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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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中请,司法机 关决定,或同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淫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 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 鉴定。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 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 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苹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今年我 市

2、市级机构改革中,也在司法行政机关中增设了 “同法鉴定管理处”,明确赋予了 “指导全市而向社会服 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模式也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而。作为 司法行政系统中的普通一员,本人就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耍问题及改革完善作尝 试性的探讨。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示,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 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丁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 年,徳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

3、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 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徳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木主义社会 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 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 适应的特点。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20世纪以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ti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 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

4、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 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 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小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 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占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冇了为诉讼服务的 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冇许多法规。秦汉以后,法医 鉴定、笔迹鉴定、文帖鉴定、痕迹鉴定逐渐兴起与扩大。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

5、为完备的程 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 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 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小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 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 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Z”(第75条)0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新中国

6、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 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H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 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50多年來,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都经过十分艰难、Illi折的历程,法制基础薄弱,作为诉讼制度 中一个微小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无疑较显稚嫩。二、我国

7、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鉴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建国以来, 我国每年鉴定案件由最初儿万件上升到近儿年来的近百万件,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 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技术建设角度來说,这项工作发 展速度很快,尤其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30年中,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司法机 关加强司法科技建设,把“科技强警”、“科技兴检”、“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作为业务发展战略,具 备了与其他业务建设相应的规模。但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讲,司法鉴定工作显得滞后,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较,我国的

8、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 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 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 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 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丁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

9、效力层次无统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 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用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i的主管部门,鉴定 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于是,国家各司法机关因司法工作具体操作急需,相继制定了一些调 整司法鉴定购规章性文件:比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 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这些 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对于木部门的司法鉴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 用、但总的来说难以

10、解决根本问题。循其原因主耍是:1、这些规定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只适用本部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愆行规定,本人与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刘洋飞律师的观点相同,即从文件本身 的性质來看其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 外没有法律效力。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 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确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当然也如同刘洋飞律师所 述:违反了当事人意志白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 为。所以从法

11、理上讲由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本部门,不具有普遍效力,同时诉讼活动也不仅仅限于某一个 系统,一口诉讼推进到新阶段,由于各部门各有白己的规则,往往会出现相互扯皮、重复鉴定的情形,使 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损害。2、这些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対象的范围tl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人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界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3、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 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英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厉、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 步拓

12、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当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保证侦查、检察、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建立了少本部门工 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別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口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 种“口侦自鉴”、“口检口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r缺乏必要 的制约和监督,行政t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 司法公正。在司法鉴定各项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种种不匹配和扭曲的现象,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同司法人员一 样应实行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以体

13、现保持“中立鉴定人”的底蕴;另一方面又规定 这些人员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如列入司法机关人员编制、享有公职人员身份等,使鉴定人处r不能中 立的结构中,致便鉴定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口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 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三)司法鉴定的范I韦I、对象无明确界定司法鉴定的范围,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小的专门性问题。在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 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 一言概Z,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 作明确规定。山于法律

14、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対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四)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Z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这主要 是因为没冇一套科学完备的冇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 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只耍有送鉴的,不管口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 的委托信,也不管是否属于白己管辖区域和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进行重复鉴定,只要有利可图, 就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各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了负面效 应。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別也较为

15、混乱,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作出意见相反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 确定无章可循。尽管各级公、检、法、司以及部分院校设立了鉴定机构,可是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別却未 见国家有明文规定,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五)缺乏科学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 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耍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 近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改进,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少水平考核予以了和当的 重视,但对丁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

16、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 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就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Z別,影 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自近代以来,接受 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奉行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了追求案件的实质真实,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 提起追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法制建设等造成的。近 年來,我国通过修改民诉法、刑诉法,初步地改革了审判制度,审判实务上也正在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 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受上述诉讼理念的束缚,对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制度却未冇大的突破,冇碍 于司法公正。因此,改-节与完善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必行之路。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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