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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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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数据库】 水泥标准【标准名称】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名称(英) 】 Portland cement and ordinary portland cement【标准号】 GB 175-1999【标准发布单位】【标准发布日期】 1999-07-30【标准实施日期】 1999-12-01【标准正文】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175-1999 代替 GB175-1992Portland cement and ordinary portland cement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代号、材料要求、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76-199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eqv ISO 680:1990 )GB/T 203-1994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neq TOCT 3476:1974 )GB/T 750-1992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T 1345 – 1991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80 μm 筛筛析法)GB/T1346-1989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neq ISO/DIS 9597 )GB/T 1596-199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2847-1996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neq ISO 863:1990)GB/T 5483-1996石膏和硬石膏( neq ISO1587:1975 )GB/T 8074-1987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neq ASTM C204:1981 )GB 9774-1996 水泥包装袋GB 12573-1990水泥取样方法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idt ISO 679:1989 )JC/T 667-1997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JC/T 742-1984 (1996) 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3 定义和代号3.1 硅酸盐水泥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 0~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 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硅酸盐水泥(即国外通称的波特兰水泥) 。

硅酸盐水泥分两种类型, 不掺加混合材料的称 I 类硅酸盐水泥, 代号 P.I 在硅酸盐水泥粉磨时掺加不超过水泥质量 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混合材料的称Ⅱ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Ⅱ第 1页共4页3.2 普通硅酸盐水泥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 6% ~15%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普通硅酸盐水泥(简称普通水泥),代号 P.O掺活性混合材料时, 最大掺量不得超过 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 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 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掺非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得超过水泥质量 10%4 材料要求4.1 石膏天然石膏:应符合 GB/T 5483 中规定的 G 类或 A 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工业副产石膏:工业生产中以硫酸钙为主要万分的副产品采用工业副产石膏时,必须经过实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4.2 活性混合材料符合 GB/T203 的粒化高炉矿渣,符合 GB/T1596 的粉煤灰,符合 GB/T 2847 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4.3 非活性混合材料活性指标低于 GB/T 203 、GB/T 1596 、GB/T2847 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以及石灰石和砂岩。

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5 %4.4 窑灰应符合 JC/T 742 的规定4.5 助磨剂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质量的 1%,助磨剂须符合 JC/T 667 的规定5 等级强度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为 42.5 、 42.5R 、52.5 、52.5R 、62.5 、 62.5R 普通水泥强度等级分为 32.5 、32.5R 、42.5 、42.5R 、 52.5 、52.5R 6 技术要求6.1 不溶物I 型硅酸盐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过 0.75%Ⅱ型硅酸盐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过 1.50%6.2 烧失量I 型硅酸盐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 3.0 %,Ⅱ型硅酸盐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 3.5 %普通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 5.0 %6.3 氧化镁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宜超过 5.0 %如果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 6.0 %6.4三氧化硫水泥中的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3.5 %6.5细度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大于300m2 /kg ,普通水泥 80 μ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 10.0%.6.6凝结时间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 min,终凝不得迟于6.5 h,普通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 min,终凝不得迟于 10h。

6.7安定性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6.8强度第 2页共4页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 各强度等级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MPa品种强度等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3 天28 天3 天28 天硅酸盐水泥42.517.042.53.56.542.5R22.042.54.06.552.523.052.54.07.052.5R27.052.55.07.062.528.062.55.08.062.5R32.062.55.58.0普通水泥32.511.032.52.55.532.5R16.032.53.55.542.516.042.53.56.542.5R21.042.53.56.552.522.052.54.07.052.5R26.052.55.07.06.9 碱水泥中碱含量按 Na 2 O+0.658K2O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碱含量不得大于 0.60 %或由供需双方商定7 试验方法7.1 不溶物、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按 GB/T 176 进行7.2 比表面积按 GB/T 8074 进行7.3 细度按 GB/T 1345 进行。

7.4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 GB/T 1346 进行7.5 压蒸安定性按 GB/T 750 进行7.6 强度按 GB/T 17671 进行8 检验规则8.1 编号及取样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120 万 t 以上,不超过 1200t 为一编号;60 万 t 以上至 120 万 t ,不超过 1000t 为一编号;30 万 t 以上至 60 万 t ,不超过 600t 为一编号;10 万 t 以上至 30 万 t ,不超过 400t 为一编号;10 万 t 以下,不超过 200t 为一编号取样方法按 GB 12573 进行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第 3页共4页取样应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12kg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 7 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8.2 出厂水泥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8.3 废品与不合格品 废品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不合格品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8.4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助磨剂、工业副产石膏、混合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 属旋窑或立窑生产 当用户需要时,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 7 天内寄发除 28 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 28 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 32 天内补报8.5 交货与验收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 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 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 40 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在 40 天以内, 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而卖方又有异议时, 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9.1 包装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 50kg ,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 98%;随机抽取 20 袋总质量不得少于 1000kg 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 GB 9774 的规定9.2 标志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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