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使用证据主要的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_专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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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商标使用证据 主要的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按照中国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 撤消该注册商标。那么,怎样使用商标才视为对注册商标的正确有效使用?什么证据是商标 的有效使用证据?特别是目前大量岀现的电子商务,使得商标的使用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 如何界走此类证据?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一、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作了明确的界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於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 上,或者将商标用於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二当前常见的几种主要的商标使用证据1. 对商标进

2、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 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在此列。政府公 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 该地方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在新 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於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 同样由於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2. 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 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trips协议第19条第2款明文规定了 “在商标注册

3、人控制的他人使用(主要指被许可人的使用),符合其为维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3. 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於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 标在本国内的使用。三、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I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人名义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商标的续展、变名、变址仅表 明商标的注册状态,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 使用过程中注册商标发生了改变。这里分两种情况。如果注册人作为证据提供的实际 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明显不一致(商标主体发生变化),这样的证据不能视为该商标 的使用证据;如果提供的商标只是局部有改变”但未改变商标注册的显著特点,注册商标未 发生实质

4、性的变化,虽使用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不完全一样,仍可视为使用。为了界定何为 实质性的变化,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商标法的做法。日本商标法规定,将注册商标作 下述改动後使用,视为同一商标的使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将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字体改动。如将印刷字体改为书写体,楷 书改为草书和行书,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大写改为小写。(2) 在呼叫及含义唯一对应情况下,日文的平假名、片假名、英文及汉字之间可以相互 使用,不属於违法使用。(3) 注册商标图形非主体部分略有变化。有两种含义相同的文字构成的注册商标可分开使用,横写的汉字或平假名、片假名 可以竖写。3.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使用。香港,澳门已回归祖

5、国成为特别行政区,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於历史原因,这三个地区与中国大陆实行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 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使用不能作为维持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 有效使用证据。由於台湾还未回归,有关台湾的法律制度如何与大陆衔接还有待探讨。4. 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刊、统计报表、配料单等上使用商标。笔者认为,商标必须在以 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中使用才是有效的使用。这 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标不能脱离市场竞争独立存在,市场竞争也离不开商标, 二者互为因果。

6、企业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使用商标的行为,这些均是以商业交 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企业在其内部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上 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未与消费者发生关系,这种方式不能视为商标的 使用。5. 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该将每个注册商标分开,各自 独立,不得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否则不视为使用。对於组合商标,对该组合商标 其中的一部分单独进行使用,不能视为对该组合商标的使用。6. 商标在互联网上的使用,给商标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由於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的时间性、地域性尚难确定,因此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视为对商标

7、的使用,还需探讨。四、关於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很不利於实际操作。商标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 由,如:政府在三年中不允许进口某种商品或其它的政府行为而使某注册商标在一定时期不 能使用的,也均应视为是有正当理由而没有使用。被申请商标在异议和异议复审期间由 於权利未定而导致的不使用,同样可以视为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这些场合,都不是 商标注册人自己不用,而是政府的特殊行为阻止了注册人的正常使用。这些不使用的正当理 由,属於商标所有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是免责的。这也是我国民 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笔者建议通过立法程序对此作出规定。文章来自:专注鱼专注鱼企业服务( )提醒您:专注鱼作为企业综合管理与服务的线上平台,为企业提供工商财税、知识产权、科技项目转化等多领域的专业服务, 专注于为企业成长提供时代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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