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简约风保险案例分析知识培训演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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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案例,INSURANCE CASE ANALYSIS,INSURANCE CASE ANALYSIS,培训:XXXX,时间:20XX年XX月,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是否能理赔,PART,INSURANCE CASE ANALYSIS,Click here to enter your text, change the color or size of the text. You can also format the appropriate text and adjust the line spacing of the text.,案例一: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是否能理赔,2008年3

2、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09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案例一: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是否能理赔,1、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2、投保人代签字产生的原因:,(1)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必须由

3、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有关规定;,(2)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但仍由投保人代签;,案例一: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是否能理赔,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的知情被视为保险人的知情。,仍签发保单被视为放弃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可以拒赔”的权利。,父母离异,儿子保险金归谁?,PART,INSURANCE CASE ANALYSIS,Click here to enter your text, change the color or size of the text. You can also format the appropr

4、iate text and adjust the line spacing of the text.,案例二:父母离异 ,儿子保险金归谁?,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

5、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案例二:父母离异 ,儿子保险金归谁?,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她的亲生儿子。根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来处理。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第

6、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承。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了张某。,案例二:父母离异 ,儿子保险金归谁?,分析,3.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李某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PART,INSURANCE CASE ANALYSIS,Click here to enter your text, change the color or size of the text. You can also format the appropriate text and adjust the lin

7、e spacing of the text.,案例三: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1999年10月年10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2000病危召集家年12、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1,2,案例三: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

8、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三: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分析,结论儿子领取保险金,女儿领取分红,隐瞒是否可以理赔,PART,INSURANCE CASE ANALYSIS,Click here to enter your text, change the color or size of the text. You can also format the appropriate text and

9、 adjust the line spacing of the text.,案例四:隐瞒是否可以理赔,案例四:隐瞒是否可以理赔,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无论刘先生

10、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分 析,案例四:隐瞒是否可以理赔,但是,如果这起案件用新保险法,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16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11、责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上起案例中投保人刘先生虽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其同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02,04,01,03,逾期补缴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PART,INSURANCE CASE ANALYSIS,Click here to enter your text, change the color or size of the text. You can also format the appropriate text and adjust the line spacing of the text.,案例五:逾期补

12、缴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1998,被保险人年4月25世。,程小某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以受益人身份,手持保险单证及相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程某自停止缴费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程某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程某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承保条件,合同复效应认定为无效,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程小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诉。,1994年5月2年5月28日,M市居民程某在其居住地的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l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040元,月缴保险费10元,

13、指定自己的儿子程小某为受益人。自1996年9月起,程某停止缴纳保费。直至1997年11月17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4程某才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缴。,案例五:逾期补缴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案例五:逾期补缴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分 析,结论: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4040元,承担诉讼费300元。,1.超过宽限期,效力终止;,2.投保人申请复效,保险人不应同意;,3.未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收取了逾期保费,同意了复效。构成了弃权。,关于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纠纷,PART,INSURANCE CASE ANALYSIS,Click here to enter your text, change t

14、he color or size of the text. You can also format the appropriate text and adjust the line spacing of the text.,案例六:关于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纠纷,1999年8月10年8月10日,投保人梁某投保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粱某为投保人、受益人;梁某之子徐某为被保险人;年交保费为1320元。合同还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生效两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投保人或被

15、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的,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此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1999年至2001年投保人均如期缴纳了保费,合计3960元。2002年8月11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徐某作为生存金领款人办理领款手续。,2002,梁某与其年8月25日,梁某与其子签名收款。,之后2002年l0月2日,梁某认为投保收益低于银行收益,提出退保。2002年10月5日书面通知投保人梁某及其子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为0元。,案例六:关于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纠纷,2002年12月10,投保人梁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对于该案,原、被告双方存在着不同意见:,原告梁某认为,保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保障的有效合同

16、。早在订立合同之初,保险合同就已明确约定,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退保时,被告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附件退还合同现金价值表没有告知将扣除已经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因而此时保险人也不应主张扣除。,案例六:关于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六:关于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纠纷,分 析,结论:按第四年的现金价值标准计算,在扣除保险费后,余额返还。保险公司继续履行第四年的保险责任。,未满18周岁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应获偿,PART,INSURANCE CASE ANALYSIS,Click here to enter your text, change the color or size of the text. You can also format the appropriate text and adjust the line spacing of the text.,案例七:未满18周岁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应获偿,钱某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出生于1984年4月8日。,2002年3月底,在钱某18岁生日即将到来的时候,钱某想以某种特别方式庆祝自己加入成年人的行列。3月28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在钱某学校附近做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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