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范文——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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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摘 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夫妻财产制凸显其重要性。本文拟考察我国夫 妻财产制的变革情况,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过程,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制定 的夫妻财产制,指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并提出今后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建议。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发展完善Abstract: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to highlight its importance. Examination of the text of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Development, to ana

2、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property system to compare couples conventions developed by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pointed out its shortcomings, propose further supplement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Development improvementWh:我国的婚姻立法起步较晚,有许多不足待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应属于身 份法的范畴,但其内容又

3、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制度,具有财产法的性质,因而夫妻 财产制是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的交叉点上的法律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 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 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加之在商品经济社会,财产交易频繁,夫妻一方难免 与第三人有财产法上的行为,该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也须有特别规定,以 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就夫妻财产制 度的发展、不足及完善通过多种方式做了粗浅的阐述。通过分析我国的夫妻财产 制的历史沿革及国外的先进立法成就,来剖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使我国婚姻法尽可能的保障

4、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 少家庭矛盾和争端。一.我国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的含义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 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 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 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分为法 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现实牛活中,因夫妻双方的情况各不相同,致使财产关 系各具特色,婚姻家庭立法不可能用一种财产制形式而规范了所有的夫妻之间的 财产关系。为了充分体现夫妻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和适

5、应婚姻共同生活特殊需要 的基础上,各国亲属法和婚姻家庭法普遍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用的立 法模式,我国也不例外。1.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婚姻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所订协议无效 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至于选择何种财产制作为 法定财产制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等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不同 国家适用的法定财产制也有所不同。如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法国适用共 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而徳国则实行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为了实现夫妻关系法的基本原则,更好地保护夫妻的财产利益,瑞士和台湾等地 区根据法定财产制适用原因不同,将其分为通

6、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 前者是指没有财产约定或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它 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主要形式;后者是指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 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的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其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婚姻一方的利 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没有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又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当然的非 常财产制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无须夫妻双方或者债权人申请及法院宣告,依法 当然采

7、用分别财产制。适用当然非常财产制的法定事由通常是夫妻一方被宣告破 产,夫妻财产依法而分离,以免侵害夫妻他方和债权人的利益;宣告的非常财产 制,是指经夫妻一方或者债权人依据法定事由提岀申请,经法院宣告后而采用的 分别财产制。对于宣告的事由,各国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但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夫妻分居,夫妻一方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不当或滥 用管理权等等。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夫妻 财产制形式,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人格独立、家庭 地位平等的体现。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内容达成的协议,不仅与当事人的利益休 戚相关

8、,而且可能会彫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商品的流转和交易的安 全。因此各国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法律文化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约定财产制。(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我国古代奉行夫妻一体的立法主义。在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与法 是以家庭为木位,实行“同居共财”,由家族中男性尊长支配共有财产。夫妻关 系上是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为基础的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因婚 姻的成立而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不存在独立的夫妻财产 制。如仪礼丧服传中规定“夫妻一体也”,“夫妻判合也”。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首先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建立了具有法 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通常财

9、产制和非常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家庭为本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实 行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制。1950年 婚姻法在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各 白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具有进步意义,但有关夫妻财产的 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1980年婚姻法在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仍 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 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赋予约定财产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例外效力,使得夫 妻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展有了选择

10、的自由。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 可支配财产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加,同时人们的个人权利意 识也在日益加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明确规定了 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制,在进一步明确我国夫妻财产制是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结构基础上,确定了约定优先的原则。2001年 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12月4 口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为婚姻法解释(二),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11、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三) 对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法条作进一步阐释,使婚姻法更具操作性。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 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由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可知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 证起(1994年2月

12、1 H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 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新婚 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 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 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 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 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此不难看岀,立法者从维护婚 姻家庭稳定出发,以公平、平等的法律原

13、则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但是现实社会 是变化万千的,一些规定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举其要者,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夫妻分居后债务的承担。夫妻分居期间己事实上解除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 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 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对各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极少参与。关于夫妻分 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从夫妻分居后的债 务特点来看,根据民法学上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债务的承担者一般为债务 的主体,而分居后在债务的主体上、行为上具有单一性的特征,如果此时仍然要 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负担,既显失公平,也

14、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违背;其 次,从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其第19条第3项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 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我们由此可以推定出分居后夫妻债务负担 的原则,即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这样做,对处理夫 妻之间财产分割既方便、公平且可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先分居后离婚时在财 产的处理方面往往发生争议。其间恶意隐匿财产、非法转移财产及伪造债务的情 形不时发生,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我国没有建立夫妻别居制度 实为一种疏漏。(二)未规定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分割问题

15、。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无形财产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巨大的商业价值越来 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 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 重属性。因其具有人身性,故而不能由夫妻共有,在婚姻法中知识产权的收益就 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收益,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它在现实社会 中有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可以获得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商 标、专利等;另一类是在形成中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 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对于后者,由于 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吋间,I

16、I具有一定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 对此是按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对此缺 乏详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吋,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适当经济照顾” o 面对知识产权将來有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仅对支持方予以“适当照顾”,未免 显失公平。(三)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规定不合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 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认为,该条的规定,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该 规定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是由原告提起 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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