还分为若干子类。这样看来,高校若想通过注册的方式得到 全面的保护,确实难度很大。第二,打破了公平原则所体现的利益均 衡。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法律通过各种 制度设计均衡的配置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校名侵权是侵权行 为人侵害了高校的合法权益,高校可以通过诉诸于法律而恢复权利义 务的均衡状态。高校若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退而采用商标注册的 方式势必会打破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平衡状态,不仅助长了侵权人,而 且使得双方权益处于不均衡的状态,从立法目的角度这种方式并不值 得提倡。第三,增加了高校的管理成本。像华师大那样将校名等1

12、0 项标志都申请注册,同时注册类别达到123项之多,无疑会大大增 加高校的费用支出,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同时,对于大部高校来说也难以负担如此大笔的费用。此外,依商标法第44条规定,商标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甚至会依法撤销其 注册商标。这样看来,高校即使将校名等注册后,只要连续三年未使 用的,依然会被撤销。五、普通高等学校校名保护策略构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前文所述的高校的性质, 以及各种高校校名侵权行为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于高校的校名保护 可以从以下几个面考虑。(一)作为名称权的法律保护1名称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

13、办理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法 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99条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第120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我国法 律明确确定了高校享有名称权,其他民事主体均具有不得侵害高校名称权的消极义务。同时,高校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有权采取要求侵权 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高校名称权中名称的范围界定法律保护高校依法享有的名称权,而名称权之对象高 校名称的范围界定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法律所保护 的高校名称权中名称范围应广义的界定。也就是说,应当将校名全称 及简称、英文全称及

14、简称,及高校已公开使用过的其他简称均列入名 称权的保护范围。而且,不应局限于全称和简称,只要是高校已公开 使用的,并且为大多数普通人所知晓的名称也应包含在内。其主要理 由是:第一,符合立法原意。法律对高校名称权进行保护,其本意就 是为了保护高校在从事各类活动时的主体地位,体现该主体的唯一性 与区分性,使社会公众知晓真实的行为主体,维护交易安全。第二, 符合法律解释的原理。法律运行过程中必然要使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解 释方法,目的解释就是重要的方法之一。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所 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岀发点,加以解释,始能得其要领。法律设 定名称权保护,显然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保护名称权主体

15、 的各项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高校名 称权作出较宽的解释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利益,符合立法的目的。第三, 有利于司法统一。若不对名称权作出广义的解释,司法过程中就会对 名称权释义和对象范围界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可能产生同案不同 判的问题,不利于司法统一,也不利平等保护高校的名称权。3 立法完善鉴于目前就高校名称权中名称的范围没有确的界定,笔者建议应当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加以界定,将高校名称的简称、缩写以及已公开使用的,并且为大多数普通人知晓的名称均列入保护 范围,而不应限于已登记的高校名称。同时,要尽快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可仅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也应当增加禁止使用简称等 规定,同时,对于恶意申请登记的,还可以规定将对其进行通告、记 入诚信档案等处罚措施。(二)作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名誉是指人们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 维护权。正是享有了名誉利益支配权,高校就可以对其名誉权所体现 利益积极支配,利用其良好的名嘗,进行广泛的交往活动,从而获得 更好的社会效益。1名誉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第120条规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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