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行政伦理学》大作业A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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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检查评价和反馈处理。决策过程可以宽泛地划分为四个环节:(1)提议就资源使用和结构提出建议;(2)审批选择要执行的决策提案;(3)执行执行所批准的决策;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学号:姓名:层次:专升本类别:网教专业:行政管理 2015 年 12 月课程名称【编号】 :行政伦理学【 0713】 A 卷题号得分(横线以下为答题区)(4)监督考核决策者的绩效和兑现奖励。由于决策的提出和执行一般分配给同一审批人,我们因此可以把这两项职能合并,称其为决策管理。一二三四五总分评卷人二、论述题(共二、论述题(共 2 2 题,每题题,每题 2525 分

2、,总分分,总分 5050 分)分)1.请论述现代化对公共行政的影响一、简答题一、简答题 (共(共 2 2 题,每题题,每题 1515 分,总分分,总分 3030 分)分)答:答:公共行政现代化,是指为使我国公共行政制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按照特定的理想模式对公共行政的构成要素进行理性化改造,使公共行政制度越来越接近其本身的形式1.请简述公共行政伦理中的方案设计应该具备几大要素?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所谓公共行政现代化就是法治政府,这个法答:答: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主要是人们关于行政活动对错的判断过程以治不是(由某个统治者)依法而治,而是由法律来统治。及判断的理由,

3、涉及行政主体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即领导决策执行等行政管理活动的合西方国家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危机后通过政府广泛干预而使经济得以恢复并走法性问题。在其含义中,体现了行政管理在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服务和公共责任等向繁荣,如苏联建国后通过全面的政府计划经济使之由农业国迅速转变为工业国以及我国方面的质的规定性。在五十年代通过政府对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全面领导、干预而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的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2.请简述伦理决策模式的步骤具体有哪些?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 、 “全能政府” 。“行政国家” 、 “全能政府

4、”是人们在“市场失灵”后对“公共物品” (包括抑制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调节答:答:人类决策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人决策行为和习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社会收入分配,防止贫富过分两极分化,解决工人失业、环境污染、信息不对称等“外部性” 、 “内部性”问题)需求大量增加后,人们为满足此种需求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制造出来决策程序的步骤:的一种奇特之物。此种奇特之物一经制造出来,确实给人们神奇般地生产和提供了各种各样所需要的“公共物品” ,但是,其在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也魔术般生产出1、发现并界定问题;各种各样人们所不愿看到的副产品。而且,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的副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发展,

5、以致于其有完全演变成一个社会毒瘤的趋势。这种现象即为政府的异化,亦2、确定目标;称“政府失灵”.其主要表现在:(1)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权过于强大,如果没有同样强有力的控制机制,它必然形成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威胁:使议会(或代表大会)3、拟定备选方案;徒具形式,使法院听命于政府,使人民对行政官员心存畏惧。 (2)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本来是人们为获取“公共物品”而设置的,但是当其异化以后,它即在为公众提供“公4、选择方案;共物品”的幌子下,大肆为掌握和行使其权力的人提供“私人物品”(如金钱、财物,甚5、执行方案;至美色) 。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 ,但却以权力把自己塑造成“主人”

6、。 (3)官僚主义- 1 -和效率低下。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是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的生动写照。 (4)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机构重置,重复建设,编制臃肿,都增加了国家财政开支,而这些开支及人员,原本可以用来发展经济,搞国家建设的,现在却“内耗”而“耗”掉了。 (5)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行政国家往往与计划经济制度和福利国家相联系。实践证明,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均不利于培养和激励人的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这是行政国家异化的另一种表现。自从二十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看到和认识到这种危险。于是许多国家开始采取各种措施限制行政权,控制行政权,这样,到二十世纪后期,大

