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公司章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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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局公司章程【7篇】篇1工商局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资设立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2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庆阳路33号 第3章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5条 公司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料、茶叶、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文体用品及耗材、计算

2、机及辅助材料、办公家具、卫生洁具、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通讯工程、网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打字复印、写真喷绘、户外灯箱、广告牌匾制作;安全类泥浆固化等(依法须批准的项目,井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4章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5章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3、身份证号: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栗海霞: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币600万元足额缴纳。 第10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 ,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第11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2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4、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2)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13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栗海霞。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

5、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14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职权; 第15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

6、16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其他职权; 第17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任连任。 第18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7、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乡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6)其他职权; 第19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或(经理)栗海霞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

8、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8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9、;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9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为规定

10、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篇2工商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总 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

11、,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

12、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3、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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