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LCD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目录第一章 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 3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3二、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 6三、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 9四、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10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 14一、 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9第三章 项目基本情况 22一、 项目承办单位 22二、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23三、 项目建设选址 25四、 建筑物建设规模 25五、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25六、 资金筹措方案 26七、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26八、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 27第四章 SWOT分析说明 29一、 优势分析(S) 29二、 劣势分析(W) 30三、 机会分析(O) 31四、 威胁分析(T) 32第五章 发展规划 36一、 公司发展规划 36二、 保障措施 40第六章 法人治理 43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 43二、 董事 45三、 高级管理人员 49四、 监事 51第一章 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我国是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实际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等于每股面值与发行股份数额的乘积因股票一般采取溢价发行,所以注册资本不一定等于实际认缴的资本,它只是名义资本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进行分类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原《公司法》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为此,新《公司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1)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2)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降至人民币3万元;(3)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本得低于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而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二)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业产权”一词来源于法文proprieteindustrielle,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产业领域里利用创造发明、商标等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专用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现代各国法律都把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并列,称为知识产权,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创造性的劳动而产生,其成果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智力成果,其权利的核心内容是独占的、禁止他人随意仿制和利用的专有实施权,是需要法律给予强制保护的合法权益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城镇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国家因工业和交通建设可以依法向农民征用土地外,其他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可以进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因此,我国的土地市场实际上只能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交易,国家有特殊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原《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做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是,作为知识产权的工业产权,要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时间限制上说,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将自行消灭,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还受到地域的限制,它仅仅在授权国的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出境则无效而有形财产不会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知识产品的不断创新,会造成原有知识产权的迅速贬值为了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可靠,原《公司法》规定,出资者出资的无形财产不得超过一定比例而按新《公司法》的规定,则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而是只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新规定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可,降低了公司设立不必要的物质投入,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是另一种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方式,能更好地刺激国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三)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经过验资之后,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取得营业执照若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二、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含义与认可方式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有:(1)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设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严格地讲,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组建、开办、建立等是不相同的,因为其他概念是非法律用语,多属经济用语,表明生产力的形成过程2)公司设立行为应该是合法行为,不仅设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要求,还应得到一定的法律形式的认可,如最终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等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法律认可形式主要有特许方式、审核方式、准则方式和严格准则方式强调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十分重要,它既使公司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又是对公司的法律保护,如防止第三者侵害公司名誉,保护企业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等。
从公司制发展的历史看,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认可形式是不断发展和改进的基本可概括为以下四种主要形式:(1)特许方式指设立公司要经过皇室或政府的特别许可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就是如此这种认可方式过于严格,政治权力对企业的干预过多,阻碍了公司制的发展2)核准方式即公司必须经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这种方式在18世纪的法、德等国最先实行,它比特许方式有了很大改进,但仍显烦琐3)准则方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凡符合条件者无需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只要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即可准则方式较特许、核准方式简便易行,促进了公司制的发展,但也出现了滥设公司、欺诈行为过多的问题,因而又出现了严格准则制4)严格准则制即严格规范设立条件和加强设立监督的准则方式一方面;加强设立条件的限制及设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设立行为的法律和行政的外部监督目前,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法律认可方式我国在公司制试点开始时,采取的是特许方式,如北京天桥、上海飞乐后来采取核准方式,股份制试点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体改委批准;在1994年《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严格准则方式,但股份有限公司仍采取核准方式原《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鼓励创业,促进发展和扩大就业,国家进一步放松了对股份公司的准入限制2005年通过的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份公司同样实行严格准则的原则,并降低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和设立方式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人称为设立发起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它的设立发起人就是全体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采取发起方式,发起人也是全体股东,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发起人只是公司的创立人公司的设立人和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设立人和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发起设立是指设立人全部认足股本额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指设立人(发起人)要认购拟发行股份的一定部分,但不能认购全部股本,同时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公司我国原来规定的定向募集方式已被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自身特点决定,必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设立人即全体股东,必须全部认足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采用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方式程序较为简单,但所筹集的资金有限;社会募集方式可筹集大量社会资金,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三、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公司登记的《条例》规定,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各级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国务院规定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3.市、县工商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四、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名称,它是该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性质和特征。
公司名称必须用汉语文字表示,使人可以称呼,而不能像商标那样,用符号、外文、数字、图形或者汉语拼音表示公司名称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登记所在的行政管辖地区,如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凡是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公司,须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登记二是公司的具体名称,它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司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三是公司的种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司等,而不能只使用公司二字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二)公司申请设立登记1.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