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决定》中几个有争议问题的理解与实施措施思考对《决定》中几个有争议问题的理解与实施措施思考邹明理西南政法大学一、对《决定》的基本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管理立法的角度,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以及诉讼主体、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若干行为的管理它简明扼要地调整了谁管理、管理谁、怎样管理的一些主要法律问题,是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里程碑,是司法鉴定法治化的新起点,是建立司法鉴定良好秩序的治本之举由于《决定》的条款少,概括性强,诸多问题不可能细化,加之又是第一次单独出台的司法鉴定法律性文件,因而各方面,尤其是政法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对其中某些问题产生不同理解,在制定实施《决定》的措施方面出现一些不相一致的现象也很自然只要能本着服从全局、维护法律权威的原则,通过座谈、研讨、协商等方式是可以取得共识的,实施措施也会实现基本一致,即使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小的冲突,但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磨合最终也将趋于一致对《决定》适用范围的理解与实施措施思考(-)《决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程序,经过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的。
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它与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全国党政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与执行二)我国各类各级司法机关、各类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诉讼当事人等进行〃四类”司法鉴定活动,都必须按照《决定》规定进行《决定》第二条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和其他类鉴定(主要指行业类鉴定,具体范围有待司法部与最局人民法院、最局人民检察院商定)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四类鉴定几乎涵盖了现代司法鉴定各个专业、各个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同时、《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法律对此另有规定的只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除此之外,法律再无其他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除了这一基本法规定的医学鉴定两项专门性问题不属于《决定》调整范围之外,所有一切鉴定必须纳入《决定》管理之列对于那些暂时未纳入调整范围的鉴定专业,也要参照《决定》规定的精神执行必须明确,《决定》是统管司法鉴定各方面的管理问题,除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外,还有大量鉴定活动的管理。
那种认为《决定》只规范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管理,或者只调整社会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管理的观点是片面的三)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都应当按《决定》的规定接受统一管理《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统管范围;《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决定的规定,负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规定了统一管理的主体但是,立法上并未反映出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有任何例外情形《决定》第五、六条规定了管理方法根据这些规定,我以为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统一管理应作以下理解:1、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这是本《决定》立法调整的重点,文件规定明确,各界认识无歧见,全国未出现不协调现象2、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分析其原因有四:(1)侦查机关的鉴定人是司法鉴定人《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一个诉讼阶段中的司法鉴定,其结论属于法定证据之一。
而进行此种鉴定的鉴定人,当然是司法鉴定人,必须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2)统一鉴定人的准入标准有利于确保鉴定质量《决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鉴定人准入条件与程序,并未涉及任何例外因为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在侦查阶段的鉴定同属司法鉴定,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虽属最初鉴定,但由于侦查阶段的特殊环境和条件,其中不少鉴定以后没有再次鉴定的可能性,有的虽有重新鉴定的条件,但也可能维持原鉴定意见,这些鉴定意见都有可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必须达到统一标准,才能确保鉴定质量要求和法定资格要求统一登记、管理,是实现统一标准的前提如侦查部门自己审核批准自己鉴定人,不仅准入标准难以统一,同时,法律上也不符合客观、公正的管理原则3)为了体现一视同仁的平等原则,避免出现“一法两制“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是提供鉴定意见的特殊证人,两者的法律地位、工作性质与任务、结果的法律效力相同,必须规定同一个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如果立法上对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实行另一种特殊待遇,那就意味着立法不公,对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有歧视表现4)对司法鉴定人实行〃一证制",可以杜绝〃证出多门",保障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人实行个人负责制,独立进行鉴定活动,根据自己的判断出具鉴定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实施鉴定、鉴定后接受询问以及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常常要审查鉴定人的资格和工作经历,有时还可能查验执业证这些都有赖于鉴定人名册、执业证和网上情况以资证明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如果没有统一入册、统一的执业证,或者虽有但格式、内容、主管机关与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不一致,出现证出多门〃,法律上就是不严肃的表现同时、询问者自然会产生”不必要的疑问,甚至对鉴定意见采取不信任的态度另外,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如不进行登记,就会丧失重新鉴定的主体资格3、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既要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又要兼顾其特殊即性应以本部门管理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某些环节的管理《决定》第三、四条体现出对鉴定机构管理的统一性要求,因为他们同属司法鉴定机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决定》第五、六、七条体现了对其实施管理构,的特殊性因为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是其隶属的组织,属于政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审核登记不合适,主要由相应侦查主管机关根据《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登记,其机构名册应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入册并公告,以利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诚信记录四)司法机关可否委托国家名册之外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