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中心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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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河中心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 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 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 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 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卫*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 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 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

2、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 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 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 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 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 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 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 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 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第七条、发生

3、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 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人,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 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 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 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 员;3. 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 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

4、经营活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1. 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 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2. 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 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4. 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 不良影响的;5. 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 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 与检查、自查的;2. 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而不予以及时

5、纠正、制止的3. 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 作出现失误的;4. 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5. 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6.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下列情形Z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1. 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釆购无有效许可 证的食物:2. 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3. 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1. 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2. 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6、;3. 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1. 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2. 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 的;3.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 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第十条责任及处分(一)处分原则1.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 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 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2.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

7、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 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 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 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 经营活动。(-)处分种类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 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食堂聘请人人员,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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