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研究

上传人:I*** 文档编号:225892147 上传时间:2021-12-1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9.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研究(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研究 孟凡晔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因此,在无法确定致害人的情况下,如何使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赔偿,就成了需重点思考的问题。本文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对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究。关键词:高空坠物;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城市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异常迅猛,城市当中高楼拔地而起,一幢幢高楼大厦甚是宏伟,这时相对应的问题出现了,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并被新闻媒体时常报道。针对这一现实情况,作者本人结合自己实际工作经验和翻阅大量相应参考文献的

2、基础上,对城市当中出现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进行了有效分析,希望能给受害者合理的赔偿给予一定的参考意义。对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进行分析可知,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倘若发生坠落、坍塌以及脱落等情况,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坠落物的所有人就需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当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由此可知,在致害人身份明确的情况下,此条规章是适用的,建筑物的管理者就需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承担。倘若坠落物的所有者能证明是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暴雨等造成了损害,那么其就可免去责罚,即不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承担。但假若出现了致害人不明的情况,那么该由谁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承担侵权责任呢?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

3、理论层面以及实践层面上进行深入分析1。1.相关案例分析1.1 对潜在的致害人进行判决2001年,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对一起烟灰缸伤人案进行了判决,即要求具有犯罪嫌疑的23户居民分别对原告进行损失赔偿。在同年,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又对一起塑料花盆伤人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建筑楼中的55户居民分别承担赔偿责任。1.2 对原告起诉进行驳回济南市中级法院以及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一起木墩致人死亡案进行了判决。此案的审理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等几个阶段,但最后因无法确定致害人,此案原告的起诉遭到了法院的驳回。2.责任承担主体的判别依据存在争议2.1 对潜在致害人分担赔偿责任进行判决的依据2.1.1该判决符合权利义务理论

4、在经过深入统筹考虑之后,立法者所完成的制度化决定就是将权利法律化,有权力享有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对我国物权法第 70 条规定进行分析可知,对于建筑物内的经营性用房以及住宅等专有部分,业主是享有所有权的,而对于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则拥有共同管理以及共有的权力。第 71 条规定指出:对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業主享有诸多权利,即使用、处分、占有、收益等。在对所有权进行行使的过程中,业主切不可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危害到建筑物的安全。另外,第 72 条第一款提到,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业主既享有权利,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将权利和义务分割开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

5、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基于此点,在无法明确致害人的时候,法院就可对整栋建筑物内的嫌疑人进行判决,请求他们对赔偿责任进行分担。针对建筑物中自己的专有部分,所有的住户都具有处分和占有的权利,而当住户在对权利进行行使的时候,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保障与建筑物有关联的人的安全。例如,在进行装修的过程中,需考虑到整栋建筑物的结构,切不可敲梁拆墙,使整栋建筑受到损害。由此可见,对于建筑物中自己的专有部分,所有居民都拥有使用权,但是在使用自己房屋的同时,切不可损害其他住户的合法利益。例如,在家中养宠物,不能影响到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在夜深人静之时,切不可打扰到他人休息等等。2.1.2该判决符合维护法律价值的理念

6、法律可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因此作为一种规范,法就需对其正义价值进行追寻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主要从两个层面来进行体现,即实质与形式。依靠立法、执法以及守法,进而对法律制度以及正义观念进行转化,使之成为人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让人民群众拥有正义观念就称之为实质正义。而依靠公正的司法程序,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合理、有效保护就称之为形式正义。以正义、公正为基础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就是法院进行判决的原则。作为一个遭受侵害的受害者,倘若此时还要其去找寻致害人,并强行要求其提供一系列证据进行证明,从人道层面来看是十分苛刻的。可以说,在个案正义的维护上,此判决是正确的,但在反对者

7、看来,对个案正义进行维护则是对群体正义的牺牲。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就需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人与社会是紧密相连的,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对个体的正义进行维护就等同于对整个社会的正义进行维护。法院采用这样的判决方法,不仅没有牺牲群体正义价值,还使更大的正义价值得到了体现。法律价值可分为多个层次,在进行判决之前,法院会进行深入考虑。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法秩序价值是极其重要的。另外,法与其他价值也需由法的秩序价值来进行连接,法的最基础价值就是法的秩序价值。可以说,法的直接追求是秩序,以秩序为基础,法才可对其他价值进行期望,倘若秩序价值不存在,那么法的其他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为了对整个社会的

