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第三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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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题考点汇总(三)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1.担保限制(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1)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借款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3.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4.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责任(1)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岀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

3、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3)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抽逃出资责任(1)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

4、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包括监事)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7年案例分析题)6.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1)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5、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3)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8.股东代表诉讼(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

6、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

7、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新增)(4)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2018年新增)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2017年案例分析题)(1)关联交易(2013年案例分析题)违反公司章程的

8、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同业竞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2001年案例分析题)(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

9、会提议召开时。【提示】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2011年案例分析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方式(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公开增发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1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提示】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1.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制度(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3)董事

11、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电话、口头不行)委托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行)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2001年案例分析题)(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2016年案例分析题)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6)董事会的决议方式(2016年案例分析题)全体1/2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回避1/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12、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7)损失赔偿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1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011年案例分析题)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13、作经验。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A)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B)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C)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D)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E)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F)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独立董事的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14、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3)独立董事的任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4)人数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15、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解释】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13.优先股(1)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2014年案例分析题)(2)公开发行的特殊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必须明确的事项:采用固定股息率;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3)表决权恢复情形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14.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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