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一、1951~1955年由供应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 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实行供应制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局部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制形成了供应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继续实行供应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享受供应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供应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供应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
1952年政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实行供应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应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品种和数量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根底,以货币进展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根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区同时,对供应制人员,扩大了包干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公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等9种工资标准表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个“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从此,完毕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供应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展改革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即[1956]国调周字第53号〕。
7月4日,国务院以[1956]国议周字第51号公布了"关于工资改革中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即职务等级工资制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根底,在推动社会主义建立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330个工资标准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穿插如1级为560元,30级为20元各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确定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十一类地区比一类地区高出30%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也分为十一个地区类别,共有198个工资标准此外,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还根据产业不同而划分为五类其他人员如民警工资分为13个等级,143个标准;翻译人员15个等级,165个工资标准;工人10个等级,110个工资标准同时,在改革中,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国家事业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职务或职称确定工资标准此项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止 三、1957~1983年工资调整 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
1957年1月起,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1959年,党中央决定降低国家机关3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即将国家机关的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1960年,党中央决定将行政17级以上〔含相当工资额〕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不同比例予以降低 调整了局部地区的工资标准1960年全国调整工资,取消了一、二类工资区,将一、二类工资区一律提高到按三类工资区标准1979年10月,将三类工资区提高为四类工资区,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标准也相应作了调整 调整局部职工的工资标准1957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2级,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3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降低到行政25级1971年调整局部职工工资时,确定了不执行8级制工资标准的相似工资等级,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行政26级;商业职工提高到10级;基层供销社职工提高到7级;小学教师提高到9级;卫生技术人员提高到20级1980年12月,将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由行政25级提高到24级1981年10月,将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中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等级,提高到相应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1982年10月,提高了公安干警工资标准中8级以下人员的工资标准 调整职工的工资等级1957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的开展状况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屡次调整了职工的工资主要有1963、1971、1977、1979年4次30%~40%的升级;1981年,调整教育、卫生、体育等3个部门中局部职工工资;1982年,调整机关、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中的部分人员工资其中,1981、1982年调整中对符合学历规定的人员,还可以按照学历升两级 四、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开展,1956年建立起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因自身存在较大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如指标体系复杂,操作烦琐;职级严重不符,平均主义严重;没有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1983年劳动人事部成立后,就积极着手改革工资制度的准备工作,198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5]2号转发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5月18日,在召开了全国工资工作会议,正式部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这次改革的主要容是:将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别离,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局部配自主。
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构造工资制它是依据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同特点,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职工个人全部工资所得分解为假设干单元,并使各单元按其各自规律运行的一种工资制度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容的构造工资制,由根底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局部组成 根底工资:是国家对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局部,它可以随着国民经济的开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动从国家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执行一个标准1995年工资改革时,按照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根本生活费计算,六类工资区为40元,五类工资区为39元 职务工资:是构造工资制的主体,是表达按劳分配的主要局部,是按工作人员的职务上下、责任大小和业务技术水平来确定的它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实行一职数级、上下穿插最高标准为477元,最低标准为11.5元 工龄津贴:是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长短而逐年计发的报酬按年度计算,每工作一年每月0.5元,最高限额为20元工龄津贴的根本功能是随着工作人员劳动积累量的增加,使他们每年都能增加一些工资收入 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当时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发给,是对超常劳动的补偿和临时性的物质鼓励。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废除了原来大一统的等级工资制,实现了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解决了职级不符的问题,过去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得到初步缓解,较好地表达了按劳分配的原那么 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始于1985年5月为搞好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专门成立了“东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协调等工作此次改革,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共有16517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围,有16503人增加了工资,其中,机关、团体、法检、公安5717人,事业单位6164人〔不含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从1985年1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85年7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通过改革,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有所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不含奖金和副食品补贴〕由改革前的62.3元提高到80.2元,人均月增资17.9元,增长幅度为28.7%在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东营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四类区调整为五类区 五、1986~1992年工资调整 1985年工资改革后,全市根据国家提出的“稳固、消化、补充、完善〞的方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资进展了围不同的屡次调整,解决了分配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1986年集中解决了局部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上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了部分职工职务工资“平台〞问题 1987年,进展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序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相应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问题,并适当解决了局部人员职务工资中的突出问题根据鲁工改[1987]年2号文件,为1910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工资,人均月增资6.27元;为17名行政人员增加了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10.2元 1988年,适当提高局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并调整了工资区类别,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根据[1998]鲁人薪字第1号文件,自1988年5月1日起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五类区调整为六类区根据[1988]鲁人薪字第2号文件,自1988年1月起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奖励工资在原来标准的根底上分别增加5元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普调的根底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工资中的一些突出矛盾根据[1989]鲁人薪字第4号文件,为628名护士提高了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6.98元根据鲁工改[1989]3号文件,为全市9370名工作人员晋升了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为6.22元。
1991年1月,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10元 1992年1月,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由每工作一年0.5元提高到1元,并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根据[1992]鲁人薪函4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局部职务变动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全市22117名工作人员晋升了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7.55元;根据省里统一规定,自1992年4月起,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职务(岗位)补贴,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次职务补贴,全市共有28634人执行职务(岗位)补贴,人均月增资21.69元;自1992年12月起,为32656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了职务〔岗位〕补贴,人均21.68元,即通常说的第二次职务补贴 1993年3月,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