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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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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最终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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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试行)2011年11月前 言线路养护维修技术是高速铁路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指导我国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养护维修,满足线路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平顺性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在总结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相关研究成果和国内外养护维修技术基础上编制而成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南昌、武汉铁路局的大力支持本规则共分九章和十二个附录,阐述了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主要设备技术标准和维修要求,规定了线路设备检查内容和周期、维修标准、维修作业要求、线路质量评定及精测网应用与维护要求等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铁道部运输局工务部(北京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 本规则编制单位: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工务部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适应高速铁路运营要求,做好有砟轨道线路设备维修管理,提高维修技术水平,满足线路高平顺性、高稳定性、高可靠性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线路维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持线路设备状态完好,保证列车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舒适和不间断地运行,并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第1.0.3条 线路维修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检慎修”的原则,根据线路状态的变化规律,合理安排养护与维修,做到精确检测、全面分析、精细修理,以有效预防和整治病害第1.0.4条 线路维修应实行检、修分开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和属地化管理应本着“资源综合、专业强化、集中管理”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高速铁路线路维修管理机构第1.0.5条 应严格实行天窗修制度天窗时间应固定,一般不得少于240min第1.0.6条 应做好精密测量控制网(以下简称精测网)的管理,保证运营维护测量有稳定可靠的测量基准,并利用精测资料指导线路维修第1.0.7条 应加强曲线(含竖曲线)、道岔(含调节器)、焊缝、过渡段的检查和养护维修,加强轨道长波不平顺的检查和管理,保证线路质量均衡、稳定第1.0.8条 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的施工作业方法,优化作业组织,提高线路检修质量第1.0.9条 线路上使用的工务产品应符合产品准入的相关规定为解决线路维修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难题,铁路局可组织科研攻关,对工务零配件进行改进,但应制定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经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上道试用。

第1.0.10条 积极推行信息化技术,建立维修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第1.0.11条 应按规定为线路维修提供生产、生活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第1.0.12条 应设置作业车辆停留线,以满足线路修理作业要求第1.0.13条 按《新建时速200~2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40号)和《新建时速300~3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47号)建成的有砟轨道线路,其相关技术参数可按原设计标准保留第1.0.14条 本规则适用于允许速度200~300km/h有砟轨道线路维修(既有线提速线路除外)胶济客运专线比照本规则执行采用新型线路设备时,其维修办法应经铁道部批准本规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线路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计划第一节 工 作 分 类第2.1.1条 线路维修工作分为周期检修、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一、周期检修指根据线路及其各部件的变化规律和特点,对钢轨、道岔、扣件、道床、无缝线路及轨道几何形位等按相应周期进行的全面检查和修理,以恢复线路完好技术状态铁路局可根据线路设备状态、线路条件、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调整维修周期,并报铁道部核备。

二、经常保养指根据动、静态检测结果及线路状态变化情况,对线路设备进行的经常性修理,以保持线路质量经常处于均衡状态三、临时补修指对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或轨道设备伤损状态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处所进行临时性修理,以保证行车安全和舒适第二节 工 作 内 容第2.2.1条 周期检修基本内容一、 线路设备质量动态检查二、 轨道几何尺寸静态检查三、 扣件、轨枕、道床状态检查四、 钢轨探伤五、 无缝线路钢轨位移、钢轨伸缩调节器(以下简称调节器)伸缩量的周期观测和分析六、 沉降地段轨道状态观测和分析七、 精测网检查、复测八、 根据线路、道岔、调节器状态,对线路平面、纵断面进行测设和优化,全面起道、拨道、改道、捣固、稳定,调整几何形位,清筛枕盒不洁道床和边坡,改善轨道弹性九、 采用打磨列车对钢轨进行预打磨、预防性打磨和修理性打磨十、 联结零件成段涂油、复拧十一、其他周期性检修的工作第2.2.2条 经常保养基本内容一、 对轨道质量指数(TQI)超过管理值的区段或成段轨道几何尺寸超过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处所进行整修二、 无缝线路应力调整或放散三、 根据钢轨表面伤损、光带及线路动态检测情况,对钢轨进行修理。

