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等学校对学生权利本位观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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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高等学校对学生权利本位观的树立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本位摘要: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高校应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教育形势,转变传统的育人观念,树立法 治理念,确立学生权利本位观,这就要求高校认清自己的法律地位,扮演好既是民事主体又是行政 主体的双重角色。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初步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化,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高校 收费并轨制度和双向选择就业制度的推行,高校学生由原来计划经济时代单纯的国家福利受益者的 角色,开始向“准消费者”的角色转变,高校也逐步迈向了市场,对学生和社会的依赖性增强,高 校间的竞争加剧。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适应这种发展变化了教育形势,在竞争中求得学校 的发

2、展和壮大,高校应当依法治理,树立学生权利本位观。笔者从学生权利本位的法律含义,必要 性,实践性等方面对该问题做出诊释。一、“学生权利本位的提出法律是权利义务的载体,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以某种相对自由 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获得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应作为和不作为的约 束或规范。法治国家,权利来自法律的规定,具有他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剥夺之特性;义务则是法律赋 予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放弃的必然之行为。因为权利的实现是以义务的履行作为条件的,义务的 履行是以权利的实现作为目标的,权利与义务在数量上的相等,在关系上的对应,决定了在逻辑上 只要权利实现了,义务

3、也就履行了;只要义务履行了,权利也就实现了。无论是强调权利还是强调义 务,在逻辑上都具有同等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属性和人们对于权利义务的 不同心态,情形迥然有别。因为权利对于其主体具有有利、有益的特性,它能够调动权利主体享有 权利或者实现权利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而与之相反的义务却不具有权利的这种特性。“权利本位”是 法以(应当以)权利为“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即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坚持 权利本位,是以权利的实现带动义务的履行,从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会产生比“义务

4、本位” 更大的号召力。“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于是由来己久的“权利 本位”和“义务本位”之争,以“权利本位”为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成为大多数法学家们的共识。 对高校学生权利本位之认识,更是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法律认识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中,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方式同国家的 行政机关相类似,强调维护学校的秩序和贯彻学校的意志,办学行为偏重对学生的管理,把学生看 成是心智不成熟的群体,使其被动的接受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尽管教 育法及其它教育类等法律的颁布,确定了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

5、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可操作性不强,以及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高等学校仍然重视自己的权 力,“权力本位”依然是高校的主导思想,在确立学生主体地位,重视和维护学生权利方面明显欠缺。 一些高校滥用职权,扩大行使职权,违背程序实施职权,导致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一些学生把他们的母校推向被告席。这表明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高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环境逐 步形成,也把办学的一些根本问题摆在高校面前:是依权治校还是以法治校?是学校权力主体还是学 生权利主体,回答当然是后者。依法治校是必然,以育人为存在和发展基础的学校,应该认识到学 生是学校的重要主体,充分保障他们的权利土体

6、地位。二、高校学生权利本位的法律含义高校确立学生权利本位,就是需要明确以下几个观点:首先,确立学校工作中学生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在计划经济时代,学生只是学校塑造的对象, 从招生、培养到分配,学校处于主体地位,计划式地设计学生的整个成长过程,学生的选择空间相 当有限。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学生缴费上学,支付住宿费和生活费,学生进入社会和人才市场, 自由选择职业,学生的成长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主选择的,学校工作应该认识到这一变化,认识到学 生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在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不但明确规定学生的权 利,而且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都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彰显出学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7、而 不单单是被动接受教育的客体。随着高等教育法律氛围的逐步形成,尤其是高校和学生法律意识的 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对学生主体地位的认识成为必然,学校各项工作也理应以学生为中心,树立学 生的主体地位。其次,高校必须保障学生的法定权益。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年龄大都己满18岁,就是 说绝大多数的学生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们能够自主的享有法定的一切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3条也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那 么,在校大学生都有哪些法定权利呢?一类是他们作为社会普通公民应该享受的由国家宪法、法律所赋予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 高校学生经常涉及的人身权利关系,

