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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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现发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139-ii),自发布之口起施行。局长刘剑锋二OOO年四月三口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2000年4月3 口民航总局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运输机场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 取适当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民 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各 种紧急事件。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系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

2、里 范围内的区域。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紧急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本规则所称紧急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机场固有设施发生、可能发生严重损坏及导致 有关人员伤亡的情况。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并负责机场及其 邻近区域内各种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全面协调。实施应急救援时,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 统一指挥。第二章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第四条 机场紧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航空器紧急事件:(-)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1)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1) 航空器与航

3、空器相撞;(五)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非航空器紧急事件:(-)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建筑物失火;(三)危险物品污染;(四)自然灾害;(五)医学紧急情况;(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第五条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紧急出动:己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事件,各救 援单位应当按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 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 在指定地点集结;(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

4、对航空器安全着陆 可能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第六条非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不分等级。第三章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每个机场应当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 心,作为其常设的办事机构。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 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组成。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口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 协调,根据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指 挥中心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最高领导或其授权的人担任

5、,全面负责指挥中心的 指挥工作。指挥中心对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报告工作。第八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组织制定和修改所在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二)指挥、协调和调动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就已经发生的应急救援发布指令;(三)定期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本规则的要 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花名册及其电话号码变化的修订工 作;(五)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情况, 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六)组织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七)根据本规则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应急救

6、援项目检查单。第九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将获知的紧急事件情况按照应急救援计划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二)及时了解机长意图和紧急事件的发展情况,并报告指挥中心;(三)负责发布有关因紧急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四)及时提供紧急事件所需要的气象情报,并通知有关部门。第十条 驻场消防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第十一条驻场公安机关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协调驻场部队、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工作;(-)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7、(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六)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惕通;(七)进行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第十二条 驻场医疗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组织进行伤情分类、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二)随时向指挥111心报告人员伤亡情况;(三)进行现场处置、人员伤亡及后送等情况的记录工作;第十三条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 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 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

8、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在航空器起飞、降落机场设立接待机构,负责接待、查询;(三)负责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四)在指挥中心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允许下,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告之海关、 边防和检疫部门;(六)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七)负责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第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应 急救援单位以外的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 订立的互助协议加以明确。第四章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应

9、急救援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紧急事件的类型和应急救援的等级;(-)各类紧急事件的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三)各类紧急事件中所涉及的单位及其职责;(四)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五)机场所在城市、社区应急救援的潜在人力和物力资源明细表和联系方式;(六)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第十六条 制订应急救援计划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的 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 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七条应急救援计划中应当根据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要求的互助协议的内容 明确规定应急救援互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飞行区等

10、级为4d (含)以上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报民航总局审 批,其他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报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批。应急救援计划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救灾机构的意见。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救灾机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 公安机关、运输部门(包括陆海空)、当地驻军等单位订立应急救援互助协议, 就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互助协议应当每年复查或者修订一次,互助协 议中列明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应当每月复查一次,并将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互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协议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协议单位设备、人员的情况,所处位置;(三)参

11、加救援工作时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四)协议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五)协议的生效口期及修改方式。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应急救援计划制定的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第二十条参与救援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应急 救援实施预案,内容包括参加救援的人员构成、信息传递、通信联络、职责、处 置步骤及救援设备清单。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该图应当准确 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油库,以及机场内外消防水源、医疗部 门及救治能力的准确位置,并标明机场内外供消防取水的道路和进出机场道路的 准确位置和走向。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另行绘制本

12、机场的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该图应当详 细标明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油库、道路、水源、消防栓、集结等待区、 围界、通道口等准确位置;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和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均应张贴于参与应急救援 单位的口常办公场所及拟用于应急救援的车辆内。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计划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紧急事件 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旦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无线电专用频道,在紧急事件发生 时,任何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指挥中心应当与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之间,建立有效、合理的通信网络,配置必 要的扩音设备,

13、保障紧急事件发生时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递。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在指挥中心许可下,可设有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频道。第二十四条 指挥中心及参与应急救援的主要单位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并视 情设置报警装置。第二十五条参与救援的任何单位之间的通信、现场指挥等重要情况应当采用录 音等方式予以记录。第二十六条 指挥中心应当配置陆空对话的监听设备,保持守听,但不得实施对 空指挥。在航空器紧急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需要进一步了解掌握情况,发布指 令,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来实施。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场管理机构和 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行使分指挥权。在特殊情况下,指挥中心可

14、以授权互助单位行使分指挥权。第二十八条 机场消防指挥官在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行使事故现场消防工作的最 高指挥权,并应将现场的消防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第二十九条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或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时,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负责指挥航空器着陆。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条 在应急救援时,应当由机场内的消防部门、医疗部门、公安机关分别 提出机场区域外的相应部门的派遣力量的方案,报指挥中心同意后通知上述部 门,并应当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第三十一条在涉及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发生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时,不 得使用机场的消防设备,除非机场仍备有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设备。第三十二条紧急事件发生

15、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避让参加应急救援 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有关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指挥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需要驶进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和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区域 等,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许可后方可进入上述区域。第三十三条集结等待地点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便于驰救,应急救援设备的使用 不得对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运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起降造成干扰。第三十四条参与救援的单位按照预先的救援计划到达指定位置后,应当立即向 指挥中心报到。第三十五条当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威胁时,指挥中心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将附近的其他航空器和旅客撤离至安全地带。该航空器应当到距其他航空器的停 靠位、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100米远的隔离位置停放。在有条件的机场应当 为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物威胁设置隔离停放位置。第三十六条 在应急救援时,指挥中心应当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临时划定伤 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应有充足的 照明。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 当易于佩带、醒目,并能体现救援人员的工作性质。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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