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上传人:I*** 文档编号:252083892 上传时间:2022-02-0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92.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张倩(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洛阳471000)摘要: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社会专业分工细致化、多元化的趋势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有利于裁判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推动诉讼双方的诉讼对抗。遗憾的是此次立法的规定过于笼统,为了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发挥实质的作用,有必要对其法律功能进行分析,并从其诉讼地位、意见性质以及资格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关键词: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完善D920.4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4)31-0136-02收稿日期:2014-09-09作者简介:张倩(1987-),女,河南

2、洛阳人,教师,硕士,从事诉讼法研究。一、专家辅助人制度(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涉及专业问题的民事诉讼中引入了一种新的主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事诉讼法新增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新增法条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学理上的专家辅助人。此次修改是对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证据规定)第61条的法律提升,也标志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的正式确立。专家辅助人是指诉讼双方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助解释和理解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或者经法官允许出庭参加质证的专家1。从专家辅

3、助人的名称上来看,主要突显了两方面的特征:一是专业性,二是其在诉讼中的辅助作用。此次立法精神与专家辅助人相契合,但是规定较为简略。(二)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意义与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相类似,英美法系实行的是专家证人制度,大陆法系实行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对抗机制下,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和提出,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通过接受交叉询问,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真相,有助于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在经济利益上,专家证人依赖于当事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大陆法系实行司法鉴定制度,鉴定权被认为是司法权的一部分,通常由法官决定。鉴定人相对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一般居于中立的地位。

4、由于大陆法系诉讼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也存在当事人在证明活动中难以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而法官与部分鉴定人之间关系容易固化的弊端。为了克服这种弊端,部分国家通过修改法律确定了不同的制度。比如:德国与证人相近的鉴定证人制度;日本的与代理人身份类似的辅佐人制度;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等。相比较而言,我国实行的是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制度,与意大利刑事诉讼中采用的鉴定与技术顾问并行的专家制度有较大的相似性。制度设计以鉴定人制度为主,凸显鉴定人在专业问题上中立的立场,以此消除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中的倾向性问题;同时新增加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形成有效的质证,辅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专家辅助

5、人制度的设置,是长期民事审判在实践中的总结,同时也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制度的批判吸收的结果。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律功能分析此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主要是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一)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后做出的书面意见。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多样化,在民事案件中涉及科学技术等专门性知识的问题日益增多,为了查清案件事实,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也日益增多,使得鉴定成为证明事实主张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明方法和手段。但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种类,鉴定意见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针对

6、错综复杂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鉴定意见本身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鉴定过程中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也难以避免。另一方面,鉴定所针对的问题专业性极强,仅凭诉讼参与人自身的知识难以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更是困难,面对当事人的异议,法官由于知识结构所限,往往无从做出正确的判断,要么对鉴定意见产生高度依赖最终损害司法权威,要么通过重新鉴定来解决,使得诉讼周期增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次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一方面,根据其专门的知识对鉴定意见以及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鉴定方法、材料和程序等问题提出专业的意见,可以辅助当事人

7、对专业性问题进行理解,也将有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做出正确的甄别。另一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也对鉴定人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增强其责任意识,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复鉴定的几率,促进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来自www.lw5u.CoM(二)对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在民事诉讼中,有些问题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却无法或没有必要通过鉴定解决。比如专利领域的相似方法的判断或是专业术语的理解等问题2。对这些问题的认定一般都超过了法官的能力范围。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出庭,能够帮助法官和当事人理解专门性的问题,消除法官因缺乏专业知识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障碍。此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8、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相比原先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有一定的提升。此次规定表明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中的任务已不局限于对专业知识的解说层面,而是可以提出独立的专家意见,对法官进行事实认定产生更为正式的法律影响,以强化或动摇法官对于鉴定意见或涉及其他专业知识的案件事实的现有判断3。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一)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定位从专家辅助人的设立的作用而言,其主要是基于两点原因,一是保证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均衡,加强当事人的诉讼对抗,二是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加强当事人的对抗性,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做出公正

9、的裁决。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证人、鉴定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作用与其都有相近之处,但仍有不能覆盖的方面。(1)专家辅助人与证人。证人基于亲身感知的事实做证,出庭是其法定的义务,具有可不替代性。但是专家辅助人首先应该具备专门的知识,在当事人申请和法官同意的前提下对专门问题做出说明,具有可替代性。双方在诉讼权利上也有明显的区别,证人具有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但无须向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但专家辅助人对专门问题做出说明的过程中,难免需要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或与其展开辩论。(2)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制度和鉴定制度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解决诉讼中的专业问题。专家辅助人通过对专业问题的说明,增强当事人

10、对专业问题的质证能力,对鉴定人起到制约的作用。在资格方面,专家辅助人必须具有专业的知识,但是无须从属于某一机构。鉴定人是对有关专业问题进行分析并做出结论的主体,其必须从属于某一机构。(3)专家辅助人与律师。专家辅助人与律师都是依当事人的聘请参与到诉讼活动中。但两者的范围与权利有所不同。律师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经当事人的授权享有上诉等权利;但是专家辅助人仅限于对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综上所述,专家辅助人其诉讼地位不同于证人、鉴定人和律师,是一类独立的民事诉讼参与人,类似于意大利的“技术顾问”。(二)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分析在我国现有民事诉讼体系内,代表专家意见的有:鉴定意

11、见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其中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种类.“专家意见”是否应被列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呢?从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来分析,其主要是对鉴定意见或是专业问题进行说明,旨在消除当事人在质证以及法官在认定事实过程中,面对专业性的问题的障碍。所以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不明显具有独立于鉴定意见的性质,更多意义上是对其客观性或是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的参考工具。因此,“专家意见”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不应具有证据的效力。但不可否认的是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对于法官的心证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让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

12、加积极的意义。(三)专家辅助人的资格确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中对鉴定意见或专业的问题进行说明,其必须在某一特定方面具有突出的知识或经验技能。如何识别和筛选具有资格的专家辅助人呢?现代汉语词典对专家的解释是“对某一门学问有专门研究的人;擅长某项技术的人”4。不同的专家制度做法也有较大的区别。英美法系对于专家证人的资格没有过于严格的限制。只要能够以自身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帮助裁判者理解专业性问题的都能成为专家证人。比如英国的“H.Maudslyv.theProprietorsofStrataPlan”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分别聘请了大学物理教授和从事多年地砖铺设工作的工人作为专家证人,针对

13、地砖是否具有符合标准的防滑性发表专家意见。法官最终采纳了来自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人的意见。与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从实质意义上判断专家不同的是,大陆法系更倾向于形式意义上的专家,即从“专家名册”中进行选择。我国现阶段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未明确具体的标准。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的确定标准上未来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质标准,只要具备知识或经验帮助法官分析专业性问题的都可以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但是在现阶段,鉴于鉴定制度中采用的严格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由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各行业尚未成熟化,不妨同时吸取大陆法系形式化的专家制度,建立专家名册,便于当事人与法官进行识别,同时增强与鉴定制度的对抗性。但应当明确的是,形式化标准低于实质化标准,专家辅助人名册的建立,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上的方便而非范围的限定2。参考文献:1常林.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89.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张立平,杨丹.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完善以法条与司法解释的逻辑解读为基点J.湘潭大学学报,2014(1).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K.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责任编辑:姚丽) -全文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