7、多数“行政国家”陆续逐步过渡到“有限政府” 。这种过渡的一般途径是: (1)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 (2)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 (3)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就我国而言,自八十年代以来,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和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化一直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在发展和推进。其主要的形式和途径有下述诸种: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社会公共组织根据内部章程行使公共权力。2.请论述伦理思考层次的几个层次?答:答: 1表达层次,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时候,我们只是就一些问题或事情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道德规则层次我们要

8、指出与问题相关的恰当的行为方式并开始评估各种可能的办法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Eg:蜜蜂效应、人人为自己)大多数时候,问题就是在这一个层次得到解决的,当我们考察事件真相时,一方面是要思考可替代的方法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另一方面则是要将这一思考与相关的道德规则联系起来。 3伦理分析层次当可利用的道德规则无助于解决具体问题时,当它们相互冲突或者当它们给行为开出的药方似乎不对症时,就需要我们对自己的道德规则进行根本性的再思考。 (1)准则:给行为提供一般的法律和规则指导。2)培养人们厘清价值观和准则之间的区别的能力的方法。给参与学习的人开列一个价值观清单,或者让学员自己整理补充一个价值观清单,然后将这

9、些价值观陈述位准则,陈述方式或简单或详细,或概括或具体,可依具体情况而定。花一点时间将准则应用到确定伦理问题界限的实践中去。三、辨析题(共三、辨析题(共 1 1 题,每题题,每题 2020 分,总分分,总分 2020 分)分)1. 请辨析伦理立法的利与弊?答:答:道德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核心。从法律的价值基础考察,道德始终贯穿于法律过程之中,一方面充盈着真善美的道德理念蕴涵在法律规范之中,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又对实践中的道德理想起着规范、制约、引导和保障的作用。法律作为对于各自所奉伦理道德的最终辩护,乃是通过把伦理、道德和宗教、风俗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也就是把道德和习俗变成法律而实现的。因此,法律是

10、由对道德的抽象而来,是对道德的固化。道德始终蕴藏于法律肌体之内,是法律内在价值的核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遵循道德原则。法律的制定是国家机器对社会公共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资源配置的结果。立法者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公正的正义原则(即道德原则),舍弃了这一原则的立法将会成为立法者偏私的不等程式,法律即将成为特权阶层的专属品。因此,法律自古以来就标榜着公平、正义的道德神圣外衣。除此之外,立法者通过立法过程使道德理想理所当然渗透于法律之中,以此来实现道德的法律化,从而将本阶级的道德标准上升为法律纲领,以便获得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由此演化为一种社会的共同道德理想。法实施中执法者的执法活动亦无不受执法者个人、阶

11、层、阶级的自身道德观念、道德价值的影响,法对主体行为的评断总会在法律标准之中揉进道德的情感,那种完全独立于道德标准的法律规则是不可能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相同,都是在追求公平和正义。道德以精神上的鼓励或谴责,法律以暴力式的惩罚,都是为了使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得以实现,这两种方式往往在不同的情景下发挥各自的作用。道德与法律有和谐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社会发展、道德发展但是法律滞后;道德的义务本位和法律的权利本位的对立;道德价值是多元的而法律价值都是一元的,不会一一对应等实质性差别。立法并不意味这法律的完结,关于道德与与法律关系的辩论道德内容是否为法律有

12、效性的一个条件可以延伸至法律解释。传统的自然学派人士会认为,法律解释必然涉及到好的道德推理,并且法律解释不可能将法律表征为任何明显的层面上属不道德的事物;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则会认为,法律解释不必然遵循着好的道德推理,并且能够得出关于法律可以表征为任何具有明显的道德缺憾的事物。自然法传统并非因为在某些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良好的道德内容而在这些辩论中取得胜利,懂得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能够且有时也确实幸运地包含强调人们的道德权利并至少给部分人施加了相应义务的法规。例如,我们也许会认为权利法案中的某些条款具有充分的道德内容。这些法律却似包含着道德内容,不经过正确的道德推理,就无法予以正确的解释;