四、 整修焊缝五、 整修伤损的扣件、道岔及调节器等轨道部件六、 更换、方正和修理轨枕七、 整治道床翻浆冒泥,补充道砟,整理道床八、 疏通排水,清除道床杂草九、 整治冻害十、 精测网维护十一、 修理、补充和刷新线路标志、标识十二、 根据季节特点对线路进行重点检查十三、 其他需要经常保养的工作第2.2.3条 临时补修主要内容一、 及时整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处所二、 处理伤损钢轨(含焊缝)和失效胶接绝缘接头三、 更换伤损失效的扣件、道岔及调节器等轨道部件四、 更换伤损的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等五、 处理线路故障六、 其他需要临时补修的工作第三节 管 理 组 织第2.3.1条 依据铁道部相关规定和铁路公司与铁路局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铁路局负责受委托范围内高速铁路线路设备的安全、维护和管理,保持线路设备状态良好,使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第2.3.2条 线路车间管辖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100km左右为宜,线路车间下设线路工区,工区应在车站设置,线路工区管辖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30km左右为宜站间距较小的城际铁路、山区、高原和严寒地区车间和工区管辖线路长度可适当缩短。

动车段(所)应单独设置线路车间或工区第2.3.3条 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和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受委托承担利用综合检测列车(含轨道检查车,下同)、钢轨探伤车对线路进行周期性检测和钢轨周期性探伤第2.3.4条 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或工务机械段等受委托承担利用大型养路机械对线路的修理第2.3.5条 工务段(含桥工段,下同)应建立考核机制,确保线路设备质量均衡、稳定第四节 工 作 计 划第2.4.1条 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应编制线路年度分月动态检查计划,报铁道部运输局第2.4.2条 铁路局应编制年度周期检修计划第2.4.3条 工务段应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分月维修计划第2.4.4条 线路车间应根据工务段下达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编制月度维修计划检查监控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月度检查计划 第三章 线路设备标准和修理要求第一节 线路平面第3.1.1条 曲线超高应满足旅客舒适度要求,按线路允许速度进行计算并设置一、超高最大值不得超过150mm二、未被平衡超高的一般要求:1. 欠超高一般不应大于40mm,困难条件下不大于60mm2. 过超高不应大于70mm。

初期兼顾货运的客运专线,货物列车按80km/h速度检算时,最大过超高不得大于90mm三、车站两端曲线超高设置应满足以下检算要求(v为旅客列车进出站通过曲线时的速度):1.当v≤160km/h时,过超高一般不大于90mm,困难条件下不大于110mm2.当160km/h<v≤200km/h时,过超高困难条件下不大于90mm3.当200km/h<v≤250km/h时,过超高困难条件下不大于80mm4.线路起终点车站或以进出站旅客列车为主的车站两端曲线,超高设置应满足本条第二款要求5.在使用困难条件时,原则上应先用足进出站列车的过超高困难条件,再使用通过列车的欠超高困难条件;若仍不满足要求,应适当降低线路允许速度,直至超高设置符合规定未被平衡欠超高和未被平衡过超高分别按下列公式检算:式中 H——实设超高(mm);Hc——未被平衡欠超高(mm);Hg——未被平衡过超高(mm);vmax——线路允许(预留)速度(km/h);vh——兼顾货运的线路为货物列车最高行车速度(km/h),只运行客车的线路为低速客车行车速度(km/h)第3.1.2条 曲线超高顺坡率一般条件下不应大于1/(10vmax),困难条件下不得大于1/(9 vmax)。

第3.1.3条 正线不应设置复曲线第3.1.4条 区间及站内正线线间距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曲线地段可不加宽正线与既有铁路或客货共线铁路并行地段线间距不应小于5.3m区间及站内正线线间距 表3.1.4设计行车速度(km/h)300250200最小线间距(m)4.84.64.4第3.1.5条 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采用三次抛物线线形第3.1.6条 相邻两曲线间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圆曲线最小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应小于0.8 vmax,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0.6 vmax第3.1.7条 正线曲线与道岔间夹直线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应小于0.6 vmax,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0.5 vmax第3.1.8条 正线道岔对向设置,有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道岔间直线段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33m;无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或道岔顺向布置时,道岔间直线段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应小于25m第3.1.9条 欠超高和超高顺坡率不得同时采用困难条件下的限值欠超高或超高顺坡率需采用困难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欠超高困难条件第3.1.10条 曲线直缓(缓直)点、缓圆(圆缓)点处应设标识,现场曲线始终点、缓和曲线长度、曲线全长、曲线半径均应与设计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节 线路纵断面第3.2.1条 设计行车速度200~250km/h(不含)区间正线最大坡度不应大于20‰设计行车速度250~300km/h区间正线最大坡度不宜大于20‰,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0‰第3.2.2条 正线最小坡段长度应符合表3.2.2规定一般条件的最小坡段长度不宜连续采用,困难条件下的最小坡段长度不得连续采用 最小坡段长度 表3.2.2 设计行车速度(km/h)300250200一般条件(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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