诉讼中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增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和专门事项亦将逐渐增加鉴定执业类别,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问题,管理部门任何时候都难以将其登记无遗,〃法外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始终是存在的但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可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今后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掌握三条要求:第一,纳入统管的四类鉴定业务,必须委托《决定》规定的法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鉴定,包括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第二,暂时尚未纳入统一管理的鉴定专业门类或专门事项,司法机关可以参照相关条件委托国家名册以外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鉴定;第三,已纳入统管专业的特殊鉴定事项,但尚无资格型司法鉴定人的,可临时委托资质较高的特聘型鉴定人鉴定CB3、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既要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又要兼顾其特殊即性应以本部门管理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某些环节的管理《决定》第三、四条体现出对鉴定机构管理的统一性要求,因为他们同属司法鉴定机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决定》第五、六、七条体现了对其实施管理构,的特殊性因为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是其隶属的组织,属于政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审核登记不合适,主要由相应侦查主管机关根据《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登记,其机构名册应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入册并公告,以利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诚信记录。
四)司法机关可否委托国家名册之外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诉讼中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增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和专门事项亦将逐渐增加鉴定执业类别,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问题,管理部门任何时候都难以将其登记无遗,”法外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始终是存在的但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可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今后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掌握三条要求:第一,纳入统管的四类鉴定业务,必须委托《决定》规定的法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鉴定,包括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第二,暂时尚未纳入统一管理的鉴定专业门类或专门事项,司法机关可以参照相关条件委托国家名册以外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鉴定;第三,已纳入统管专业的特殊鉴定事项,但尚无资格型司法鉴定人的,可临时委托资质较高的特聘型鉴定人鉴定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和职权鉴定两者是相对而言的前者是社会鉴定机构的职责严格来说,”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习惯用语按照一般意义和该条前后两句话的含义联系起来理解,是指司法鉴定面向各类诉讼活动服务,面向各类诉讼主体的鉴定要求服务也就是说,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不受地域限制、诉讼活动种类限制、鉴定委托主体限制,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都是其鉴定服务范围。
这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解决的有的认为,”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是指鉴定机构只能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司法鉴定委托,或者只能接受司法机关(含侦查、检察、审判)以外的司法鉴定委托这种认识是极为错误的一是把司法鉴定概念理解错了,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司法鉴定只能由司法机关委托,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只能是诉前鉴定,司法机关并不承认这种鉴定的合法性,个别的虽可以承认但有许多限制条件这种鉴定,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二是将《决定》的立法本意理解偏了,《决定》调整的重点是社会司法鉴定因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具有“四性”要求相对较强(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鉴定服务面广、结论的社会公信力高等优点,是今后我国司法鉴定的主力军,是各类诉讼主体进行鉴定的主要依靠力量和首选对象如果认为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就是非诉讼性鉴定或者非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没有必要立法,制定《决定》就没有什么意义了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和职权鉴定两者是相对而言的前者是社会鉴定机构的职责严格来说,〃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习惯用语按照一般意义和该条前后两句话的含义联系起来理解,是指司法鉴定面向各类诉讼活动服务,面向各类诉讼主体的鉴定要求服务。
也就是说,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不受地域限制、诉讼活动种类限制、鉴定委托主体限制,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都是其鉴定服务范围这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解决的有的认为,“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是指鉴定机构只能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司法鉴定委托,或者只能接受司法机关(含侦查、检察、审判)以外的司法鉴定委托这种认识是极为错误的一是把司法鉴定概念理解错了,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司法鉴定只能由司法机关委托,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只能是诉前鉴定,司法机关并不承认这种鉴定的合法性,个别的虽可以承认但有许多限制条件这种鉴定,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二是将《决定》的立法本意理解偏了,《决定》调整的重点是社会司法鉴定因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具有"四性”要求相对较强(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鉴定服务面广、结论的社会公信力高等优点,是今后我国司法鉴定的主力军,是各类诉讼主体进行鉴定的主要依靠力量和首选对象如果认为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就是非诉讼性鉴定或者非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没有必要立法,制定《决定》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三)对该款立法精神的综合理解我认为,这一句话应当根据《决定》的总体精神和前八条相关内容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