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保留之范围”的经济分析一一兼评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内容摘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保留与反对保留的法律成效条款中“保留之范围”一词含义较模糊,实践中显现两种不同明白得本文试图以“性别之战”这一博弈模型,对这两种明白得实际适用的法律成效进行经济分析,比较保留国与反对国持这两种明白得时各自的损益得失,从而得出一个一样性结论关键词:保留之范围博弈经济分析EconomicAnalysisoftheExtenttotheReservationinViennaConventionof1969Abstract:Inthe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of1969,concerningthelegaleffectsofthereservationsandoftheobjectionstoreservations,thereexisttwodifferentopinions,inthepractice,abouttheword"theextenttothereservation"whichisindeedambiguous.Thispaperattemptstohaveaeconomicanalysis,throughthemodel〃BattleoftheSexesgames”,ofthelegaleffectswithdifferentopinions,comparingthebenefitandlossbetweenthereservingstateandtheobjectingstate,thushavingsomeconclusion.Keyword:theextenttothereservation;Game;economicanalysis保留问题是条约法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在历经一战前全部一致规那么、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泛美规那么和二战后国际法院关于《避免和惩处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的实践和国际法委员会的理论探讨以后,作为一种讨价还价的产物,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别离规定了保留的提出、同意与反对,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成效,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撤回和保留的程序尽管公约对保留的规定使保留的相关规那么从不成文走到成文乃至对缔约方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公约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规定却不够明确,某些用语不够清楚,以致显现对公约文本的不同明白得第二H条中“保留之范围"(theextenttothereservation)一词便属于这种情形一、“保留之范围”的不同明白得咱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A、B、C三国签定一项条约,一起投资进行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关于各缔约方出资方式,条约规定,A国出资投资总额的1/2,剩下的1/2由其他缔约各方平均分摊随后,D国在加入该条约时对此条款作出如下保留:本国的最大出资限额为1000万美元关于这一保留,A国表示明确反对,B国表示同意,C国未做出任何明确表示依照公约关于保留的同意与反对的规定,C国虽未表态,但视为同意保留。
此刻的问题就在于D国保留所涉条款在A国与D国之间的效劳问题,即反对与保留的法律成效公约第二十一条关于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成效明文规定,一项己经成立的保留,对保留国而言,其与该另一当事国之关系上照保留之范围修改保留所关涉之条约规定,而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其与保留国之关系上照同一范围修改此等规定;倘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该条三次提及“保留之范围”(或“同一范围”)一词,却对该词的具体指向未以明示,该词在实践中产生了两种不大相同的明白得①依照该条文本,第一种明白得是,“保留之范围”指保留事项所涉整个条款因此,若是一国反对一项保留,那么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整个条款(theentireprovision)都不适用;反对国也可声明整个条约在两国间不生效第二种明白得是「保留之范围”指保留实际所涉那一部份,而不指向保留所涉条款中未提出具体保留的其余部份如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仲裁庭就以为,由于英国对法国在加入《大陆架公约》时对该公约第六条提出的保留表示反对,但并非妨碍法国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且该保留是条约法所许诺的,因此第六条对英、法两国不适用,但只限于保留部份。
②两种明白得似乎相差无几,但实际产生的法律成效却大不相同就上述案例而言,关于D国的更改性保留,假设按第一种明白得,即保留所涉整个条款不在A国和D国间发生效劳,那么关于出资方式这一事项,A、D两国需另经协商达到一致以寻求解决假设按第二种明白得,即保留所涉部份不在A国和D国间发生效劳,而不妨碍整个条款在两国间的效劳,那么会显现两种适用情形:当投资总额逾6000万美元时,即D国所应投资额超过其保留中的最大限额1000万美元时,该条款不适用于A、D两国,两国需另经协商就解决方式达到一致意见;当投资总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时,即D国所应投资额不超过其保留中的最大限额1000万美元时,该条款适用于A、D两国,各缔约方之间的出资方式仍按条约之规定予以履行关于这两种不同明白得带来的不同适用结果,公约的规定似乎无能为力,亦少有学者对此予以论述本文以为,有必要对公约“保留之范围”这一术语的不同明白得而引发的法律成效进行具体分析,而这与其偏向性紧密相关二、对“保留之范围”的经济分析博弈论(GameTheory)作为一种成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上的数学与逻辑的结合,常常作为一种经济方式来分析各行为体在博弈互动进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结果。
