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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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 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及量刑标准 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是什么?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是因为平安消费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二者罪名比拟相近,容易混淆,但又有区别。前者是指在消费、作业中违背有关平安的规定,或者强令别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那么是指平安消费设施或者平安消费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本罪的主体由“直接责任人员”扩大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我国刑法中有关过失

2、犯罪的条文中,有些明文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说明该种犯罪行为在确认过失责任时,应同时考虑追究指导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进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即劳动者的生命、安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平安,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背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平安的规定造成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平安消费设施或者平安消费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理论中,情节特别恶劣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情况:一是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即致多人死亡、致多人重伤、直接损失特别宏大、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二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屡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平安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三是重大平安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成心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成心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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