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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甲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电 话: 邮 编:贷款人(乙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电 话: 邮 编: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 种:A、 流动资金贷款;B、 项目贷款;C、 按揭贷款;D、 其他: 贷款。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本息按以下第 种方式归
2、还:A、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B、 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C、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D、 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E、 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
3、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F、 其他方式: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A、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B、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 ,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
4、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C、 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第七条借款展期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5、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3)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4)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第九条借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担保的,须由经
6、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划款授权一、 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 项帐户:A、 甲方开立在 银行的帐号为 的帐户。B、 甲方指定的户名为 、 帐号为 的帐户。二、甲方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一、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
7、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二、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三、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四、 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五、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
8、下的违约事件:(1) 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2) 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3) 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4)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5)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
9、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6)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7) 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8) 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10、(9) 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10)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1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12) 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13)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14)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15) 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16) 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
11、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17)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 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3)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 行使担保
12、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 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第十四条乙方执行利率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应满足以下条件:(1) 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2) 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
13、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3)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4) 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5)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迟延、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乙方应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自放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以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若违约天数超过15天,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以且仅以前述按15天计算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
14、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第十八条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二、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三、 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注:如甲方为公司,建议选择适用。)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