13、如果是这样,关于法律在源自这些法律的案件中要求什么的解释性主张,就不能以法律表征为任何明显层面上具有道德缺憾的事物。然而,存在包含到的内容的这些法律,是一件幸事,而非不幸的偶发事件。所颁布的含有道德内容的规则不一定需要颁布,其他的含有不道德内容的规则可能已经取代了它们的位置。某些实在法的道德内容没有显示,法律或法律解释必然包含了道德内容。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法律制度,其承认规则讲道德确定为法律的渊源,其意思是指,所有且唯有在道德上可接受的法律方属该制度范畴中的有效内容。即使是这种法律制度也属偶然性事件,不可能显示出像这样的有效法律必须是道德上可接受的,因此不会表征有意义的道德内容是法律有效性的必要

14、条件。法律通过剥夺少数人的幸福的暴力方式来保证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所采取的最主要的方式是惩罚,这种现象常常被称为“多数人暴政” 。从道德的角度上讲法律的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但惩罚却是有违道德的。接下来将要讨论的是惩罚在立法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一切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所以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趋于减损这种幸福的东西,然而所有的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如果他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恶,并非所有的惩罚都是必须的。当行动始终没有造成损害、害不及利或者肯定会有适当的补偿时,惩罚是无理由的;当刑事法规未予确立、直至行动已作出后

15、才确立,或刑法已确立、但未达到它看来意欲对之起作用的人,或刑法规定无法有效地加以防止,或一个人的身体官能并非处于遵循本意的状态,以致行动是非自愿的时,惩罚必定无效。当惩罚所造成的痛苦大于伤害所造成的痛苦时惩罚是无益的,当以较小的代价便可有效地防止犯罪时(比如依靠教育) ,惩罚是无必要的。那么,立法时在调节伤害与惩罚的比利时应遵守哪些规则呢?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将是惩罚的特性。惩罚的第一个特性是在量上可变,以符合罪过的收益或损害所能有的每一- 2 -个不同分量,可称作“可变性” 。第二个特性叫做“稳定性” 。诚然,惩罚所造成的痛苦的量,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惩罚本身的性质有别的环境:取决于罪犯的状

16、况,即一个人的敏感性一受其影响的种种情况。但在很多场合,这同一些因素的影响反过来也会受到惩罚的性质的左右。换言之,任何惩罚方式造成的痛苦,将是施于他的惩罚和他所面临的环境这两者的综合效应。第三项规则是“通约性” ,在两项罪过彼此竞争的场合,对那项较大的罪过的惩罚,必须足以诱导一个人去犯那项较小的罪过。要达到这个目的,惩罚就必须一概地、显著地更大,即不仅在某些人眼里更大,而且在所有可能处于两项罪过取其一的人眼里实际上是全人类眼里更大,两种罪过必须完全可通约。仍须记起,惩罚本身是一种代价,一种恶。因此第四项的规则是“节约性” ,即不施加超过其他规则所需要的惩罚。惩罚以警戒效尤为主要目的,还有三种次

17、要的目的:改过自新、是之无能和补偿。因此,惩罚的第五项特性是有助于改过自新。与其量成比例,任何惩罚都有助于改过自新,因为一个人所经历的惩罚越重,这惩罚必定在他心中造成的、对于作为其原因的那项罪过感到厌恶的倾向就越强烈,而且就所有罪过来说都是如此。当然,除此之外,必然还有其他许许多多的特性,但考虑到本文只是一篇小论文,不妨就此打住。真正作用于人心的,只是关于惩罚的想象,惩罚所做的只不过是引起这种想象,因此,警诫的方式起着全部作用。凡损害,皆出于实在的惩罚。增加外表惩罚的分量的通常和显而易见的方法,是增加实在惩罚的分量。不过,外表惩罚的分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代价较小的方式来增加。一种惩罚方式,依其外表更与实在相称,可说是更具有警戒性。于是,说到与惩罚本身选择有关的问题,除了选择那种类似于罪过的惩罚,就没有任何手段使既定量的惩罚变得更具警戒性。-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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