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六章 票据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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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v第六章 票据法CONTENTS票据法概述一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六票据抗辩及补救三汇票四本票和支票五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二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七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v 一、票据票据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狭义的票据包括凡是能使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功能的所有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函等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进行任意

2、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产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

3、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v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v (一)票据法的概念v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是于1995年颁布并于2004年修正的、规范票据领域最重要的法律。v (二)票据法的特征v (1)票据法是强行法。指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随当事人的意愿而变更,包括票据的种类、格式、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均为票据法所规定,其中少有当事人可以任意而为的机会。(2)票据法具

4、有技术性。票据法中有许多规定是技术性规定。(3)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v 票据的产生就是从国际贸易开始的,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统一。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在基本内容和主要规则上日趋一致,与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并存于世。v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称为票据上的关系。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即票据权利。因此,所谓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两者的区别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

5、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必要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v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票据法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三种,汇票及支票有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有出票人与受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若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

6、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等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v 五、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原因关系指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款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以及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则断开票据预约是当事人之间就票据权利的获得与给予达成的一个民事合同,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就

7、此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适用的不是票据法,而是有关合同法的规定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定的约定代为给付的关系。例如,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的资金,双方签订委托付款合同,就可以形成债务人与委托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有效期限、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即就出票或背书转让票据达成的合同。因为由票据行为产生票据权利,又由票据原因导致票据行为,而票据预约就是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

8、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v 一、票据权利概述v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

9、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根据票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非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以及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行使追

10、索权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v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v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v 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票v 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v (1)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根据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出票行为是最初始的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其相对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v 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v (2)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无权利人手中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结果是使先前的真实权利人丧失权利,而使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因而,票

11、据法严格规定了善意取得的要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时,才承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下述五个要件:v 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受让人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受让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受让人能够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v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v 是指第三人自受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由出票行为产生票据的原始取得,当票据进行第一次转让时,就派生出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v (1)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有:背书转让方式;贴现方式;质押方式;保证方式;付款方式。v (2)法律规定的其他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

12、有:继承方式:赠与方式;公司分立或合并方式;清算方式。v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v 1票据权利的行使v 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狭义的票据权利行使指请求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广义的票据权利行使,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v 2票据权利的保全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v 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v 票据权利属于债权,适用时效制度,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会导致权利消灭。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

13、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即属于票据时效制度。v 保全行为有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中断时效等等。提示票据,是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而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主张权利。作成拒绝证明,是持票人向票据上记载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请求拒绝之人出具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书面证明。诉讼,是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而请求法院保护。v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v 1.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两者有所不同。被追索而成为清偿人若为出票人的,票据关系完全消灭,票据权利也荡然无存;被追索而成为清偿人若是尚有其前手背书人或者保证人的,为清偿行为而取得票据的背书人、保证人必须行使再追索

14、权,此时,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付款被迫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票据时效期届满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保全手续欠缺票据债务人付款时,持票人将票据交付付款人,票据关系终止,票据权利自然终止持票人遇有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情形时,需向背书前手或者出票人及其他有被追索义务的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偿还票面金额、利息及为追索所支付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一应债务后取得票据,原有票据权利即归消灭对于这种情况,称为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持续到票据时效期届满,其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票据法第18条规定,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的,丧失票据权利,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此

15、条所称票据记载事项,应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依票据法第22条、第75条、第84条,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无效持票人为保全票据权利,应完成保全手续,手续欠缺的,不产生保全效力,票据权利仍消灭。在此场合,消灭的是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除以上事由外,票据毁灭也使得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消灭的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使票据权利消灭v 指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v 2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v (五)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权利的瑕疵票

16、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更改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伪造人假冒出票人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者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指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不得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v 二、票据行为v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涂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v 所有其他票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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