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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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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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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浑江流域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的浑江流域包括通化市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哈泥河、大罗圈河、小罗圈河、金厂河、蝲蛄河、保安河、玉带河、左安河、通天河的集水区域,以及被确定为属于本流域的闭流区浑江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既有规定执行第三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常态化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实行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促进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普及有关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媒体应当开展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的意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浑江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修复流域生态系统,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依法制定的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控制、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等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调统一、衔接一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要求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浑江全流域流经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合作联合协调机制,就下列事项进行会商:(一)重大涉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估;(二)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三)建立水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和水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四)建立协同执法监督和案件移送制度;(五)水环境保护的其他相关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浑江流域保护管理实行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各级河长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十四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浑江流域水环境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浑江流域水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浑江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下游地区第十七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应当给与配合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为公共参与监督水环境状况提供便利:(一)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二) 水环境质量;(三) 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四) 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消减情况;(五) 突发水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六) 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七) 入河排污口位置与水质信息;(八)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优先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建立绿色产业体系鼓励高效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用水资源利用效率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少的高效清洁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水污染物产生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档案,定期开展流域内入河排污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情况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合理设置监测断面,对浑江流域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水质监测,定期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固定标志。

第二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 流域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新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鼓励和支持工业集聚区以外已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进入工业集聚区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流域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第二十七条 浑江流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生态环境部门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浑江流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污泥无害化处置标准和规定,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和支持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尾水实施深度治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弃置、遗撒污泥,防止二次污染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对布设在河道内的污水管网应当施行出河改造禁止通过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废水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组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水体污染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农药;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第三十条 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确保达标或者减量化排放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城乡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管理,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覆盖面,推进农村污水集中处理。

城镇污水管网能够延伸到农村区域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鼓励和支持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河段开展清淤疏浚行动,削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加快水系沟通、引清活水,提高水环境容量开展护堤行动,确保防洪安全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岸坡倾倒、丢弃、堆放畜禽尸体、粪污、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流域水资源利用上限,编制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生产节水规划,鼓励和支持在流域实施水资源利用效率改造,管制浪费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第三十五条 新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察、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资源过度利用及污染。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浑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的主体功能定位,严格管控生态空间,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推进浑江流域各项生态修复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维护浑江流域生态安全的管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设清淤疏浚、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水生态治理、保护与修复工程,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河、还林、还草、还湿,拓展水生态空间,恢复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第三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浑江流域生态功能的需要,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入河区、污染较重支流入干流河口区、重要水源地河流汇入区以及其他具有水资源条件的区域,开展湿地修复和保护,因地制宜实施人工湿地建设第三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浑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涉水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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