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政行为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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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政行为纠纷案(老会计人的体会)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 甬慈行初字第 15 号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于2021 年 4 月 15 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政行为,于2021 年 1 月 30 日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补正相关材料,本院于2021 年 2月 25 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于2021 年 3 月2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盈,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的代表人吴建华及托付代理人傅勇军、卢国荣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依据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纳税申报,于2021 年 4 月 15日以电子扣款方式,向原告征收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11818163.79 元;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于2021 年 3 月 14 日向本院供应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 A 类)、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3、税收征收治理法等证据、依据,用以证明原告纳税申报、被告扣缴税款,以及税务争议需经复议前置程序的事实;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一家改制企业,前身为慈溪市人民政府款待所;改 制的基准日为 2007 年 7 月 31 日;经评估、审计、核销、提留后,慈溪市人民政府款待所以净资产为-4094236.39 元改制,转让给单位在职职工并组建有限公司;同年 8 月至 12 月为改制过渡期;同年 12 月 29 日通过工商变更注册登记成立了原告公司;2021 年 1 月 24 日,因旧城改造,原告 应获拆迁补偿款计79675619.5 元;同日,原告与慈溪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治理局签订协议书一份

4、,确定原告改制期间尚需缴纳机关事务治理局有关费用合计为34187330.24 元,该款项在原告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故原告实际获拆迁补偿款为45488289.26 元;2021 年 2 月 28日,被告在办理原告的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纳税申报事宜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时,核定征收原告企业所得税11818163.79 元,并于 2021

5、年 4 月 15 日扣缴了上述款项;但被告作出征收税款的详细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原告知权或起诉期限;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曾多次要求被告妥当处理; 后被告于 2021 年 5 月 5 日作出关于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涉税事项的说明说明的答复,认为亏损在转制后不得在税前补偿;但被告此时也未告知原告知权或起诉期限;原告认为:一、被告作出的征收原告企业所得税11818163.79 元的详细行政行为违反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将款待所以净资产-4094236.39 元转让给原告,改制时原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承担;故在获得 79675619.5 元的拆迁补偿后, 原告仍需实际

6、缴纳机关事务治理局34187330.24 元的费用(该费用包含了亏损金额4094236.39 元),即原告用拆迁所得补偿了 4094236.39 元的亏损额; 该亏损额应在税前扣除, 不应再计企业所得税; 该款项的应纳所得税额为1023559.1 元,被告实际多向原告征收了该笔税金,应返仍给原告;被告作出的 说明说明中引用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如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本身不适用宁波地区,且已于 2007 年 9 月 5 日被废止;另外,在改制基准日时款待所并未亏损,其净资产为1321350.28 元;二、因原告始终在通过正常途径进行申诉,故原告的诉讼恳求不存在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7、和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现原告恳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21 年 4 月 15 日作出的扣缴原告企业所得税11818163.79 元的详细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原告向本院供应了以下主要证据:1. 慈地税复决字 20211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打算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就本案已经复议程序的事实;2.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类)、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作出扣缴原告税款的详细行政行为,但未告知原告知权或起诉期限的事实;3. 关于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涉税事项的说明 说明一份,用以证明经原告多次通过正值理由反映,被告于2021 年 5

8、 月 5 日作出答复,但未告知原告知权或起诉期限的事实;4. 慈招2007001号慈溪市人民政府款待所转制方案 、慈国资办200770 号关于同意市政府款待所改制时资产情形的批复、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协议书等, 用以证明慈溪市人民政府款待所以负资产4094236.39 元转让给原告, 原告用拆迁所得补偿了转制时的亏损额的事实;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答辩称: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尚不享有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需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打算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

9、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对所诉行政事项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就提起行政诉讼,尚不具有诉权;二、即使原告有诉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权,也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起诉的是被告于2021 年 4 月 15 日扣缴原告企业所得税款的详细行政行为;而被告是依据原告的纳税申报并经核实后扣缴实施的;被告虽未告知原告知权或者起诉期限,但从扣缴实施之日起,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所实

10、施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如干问题的说明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向被告就上述详细行政行为起诉的最长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 年 4 月 16 日;原告于 2021 年提起行政诉讼, 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三、被告扣缴原告企业所得 税行为合法正确;综上,恳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经庭审质证,对原、被告各自供应的证据的真实性,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被 告供应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类)、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以及原告供应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打算书,本院确认如下事

11、实: 2021 年 2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税款所属期间为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的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纳税申报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1818163.79 元;2021 年 4 月 15 日,被告以电子扣款方式,向原告征收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11818163.79 元;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上述税务征收行为, 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向浙江省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慈溪市地方税务局于2021 年 1 月 17 日作出慈地税复决字20211 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打算

12、书,以原告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打算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相对人 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挑选复议仍是诉讼进行救济,以自行挑选为原就,以法律、法规 规定的复议前置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需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打算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对被告于2021 年 4 月 15 日作出的征收原告企业所得税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必

13、需经过复议前置程序;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前,虽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浙江省慈溪市地方税务局以原告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打算;该打算仅是对复议申请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而在程序上拒绝了原告的恳求,并未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也即复议程序尚未实质启动,故不能视同已复议维护被诉税务征收行为;在当事人起诉需要经过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时,假如显现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打算的情形,就应第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干问题的说明第三十三条其次款之规定对不予受理决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14、-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定或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在复议机关启动了复议程序,并对申请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实质性结论后,才可对原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在浙江省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对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打算后,直接对原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干问题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

15、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红审判员穆勤人民陪审员童松迪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岑瑜小编寄语:不要盼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学问把握的一个手段,不是 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许多,人际沟通,实务体会,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存;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肯定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学问比别人多了一个挑选;会计学的学习,必需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懂得和把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学问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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