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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点串讲知识点串讲车润海车润海2014年年7月月1第一页,共四十七页。得分技巧得分技巧1、察言观色2、注意用语3、喜新弃旧4、总分结合5、牢记标准2第二页,共四十七页。刑法价值立场刑法价值立场1、行为无价值2、结果无价值3第三页,共四十七页。四要件与四要件与三三/ /二阶层二阶层四要件:主体;主观;客观;客体。三阶层: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两阶层:违法;有责。总量不变,能量守恒 主客观相统一4第四页,共四十七页。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n适用规则2、文理解释、论理解释n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3、当然解释的适用规则5第五页,共四十七页。刑法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刑法
2、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1、法条本身2、思想基础:民主与自由3、主要内容:成文的、事前的、严格的、确定的。4、价值基础6第六页,共四十七页。罪状罪状n空白罪状n简单罪状n引证罪状n叙明罪状 注意:罪状与罪刑罪状与罪刑法定的关系法定的关系7第七页,共四十七页。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例外:2、空间效力属地管辖是基础,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按顺序。注意:航空器与船舶8第八页,共四十七页。单位犯罪单位犯罪1、法定性2、双罚制3、单位自首9第九页,共四十七页。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1.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第1
3、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4.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5.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6.第162条:妨害清算罪;7.第162条:虚假破产罪;8.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9.涉嫌单位犯罪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10第十页,共四十七页。单位自首单位自首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
4、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11第十一页,共四十七页。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1、应为2、能为3、不为4、结果回避可能与等价性注意:持有型犯罪;与民法不作为的关系12第十二页,共四十七页。义务来源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2)先行行为(3)自愿承担行为(4)职务上、业务上要求的行为(5)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6)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7)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13第十三页,共四十七页。常考的纯正不常考的纯正不作为作为
5、犯犯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14第十四页,共四十七页。因果关系因果关系1、行为的性质:实行行为+加害性2、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异常+作用大n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为介入因素n自然力,医生事故,交通事故3、原因力15第十五页,共四十七页。正当防卫正当防卫1、成立条件起因条件: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时间条件: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注意财产类与人身类之区别意思条件意思条件: 认识与意志对象条件对象条件: 不法侵害人限度条件限度条件: 必要限度、重大损害防卫装置:手段相当+没危害公共安全2、能否构成故意犯罪16第十六页,共四十七页。公共安全公共安全1、不特定多数
6、人2、昆明火车站砍人事件的定性17第十七页,共四十七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思考: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类犯罪在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有无不同?18第十八页,共四十七页。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合法获利行为缺位的情况下,通过某种刑法界定的手段进行非法谋财的动机和目标。“非法占有目的”中合法前因性行为缺失,行为人无端的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是其本质体现。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财行为均是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体现。因为行为人的偷抢行为本身就是非正当的,没有任何前行为意义上的合法要素,行为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当然可以据此认定为其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
7、目的。由于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被害人“交付型”犯罪,与前述行为并不完全相同,因而其更需要具有“非法或不正当前因行为”的特征,如在原本包装完好的饮料里投放苍蝇,并以此为手段对生产者进行威胁、要挟,这种情况在前因行为上就显示出其非法、不正当的性质,自然就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9第十九页,共四十七页。抢劫罪抢劫罪 思考:1、是否仅限于财物? 2、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20第二十页,共四十七页。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8、,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21第二十一页,共四十七页。刑法意义上的动物伤人刑法意义上的动物伤人1、有主物:n主人唆使:正当防卫n自行伤人:紧急避
9、险2、无主物国家保护的动物:紧急避险22第二十二页,共四十七页。罪过形式罪过形式罪罪过故意直接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接故意过失疏忽大意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于自信23第二十三页,共四十七页。罪过结构罪过结构罪罪过结构构认识因素明知明知预见意志因素追求放任追求放任避免否定避免否定2424第二十四页,共四十七页。思考思考1:总则与分则中的明知有什么不同?思考思考2: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25第二十五页,共四十七页。刑法上的错误刑法上的错误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26第二十六页,共四十七页。处理标准处理标准【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两种
10、学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对象错误相一致 打击错误有不同 因果关系不影响27第二十七页,共四十七页。处理标准处理标准【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出现重罪结果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出现轻罪结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出现重罪结果的危险有重罪的实行行为,有出现重罪结果的危险(无法益竞合)28第二十八页,共四十七页。处理标准处理标准降格评价降格评价1、主观恶意降格2、客观行为降格最终结果:最终结果:主客观相一致29第二十九页,共四十七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停止形态1、有停顿才有形态2、排他性3、如何认定着手4、注意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30第三十页,共四十
11、七页。31故意犯罪流程故意犯罪流程 买刀买刀 尾随尾随 举刀举刀 人人死死 第三十一页,共四十七页。共同犯罪共同犯罪1、主观上的表现2、客观上的表现3、片面共犯4、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5、实行过限6、对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32第三十二页,共四十七页。首要分子首要分子1、存在范围2、与主犯的关系3、刑法对首要分子的规定33第三十三页,共四十七页。自首自首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
12、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
13、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形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4第三十四页,共四十七页。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1)承诺不阻却违法性,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 罪、引诱幼女卖淫罪。(2)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都构成犯罪)。如 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 罪等。(3)承诺阻却违法性、有承诺便无罪
14、的情形。如拐卖妇女罪、非 法侵入住宅罪等。35第三十五页,共四十七页。成立条件成立条件(1)承诺范围:具有处分权限, 第一,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 第二,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但有的法益承诺无效(重伤害、生命 的承诺无效)。即使针对可以承诺的本人法益,如果侵犯其他法益的 , 可能 成立相应犯罪。例如,承诺对方毁坏自己财物,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成 立相应的犯罪。(2)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 力。例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不满18周岁的人对出卖人体器官没有承 诺能力。(3
15、)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 作出的承诺无效。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 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 无效。36第三十六页,共四十七页。成立条件成立条件(4)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第一,如果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来的承诺无效。 第二,结果发生之后的承诺无效,先前行为成立犯罪。(5)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只要求承诺存在于被害人内心,不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该承诺的存在。(6)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7)承诺者既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的结果。经承诺的行为本身不 违反法律,否则
16、可能构成其他犯罪。37第三十七页,共四十七页。抢劫罪与绑架罪抢劫罪与绑架罪标准:当场性为主兼顾赎金特性标准:当场性为主兼顾赎金特性1、是否具备当场性2、是否向关系人勒索财物3、既遂标准38第三十八页,共四十七页。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39第三十九页,共四十七页。绑架罪的特征绑架罪的特征1、控制人质2、人质与被勒索对象不一致3、持续时间较长4、利用被勒索人对人质安全的担忧40第四十页,共四十七页。抢劫罪的特征抢劫罪的特征n典型抢劫罪特征(暴力形式)1、对象同一性2、当场性n非典型抢劫罪特征(胁迫形式)1、对象的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