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伤保险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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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工伤保险亮点解读 工伤保险关乎重大民生,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湖北省同期出台了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原办法的保障水平、覆盖范围有限,工伤保险的调整范围、统筹层次及储备金、调剂金的建立使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工伤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功能缺失,基金抗风险能力较低。因此,修订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显得十分有必要。2014

2、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运用新办法,本刊对其亮点进行解读。亮点一侵权与工伤竞合,可获“双赔”【案例】2010年10月,刘凯与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同月,刘凯被派遣至东风贝洱热系统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6月11日凌晨,刘凯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撞击道路施工隔板倒地,后被何某驾驶的客车撞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认定何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凯在下班路上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死,符合工

3、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刘凯的法定继承人向蔡甸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各项损失。蔡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刘凯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3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万元,何某赔偿16万余元,蔡甸区公路管理局赔偿3.4万元。2012年11月,刘凯的法定继承人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0万元,裁令东风贝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涉及其他民事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

4、办机构或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据该规定作出裁决,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公司向刘凯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共计9.8万元。而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刘凯工伤赔偿将不再是补差,而是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条文对照】原办法第三十九条: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新办法第三十九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5、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

6、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点评】关于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如何赔偿,实践中一直处于乱象,有的地方主张差额赔偿、有的地方主张由侵权人赔偿、实务中也有部分地方主张“双赔”。针对这种乱象,本刊一直通过案例以及理论研讨在呼吁实行“双赔”,即工伤职工能同时主张并享受侵权赔偿以及工伤保险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

7、题的规定以及新办法的出台,终于为工伤“双赔”提供了法律依据。亮点二工伤责任承担主体更明确当前,多种用工形式并存,职工发生工伤后,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新办法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借调、劳务派遣【条文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来自wWw.lw5u.coM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新办法第

8、十二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亮点三明确特殊情形下的工伤申请问题【案例】黄某3年前在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去年10月,他辞职创业。前不久,他感到身体不适,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因吸入有害气体,导致肺部感染。经鉴定属职业病。黄祥随即找工厂要求赔偿,工厂以黄祥已离职为由拒绝,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他的工伤认定申

9、请。对于黄某的这种情况,新办法有了明确规定。【关键词】离岗后、职业病【条文对照】新办法第十四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发现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患职业病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10、同。【关键词】受伤地、注册地、经营地【条文对照】新办法第十五条:职工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亮点四“48小时”明确了起始时间【案例】徐永是某电力公司所属某营业部职工,负责总表安装、抄表和线路维护。2014年7月18日至20日,天气非常炎热,营业部此时恰安排徐永白天外出催缴电费、安装计量表和线路维护,夜间值班。20日白天,徐永和同事一起安装总表,下午14点左右,徐永开始感觉身体不适,于晚19时左右下

11、班回家。7月21日凌晨零时许,徐永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急诊抢救,CT检查为脑干出血。7月22日下午16点左右,徐永在转院途中死亡。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徐永亲属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徐永在7月20日下午14点左右发病后至7月22日下午16点左右死亡,已经超过了48小时,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其不予认定为工伤。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地人社部门以突发疾病的时间作为了48小时的起始时间,而新办法对起始时间有了新的规定。【条文对照】新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申请

12、人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亮点五地方政府可垫付工伤费用【关键词】省级调剂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政府垫付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未实行省级统筹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时的调剂。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

13、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亮点六先康复后评残【现状】过去,部分工伤人员刚刚“治疗终结”就急着去鉴定、评残,而忽略了“回归岗位、回归社会”。不少伤员由于没有得到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拿着补偿“坐吃山空”。在国际上,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就是“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可是在我国,康复工作并未与治疗并重。由于社会对工伤康复认识不足,工伤康复介入不及时,社会康复资源不能满

14、足工伤职工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等,致使很多工伤职工得不到应有的功能康复和并发症的治疗。很多职工因工伤致残,一些家庭因残疾致贫。而工伤康复就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心理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他们的身心功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湖北省工伤康复中心副主任程凯说,工伤康复的关键则是康复治疗的早期介入。以往,康复治疗大都是在伤病治疗告一段落后才开始进行,使许多伤残职工出现废用综合征或误用综合征。而现代医学则主张“经过抢救待生命体征稳定后,患者即可转入工伤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工伤康复主要围绕工伤残疾预防、医疗康

15、复以及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五个方面进行,其中医疗康复是重中之重。医疗康复利用各种临床治疗手段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若只做临床治疗不做康复治疗,就达不到此目的。工伤职工的康复目标正是通过有针对性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等康复治疗来实现的。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已经建立湖北省工伤康复中心、湖北省职业病治疗康复中心、武汉市工伤康复中心、鄂东工伤康复中心、鄂西工伤康复中心、鄂西北工伤康复中心、湖北江汉工伤康复中心共7家工伤康复中心。其中,前3家已成为全省首批省级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人员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批,持医保卡就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异地就医。【条文对照】新办法第四十七条:工伤康复应当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应当及时与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费用。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亮点七对国家授权作出了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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