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结业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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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刑法学结业试题学院:* 专业:* *级 *班 学号:* 姓名:*一、李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江边码头,车内乘坐同事及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10分)答: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

2、犯罪条件。(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4)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一时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原因是它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

3、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5)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二、李阳,1998年10月15日出生,王刚,1998年6月14日出生。2012年10月15日,李阳过生日当天,二人喝酒祝贺后出去玩耍,二人潜入银行盗窃人民币50万元,后遇见一女青年手持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二人将其打倒,将手机抢走,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李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10分)王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10分) 答: (1)李阳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4、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首先李阳还未满16周岁,不对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其次,也不对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虽然在 14-16 周岁期间,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满14周岁是必须是从生日的次日起算。但李阳生日当天仍未满14周岁。(2)王刚已构成犯罪。因为王刚虽然未满16岁,但已满14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王刚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 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抢劫罪。三、猪大角,男,21岁,汉族,猪肉摊贩。菜

5、心绿,男,23岁,汉族,蔬菜摊贩。2002年某日下午5时许,猪大角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菜心绿与猪大角闹着玩、将猪大角抱住。猪大角对菜心绿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 猪大角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菜心绿。但菜仍用双手搂住猪的双肩向后推;猪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晦气包站在猪某某身旁,猪手中的剔骨刀刺入晦汽包的腹部,造成晦汽包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问题分析猪某和菜某的行为,说明理由?(20分)答:猪大角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菜心绿构成过失致人重伤。(1)猪大角在菜心绿和他开玩笑时

6、,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菜心绿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菜心绿的推动,猪大角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晦气包刺伤,对猪大角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菜心绿明知猪大角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猪大角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猪大角向后退,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李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李某以为其家中无人,

7、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李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李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李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李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李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问题请分析李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说明理由?(10分)答: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1)因其已经进入了准备实施犯罪的场所,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指受害人丈夫的出现。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或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

8、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此人尾随妇女并强行进入房内并锁上门,这一情节足以说明他已经着手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是入户抢劫,犯罪预备最重要的标志是尚未进入犯罪实行阶段,而本案他已经着手实行,因此不是预备。(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2008年5月13日下午,李某因曾举报他人贪污行为,被人持刀追杀,李某逃跑过程中,多次摆脱,但两加害人仍不罢休,追赶李。途中,李某多次拦车呼救,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女子丁某骑摩托车(价值5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

9、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李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李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李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李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问题试分析李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20分)答:李某的行为,开始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10、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李某为了逃生,在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被逼无奈将女子推落车下,没有主观上占有摩托车的恶意,跟抢劫罪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以侵犯女子的较小利益保护了自己的较大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认定。但是之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另起犯意,主观上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且为了这一行为。但是结合前面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也不属于他人交付保管的财物,所以不是侵占罪。六、李某在经济困难时曾经向王某借款10万元,并许诺赚钱后迅速归还,后李某发达,一直不归还王某10万,王某多次索要,李某多次借口就是不归还,王某记恨在心,认为自己在困难时帮助李某,

11、李某欺负他,2008年3月15日,王某将李某绑架并预杀之,李很害怕,于是对王说,自己错了,希望王看在多年情分上放过自己,自己马上还钱20万,王不同意。李又说,如果杀了他,王也会犯杀人罪,人财两空。于是,王将李释放,李报案,公安人员将王抓获。 问题分析王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说明理由(20分)答: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预备指的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很明显这里已经着手犯罪了。很明显不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想要做,但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做。叫欲而不能。后者是自己主动放弃犯罪,是能而不欲。犯罪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王某是听了李某的话之后释放李某的。而犯罪中止的特征是: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自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既遂之前。必须彻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并不是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例如: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志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也不妨碍犯罪中止的成立。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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