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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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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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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票销售第三章客票变更与退票第四章乘机第五章行李运输第六章航班超售第七章旅客投诉与举报第八章信息报告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本条第一款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实施的残疾人旅客国内、国际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应按照民航局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国内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应按照民航局关于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客票销售第六条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航空运输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无误公共航空运输服务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承运人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二)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如能确定,应明确航站楼);(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四)该航班适用的票价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六)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途径销售客票时,应当告知购票人获取前款信息的途径6第七条 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将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到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销售客票的,应当告知购票人阅读运输总条件的途径第八条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国际运输客票时,应当告知旅客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国的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购票人应当向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及国家规定的必要信息。

第十条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将购票人提供的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订座系统对于购票人提供的旅客个人信息,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信息企业应当严格保密,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一条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购票人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十二条在国内公共航空运输中,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等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享受购票优惠等待遇8第十三条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应当以电子或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下列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信息;(二)旅客姓名;(三)票号及客票有效期;(四)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五)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及免费获取方式第十四条承运人修改运输总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已购票旅客第十五条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或取得销售其客票的授权;未签订协议或未取得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代表该承运人销售客票。

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经承运人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客票销售渠道第十六条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航空旅客运输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上述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三章客票变更与退票第十八条客票变更,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第十九条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第二十条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等,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为旅客办理改期或签转,并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用和票价差额;(二)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等,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改期或签转手续第二十一条在联程航班中,前段航班取消、延误等,导致后段航班的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因前段航班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前段航班的承运人应当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并不得向旅客收取费用;(二)因非前段航班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前段航班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改期或签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第二十三条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第二十四条旅客因伤病要求客票改期或因死亡要求退票,符合以下条件的,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改期费或退票费:(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二)伤病旅客向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死亡旅客的陪伴人员提供了死亡证明;(三)伤病或死亡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客票改期或退票的,应当同时提出并办理客票改期或退票手续医疗机构的认定、免费客票改期或退票的陪伴人员数量由承运人在其运输总条件中明确第二十五条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客票退改签规定第二十六条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严格执行民航行政机关对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决定第四章乘机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服务保障设施和设备,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环境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承运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相关内容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航站楼商户管理制度,对零售、餐饮等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行李托运、安检、海关、登机口、中转通道等旅客乘机流程的关键区域设置标志标识指引,确保标志标识清晰、准确第三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得因年龄、性别、国籍、种族等因素限制旅客乘机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婴儿、孕妇等特殊旅客的乘机规定由承运人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第三十一条旅客应当在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间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第三十二条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电子登机凭证上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承运人及机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客或者行李,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行李;(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三)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四)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第三十四条旅客因第三十三条被拒绝运输,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

第三十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机上旅客突发疾病等对旅客健康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三十六条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错乘、漏乘,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承运人或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第五章行李运输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减少行李在运送过程中破损、丢失等情况发生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行李跟踪等新技术应用,建立旅客托运行李全流程跟踪机制第三十八条承运人运输行李,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客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承运人应当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第三十九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行李运输相关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及数量要求;(二)免费行李额;(三)超限行李费计算方式;(四)是否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以及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五)是否承运小动物,或运输小动物种类及相关要求第四十条承运人应当在行李托运后向旅客出具纸质或电子行李凭证。

第四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当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第四十二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直接送达旅客第四十三条在行李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第四十四条承运人对旅客的行李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条约执行第六章航班超售第四十五条承运人在超售前应当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等情况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超售处置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超售信息告知规定;(二)征集自愿者程序;(三)优先登机规则;(四)被拒绝登机旅客补偿标准、方式和相关服务标准第四十七条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应当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承运人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第四十八条在征集自愿者时,承运人应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第四十九条承运人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时,承运人应当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承运人制定优先登机规则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旅客所支付的票价、后续航班衔接、常旅客身份、残疾人等特殊旅客的需求等第五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向被拒绝登机旅客给予补偿,并提供相关服务第五十一条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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