博弈模型普遍适用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当中的各个问题而运用博弈模型对“保留之范围”进行经济分析,有助于咱们更清楚地看到两种明白得所产生的法律成效及其偏向性一)非零和博弈中的“性别之战”模型博弈论中最多见两种大体分析模型是零和博弈(ZSG)和非零和博弈(NZSG),其中每一种模型又别离有数种变体在两人的零和博弈中,此之所得即彼之所失在某种情形下,“胆小鬼”游戏就可能组成零和博弈而非零和博弈恰恰相反,它不是排他性竞争,即一人所得并非是另一人之所失,得失之和并非等于零囚徒窘境”(Prisoners'Dilemma)、猎鹿游戏(StagHunting)都是非零和博弈的常见模型性别之战”(BattleoftheSexesgames)在某种情形下能够组成非零和博弈性别之战”模型的经典实例是,周末,丈夫想要去看足球竞赛,妻子想去听音乐会,但两人都想与对方一起过周末假设妻子陪丈夫去看足球竞赛,那么丈夫去看竞赛的愿望取得知足,妻子去听音乐会的愿望无法知足,但至少两人能共度周末反之,假设丈夫陪妻子去听音乐会,尽管丈夫去看竞赛的愿望无法取得知足,但至少两人也能共度周末若是丈夫去看足球竞赛,妻子去听音乐会,那么尽管两人的愿望都能取得知足,但无法共度周末。
还有一种情形是,夫妻二人留在家中共度周末,既不去看球赛也不去听音乐会在这一情景中,两个人都无法幸免受到部份损失:要么夫妻二人中的一人做一件不肯做的事(或丈夫陪妻子听音乐会,或妻子陪丈夫看球赛),要么两人都以陪伴对方度周末为先二)“保留之范围”两种明白得的法律成效当一国反对另一国提出的保留时,反对国与保留国如何认定“保留之范围”,直接阻碍到保留所涉条款在两国间的效劳问题显然,这一问题会显现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反对国与保留国都认定“保留之范围”是指保留事项所涉整个条款,那么该条款不适用于两国之间这显然是保留国所希望的,其提出保留的目的就在于变更或排除该项条款对自身的适用成效,而反对国并未能将条约之规定适用于两国之间,但至少能够从头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第二种情形是,反对国与保留国都认定“保留之范围”是指保留实际所涉及的部份,那么仅保留部份不适用于两国之间,而该条款的剩余部份那么依旧适用这一情形说明反对国在情愿承担一概念务的情形下,通过反对保留达到了将条约之规定予以最大限度地履行的目的,尽可能保证条约的完整性,而保留国所提出保留的实质部份受到反对,因此不能依照其所希望的变更方案进行③第三种情形是,反对国认定“保留之范围”指保留实际所涉部份,而保留国认定其指整个条款。
第四种情形是与第三种情形的倒置后两种情形一旦产生,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就只得另外协商寻求两国间的某种妥协,乃至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可见,当保留国主张“保留之范围”为整个条款时,保留国所获收益要高于反对国一样而言,尽管反对国可能出于各类不同目的来反对保留,但它们较保留国更注重条约的整体性另外,保留国的这一主张本身类似于排除性保留的性质,而在排除性保留情形下,依照公约现行有关保留的规定,反对保留与不反对保留的法律成效没有什么区别,即如保留国所愿地不适用保留条款相对地,当反对国主张“保留之范围”为保留实际所涉及的部份时,如上分析,其至少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了条约条款的适用,相对保留国来讲,其收益较大但由于公约规定的本身即表现出方便保留、有利于保留国的趋势,反对国的这一收益远不如保留国在主张“保留之范围”为整个保留条款时所获收益庞大而当反对国与保留国对“保留之范围”的明白得不一致时,确实是两国间一起收益最小,损失最大的时候实践中,反对国与保留国博弈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对“保留之范围”选择何种明白得的利弊得失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那个地址,值得注意的是英法北海大陆架案如前所述,仲裁庭以为,第六条的保留部份④对英、法两国不适用。
该案最终部份地适用第六条,尤其是大西洋区域能够适用第六条,是因为英、法两边已同意把划界区域扩大到1000公尺等深线的范围,这时保留与反保留都没有多大的意义了综上所述,当反对国与保留国均将“保留之范围”明白得为保留所涉整个条款时,保留国所处之地位明显优于反对国;当反对国与保留国均将“保留之范围”明白得为保留实际所涉部份时,反对国的地位略优于保留国;当反对国与保留国各持一种明白得时,两边的一起收益最小,相较而言不可取由此,国家应当衡量给予不同明白得时的损益,以更好地应付实践中的不同情形参考文献:[1]FrancescoParisi,TreatyReservationsandtheEconomicsofArticle21(1)oftheViennaConvention.[2]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而茨格拉夫著,阎学通,陈本溪等译:《争辩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①公约英文本的文字表述亦能令人产生这两种不同的明白得显然,只有在提出的保留为更改性保留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显现这两种不同的明白得。
假设为排除性保留,不管反对或同意,保留所涉整个条款在保留国和其他当事国之间都可不能取得适用但学者似乎少有人注意到这一问题②见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11页③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保留国的损失并非太大但损与益都是相对而言的如下文所谈到的,那个地址保留国的损失要比反对国在前种情形下的损失小得多④法国的保留要紧有三个内容:1.第六条不适用于1958年4月29日以后所确信的界限算起的疆界;2.如该疆界扩展到2000公尺等深线之外;3.如该疆界是“特殊情形”意义内的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