8、长治久安进行有效维护,法院才会要求潜在致害人对赔偿责任进行承担,使人们不至于时时刻刻都因天外飞“险”而担惊受怕。这样一来,人民群众内心的不安也在法律保障的帮助下得到了减少。2.2 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依据2.2.1该裁定以法律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在这里,事实指的是民事法律事实。被民事法律准则所确认,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消失的一种客观现象就称之为民事法律事实。从事实的层面上看,高空坠物案件的致害人只可能是一个人或一户人所为,倘若要求所有嫌疑人对侵权责任进行承担,那么就对基本的事实进行了违背;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倘若要进行民事诉讼,那么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需具体到一个人、一

9、家事业单位等。在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对此案件进行审理的。因此,倘若在案件中致害人没有得到明确,原告也无法指出致害人,那么法院就可对原告的起诉进行驳回了。2.2.2對潜在致害人判决方法的反驳在该裁定看来,判决潜在致害人对侵权责任进行分担存在诸多问题,此判决虽然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弥补,但从整体层面来看,此判决是不具科学合理性的。首先,运用此种判决方法,并未使真正的致害人得到惩罚。在不明确致害人的情况下,所有犯罪嫌疑人都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真正的致害人也许也包括在其中,但本应由他承担的所有责任却被分担给了其他人。倘若致害的户主有良心,那么他也许会感到深深的愧疚。反之,户主不仅不

10、会感到愧疚,还会暗自得意、心存侥幸。其次,采用这样的判决方法,无辜的户主就会被要求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致害人,这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对我国相关刑法准则进行分析可知,犯罪嫌疑人无需对自己有罪无罪进行证明,所以,该判决认为,以嫌疑人无法提供证明自身没有犯罪行为的证据为由,判决其对赔偿责任进行承担是违背了法理精神的。最后,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了时代发展的主题,邻里和谐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倘若受害人将自己的邻居都告上法庭,让他们分别承担自己的损失,那么受害人在承受身体伤害的同时,他也会因此承受巨大的心理伤害,即遭到邻居的排挤和厌恶。2.2.3该裁定的公平价值理念在无法对致害人进行明确的情况下,法院驳回原告

11、的起诉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具公平性的。但倘若判决潜在致害人对赔偿责任进行分别承担,那么就会对潜在致害人造成不公,使其成为新的受害者。在那些被牵扯进来的潜在致害人里面,也许就存在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以及活困难的低保户。让他们为一场意外侵害事件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使他们蒙上了冤屈,另一方面还严重影响到了他们本就困难重重的生活。减少不公平事件的产生、防止新的不公平出现就是此裁定的一大目的2。3.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这方面的法制建设还不够,没有相关法律也就不好判断谁是谁非,所以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3.2 保险救济方面当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发生以

12、后,纠纷是在所难免的。一般而言,分散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依靠保险来获得救济。因此,国家就需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保险救济。当物业和业主在对合同进行签订时,就可顺便签订相关的保险条例。这样一来,在高空抛物赔偿纠纷发生时,就可通过保险救济的方法将损失降到最低。3.3 物业监管方面为了从根源上防止高空抛物纠纷事件的发生,最合理有效的方法就是对物业监管机制进行完善,做好防护措施。具体而言,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物业管理人需进行严格监管,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倘若出现了监管疏忽,物业管理部门就需对相关的责任进行承担。物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建立和完善,对物业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3。综上所

13、述,对于公共安全的保障问题而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明确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就需要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侦查力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判决,使受害者首先应该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同时需要获得应有的损失赔偿,最后需要尽可能规避此类事情的发生。与此同时,还需对科学合理的国家救济制度进行建立以及完善,并加强物业相关日常管理,使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参考文献1 夏利民,郭辉.职场性骚扰雇主替代责任说质疑J. 河北法学. 2012(03)2 季蓉.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问题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4)3 欧阳恩钱,张跃华.风险社会下秩序重建:论名人代言责任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责任J. 法学杂志. 2010(12) -全文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调研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