8、主要有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选择权、生命权、 健康权、公正评价权、事后救济权、知情权、参与权、肖像权等。高校学生经常涉及的财产权利关 系主要涉及收费、教学设施、生活条件、损害赔偿等。另一类是指他们作为受教育者在受教育过程 中享有的权利,是与高等学校学生的特殊身份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有相应的内容,它包括:学生的受教育 权和高校学生所享有的具体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图书数据的权利;(2)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

9、业后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提出申诉或提出诉讼的权利;(5)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的权利。高校的一切教育管理活动 要以保障学生以上各项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为根本出发点。第三、学校要履行好法定职责和义务,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人才。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尝质量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高校必须围绕这个法定中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保证学生享有接受全面教育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保障大学生学业的完成和高尚人格的塑造。履 行好学校的“教育、保护和

10、管理职责”,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这是大学的使命,是学校办学的宗旨和根本任务,也是衡量学校工作的价值取向,更是学生权利获 得之所在。三、高校坚持“学生权利本位”的法律要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 的规定,学校针对学生拥有学籍的管理权、奖励权、处分权、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权(教育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这些权力是一种行政性质的职权,这就决定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特别权 力的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根据民法和其它相关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属于一个法人实体组织,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负

11、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如 果由于学校的管理疏漏,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0年教育部 出台了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出校生间存在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 两种法律关系中高校要正确把握,定位好自己的法律角色,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权和义务,树立“学 生权利本位”思想,尤其要做到:第一、高等学校履行行政管理行为时,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在校生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学 校和学生是管理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作为行使管理权的学校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学校行政 的特性,要考虑到学校的教育功能,从强制性、支配胜、命令性、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方面要有别于 一般意

12、义的行政权。严格依照法律授予的权力行使职权,既遵循行政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在实 施自主权时,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制定的校规校制不与上位法抵触,不滥用职权,不超越权限,不 触犯到学生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发生的多起或因侵犯学生合法利益,或因程序不当违法行使,而 使学生把高校推向被告席的诉讼案启示我们:高校及其管理人员和教师要更新观念,转变对学生的管 理以控制为主、以服从为主的思想。树立依法育人,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关心学生 的权利实现、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人本管理的思想归根到底要求就是将人 的权利追求、保障与实现放在首要位置。值得指出的是,不少高校基于管理的便利性,

13、通常制定了 许多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过多地设置了义务性条款,较少去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所对应的 权利性条款,这就是存在的违背学生权利本位的行为。实践中要多提倡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参与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与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这样,使学校管理符合实际,反映学 生的意愿,减少学生的逆反心理,追求校园的和谐管理秩序。第二、高校的民事行为,必须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学校并不是在 所有行为中都是以行政主体的角色出现的,在很多情况下,是与学生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的角色出 现的。比如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学生在校食宿就是一种民事行为,学校为学生征订教材,也是一种 委托后的民

14、事法律行为。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应该遵循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守信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循了这些原则,学生才能够真正享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学校还要履行好法 定的教育、保护、管理职责,确保学生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但在现实中的一些高校强卖生活用 品、包办征订教材、提供的教学条件及服务与学生的付出价值不对等现象严重存在,甚至发生由于 学校教学设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情。这些现象都属于高校的违约和侵权行为。 因此,高校必须正确把握学校和学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把学校的所有行为都归结于行政行 为,让学生处于服从地位,学校更不能用行政权代替民事权利和义务,要诚实履行法定或约定

15、义务, 以保证学生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第三,要防止歪曲“学生权利本位”的片面思想和行为。高校要正确把握和理解学生权利本位 的准确含义,用学生追求权利的积极行为带动他们遵守承诺和履行义务,这样会形成活泼向上的良 性氛围,避免学校只强调学生义务的压抑局面。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 不能以权利代替义务,更不能无原则、无依据的满足学生过分的权利要求,更不是要高校放弃教育 管理职责一味迎合学生。现实中存在高校不敢严格的管理学生,不敢处分学生,处分学生不记入档 案,为了学生就业给学生滥发各种证书等等,这些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思想和做法。高等学校应该 按照教育规律和培养目标,严格履行教育管理职责,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保证学生的合法权利,使 大学生成长为模范守法、严格遵纪、体魄健壮、道德高尚、思想先进、业务精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才是高校真正做到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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