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所服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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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高体育服务质量,促进体育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 广等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育服务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体育服务认证制度。全国体育服务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第五条体育服务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

2、证程序,执行统一的认证收 费标准,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第六条国家鼓励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体育服 务提供者)申请体育服务认证。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第七条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资质能力要求。第八条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机构的体育服务认证业务范I韦I时,应当征求国 家体育总局的意见。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确定的认可机构

3、(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圉内开展认证工作;(二)对获得认证的体育服务提供者,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 用认证标志;(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秤审查;(五)受理有关的认证中诉和投诉。第十条从事体育服务认证活动的审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体 育服务认证审查活动。第三章体育服务认证的实施第I一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体育服务认证规则。体 育服务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

4、共同组建体育服务认证技术专家组,为 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起草体育服务认证规则。第十二条体育服务认证包括服务流程管理文件、行为规范、设施和设备、健康和卫生、 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服务承诺等内容的现场审查,以及获证后的监督审查。第十三条体育服务认证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主要体育设施设备的配置基本情况等;(二)申请人的法人证明以及其他合法经营资质的证明;(三)申请人的服务流程管理文件;(四)保证执行体育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认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五)必要时有关工种从业人

5、员职业技能鉴定的资质证明;(六)体育服务认证相关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七)其它有关材料。第十四条认证机构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规定吋间内完成对所提交材料的审 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受理体育服务认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体育服务认证规则、认证标准 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认证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结论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中请人出具体育服务认证证书,准 许使用体育服务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持有体育服务认证证书的体育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认证证 书持有人)符合认证要求的持

6、续性,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审查,并根据审查情 况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十七条申请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 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诉或者投诉。第I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报告认证 证书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公布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第四章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第十九条体育服务认证证书、体育服务认证标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 规定,其使用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体育服务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

7、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服务提供场所的名称;(二)获得认证的服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发证机构和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二十一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 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认证程序与初次审查相同。第二十二条体育服务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体育服务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 志)。体育服务认证标牌(以下简称认证标牌)由认证标志、体育服务提供者名称、获得认 证的服务项目名称、认证机构名称等内容组成。第二十三条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在相关宣传材

8、料中印制认证标志,可以根据需要等比 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第二I四条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场所悬挂认证标牌。未获 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场所不得悬挂认证标牌。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认证证书,通知认证证书 持有人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一)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复审的;(二)获得认证的体育服务项目不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三)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暂停使用认证证 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一)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的;

9、(二)认证证书持有人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三)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体育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但 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第二十七条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持有人,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 经认证机构确认符合认证要求的,可以恢复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第二十八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认证证书,通知认证证书 持有人停止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一)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认证证书持有人未采収有效纠正措施的;(二)不符合认证要求,导致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三)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体育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10、需 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 标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对全国的体育服务认证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组织对认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服务 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一条认证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认证审查工作;(二)保证认证活动的客观独立、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保守认证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四)不得从

11、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圉内的咨询、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五)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三十二条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审查;(二)保证获得认证的服务质量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不得利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 证标牌误导公众;(四)依法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受理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 持有人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

12、三十五条体育服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 费用。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标志产品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 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自木公告发布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 布白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13、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吋进行调整。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 三个层级。2.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3. 每一 “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 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 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

14、耍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 领域。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白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4. 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 求和时限进行备案。5. 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冇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 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6. 般工业产品白愿性认证中不得对CCC目录内产品依据CCC认证标准开展认证活动,涉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二、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审查要求(一)取得法人资格

15、1.1己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1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 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2.1.1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2.1.2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2.2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 统),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 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从事产品认证业务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必要时 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2.3办公场所和设施应当与中请者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从事产品和服务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 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 服务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申请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K合 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3.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3.1.1申请者的组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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