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分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和省、局有关计划生育条例、法规和细则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以下贯彻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一、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基本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经上级批准可以有间隔的生育第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胎2、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 经常工作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3、计划生育工作是双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和监督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建立必要的监控手段和网络,制订规划,层层复盖,详细登记造册,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落实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4、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 25 岁,女年满 23 周岁以上的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孩子晚育国家干部、职工及其它在分公司工作的人员必须晚婚、晚育学徒期间不得结婚,否则令其退职5、结婚登记者,必须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二、三级计生办审核并办理结婚登记证明后再到当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不分住房,不发家俱,不安排生育计划,三年不提级,并罚款500 元。
6、凡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至十条规定之一者,女方须满三十岁以上,由夫妇双方书面申请,二级审核上级管理局计生办按政策规定审批7、坚持执行《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优生优育,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第 5 条处罚三、生育计划管理:8、各单位分(兼)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要摸清育龄及待婚人员底数, 及时校正上报 建立人员登记、新婚登记、出生、死亡登记、独生子女登记、生育计划登记、节育措施登记、育龄妇女保健查体登记流动人口登记及奖品发放登记,计生工具药品发放登记等台账9、办理家属落户时先审查计生节育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10、合同保卫、户籍管理员对居住本单位的流动人员调查造册,严加管理,计生要求同本单位规定,否则遣回原籍四、优生和节育措施:11、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和生育和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和婚前健康检查12、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计划的夫妇,一律节育对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产后半年,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必须放环已有两个孩子的夫妇,一方必须绝育因措施失败怀孕,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家属必须按以上规定, 落实节育措施后方可落户,安排劳动13、经医院计生技术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可申请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工资照发,病体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家属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单位予以适当照顾。
14、因节育措施失败,而计划外孕者,必须引、流产,并采取补救措施误工期间视为出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15、参照女工劳动保护法, 女工经期每月三天公休晡乳期每日 1 小时哺乳时间,误工期间视为出勤或记工时,不影响月度工资和奖金津由五、待遇与奖励:16、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视做出勤,奖金、工资照发17、晚育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 2 个月,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男方公休 7 天,予以照顾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所在单位批准延长产假至一年前 5 个月不作出勤,发标准工资,其中 2 个月享受奖金津贴18、凭《独生子女》享受以下待遇:(1)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每月 8 元,直至14 周岁 2)职工退休后加发 5%退休金(退休金 100%不加发) 3)优先入托、入学、招工分调住房加分领证后又生二胎的, 收回独生子女证, 停止享受以上待遇,并追回已收的全部保健费和奖励 4)符合二胎条件而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 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19、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实行计划生育岗位津贴三级单位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每人每月5 元对计生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20、节育措施失败的职工,采取措施后发 15 元补助,绝育手术的发 30 元补助公休 15 天,夫妇另一方公休 7 天,照顾对方21、获省、部级计生工作先进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退休金增加 10%退休金 100%不加发)六、处罚:22、因不及时采取节育措施外孕者,一次罚款 200元,并责令经流产自怀孕至引、流产期间误工按事假处理,一切费用自理经警告、劝告而拒不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孕者,一次罚款 500 元,责令其引、流产误工期间按旷工处理,一切费用自理23、符合一孩放环、两孩结扎条件而不落实节育措施者,职工扣半年奖金,家属停止半年劳动,若经劝仍坚持不采取措施者,继续扣奖金和停止劳动24、凡因不采取措施计划外孕或因计生问题给予经济惩罚造成生活困难者,不享受困难补助25、未婚先孕,一次罚款 100 元-500 元一年不得奖,二年不提级,并写出书面检查引、流产误工按旷工处理对未婚生育者从重处罚,办法按计划外二胎以上的处罚规定执行26、职工、家属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妇月工资或家属工分收入中各征 15%的超生子女费,征收其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27、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不听劝阴或隐瞒生胎或二胎以上的,一律开除公职。
28、职工家属不符合收养孩子条件而私自收养孩子的,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给予相应的处分29、有下列之一者,可据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弃、溺婴、虐待女婴及其生母的 2)用窝藏、偷生、作假、转抚等手段对抗计划生育的 3)破坏节育措施,伪造计生证明的 4)阴碍计生人员执行公务, 侮辱、伤害计生人员的 5)计生人员违犯规定,营私舞弊的30、凡违背计生、婚育规定任何一条者,个人和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对处罚不服的可向上报申诉或诉诸法律,处罚决定生效但不执行的,决定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