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析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现状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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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现状及策浅析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现状及策略摘要:故宫博物院的名称是其用来对外交往和宣传自己的“牌子”,其已经成为故宫博物院不可估量的资产。实践中,一些人 以故宫博物院的名义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这样,不论是故宫博物院 合法权益还是公众的利益都会遭受损失。因此,笔者将着重研究故宫 名称权保护现状,并对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策略名称是指事物的名目或者称号,用以识别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人或事物)的专门称呼。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不 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讨论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现状及策略,首先

2、需 了解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内容。一,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内容关于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一直存有争论,主要学说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双重性质说、知识产权说。笔者认 为名称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更具说服力,原因有二:第一, 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 它是其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从这个角度讲,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特 征;第二,名称权是其主体在营业中区别于其他组织营业的一个重要 标志,与商誉结合在一起,商誉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其财产价值主要 附加在名称上,所以名称权可以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对象,具有财产性 质。名称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都应该受 到保护。关于名称权保护内容,将名称权进行解析,从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来进行解构分析。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名称权的保护客体即名称,法律 上的名称,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等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 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有全称与简称、 汉字与拼音、原文与译文之分。在讨论故宫博物院名称权时不能只集 中于“故宫博物院”,亦要关注与其相关联的简称、拼音、译文等。 名称权的内容包括四项具体权利,即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和名称转让权。二、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现状故宫博物院作为中国最大的国家级博物馆,经过多年的经营和积

4、累,故 宫博物院的名称代表着其名誉和声誉,不容侵犯。由于对名称权重要 性认识的提升,故宫博物院在名称权保护上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基于 我国现有立法和执法状况,在名称权保护上还存有一定问题。(1)名称权立法现状有关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颁布专门的法规进行保护。我国对于商业名称权的 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目前可以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 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这样的立法现状,给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

5、护带来三个问题。第一,与名称权有关的立法较多, 且杂乱,不利于在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及时寻得法律依据;在法律适用 的过程中,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很容易导致冲突或者竞合,为司法实 践带来诸多问题;第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偏重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而对非企业名称权尤其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等事业单位名 称权的保护规定却过于原则、不够具体;第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 名称权保护所提供的救济手段不完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名称权保 护的救济手段只有行政救济和民事司法救济两种。对名称权的保护缺 乏刑事司法救济的有关规定,这使权利人在名称权受到非法侵害时, 只能得到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无法寻求更进一步的司法救济

6、,有可 能造成事实上对侵犯名称权行为的打击不力。(2)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现状我国的立法现状给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提出了挑战,实践中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虽得到重视,取得一定成效, 但其保护现状亦不容乐观,滥用故宫名称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 两方面:第一,故宫博物院“专家乱代言。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故宫博物院研究人员以专家名义出现在各类相关文化产品的代言 活动中,因其“头衔”中的故宫博物院在行业内的权威性,能够对消 费者在进行最终选择时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利用职务影响进行代言的 行为可能会对相关工作单位故宫博物院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后果,会 对专家所在故宫博物院的名誉造成伤害。 其次,社会各主体傍 故

7、宫名称以达到其商业目的。许多商家认为故宫博物院良好的声望可 以给其带来更多的收益,因此故宫博物院的名称经常遭遇“搭便车 或者“傍名牌”行为。较为常见的是攀附故宫博物院院藏品或者故宫 博物院本身,例如“故宫博物院馆藏”、“故宫国宝”等情形。这种 在攀附性广告中未取得攀附对象同意的现象大量存在。这种攀附行 为极大损害故宫博物院的名誉。 三、故宫博物院名称权保护策 略 故宫博物院名称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名称权立法和实际保 护现状也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立足实际,制定切实可 行的名称权保护策略,通过管理规范、充分利用现有立法等手段来维 护名称权,维护故宫博物院的名誉及多年建立的声誉和公众信任

8、感。(1)建立名称权内部管理机制,促进管理规范 针对故宫博物院 “专家”乱代言,以及社会各界傍故宫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故宫博 物院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规范的方式来提高名称权保护水平。首先,故 宫博物院应提高对其名称管理的水平,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禁止内部 工作人员在外以公职身份进行文化产品推介等。其次,要提高故宫博 物院人员和其他文博界人士的名称权保护意识,使其认识到保护故宫 博物院无形资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尊重故宫博物院无形资产,尊重 故宫博物院名称权。最后,要加强行业集体协作,统一名称权行业保 护标准,定期组织行业研讨会,探讨加强名称权管理的方式,以此推 进博物馆名称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2)推

9、动立法,促进名称权 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专门的名称权法 律制度,如瑞典、荷兰等国。但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而言,推动设 立一部专门的名称法比较困难,相对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推动建立 名称权法律保护制度,通过推动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或者其 他相关法律的修改,将名称权保护内容加以明确化,在权利人权利受 到侵害时,可以根据现有法律找到保护依据,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3)加强名称权保护,实施名称商标一体化策略 当名称权受到 侵害时,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加强法律意识和 事先的自我保护更为重要。我们认为及时将名称或者字号注册为商标, 可以寻求更加全面的保护,一方面有利于

10、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但是,名称权与商标权也是存在冲突的,从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来看,涉及商标与名称(商 号)以及两个权利相冲突方面的规定,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 门规章,还有位阶更低的一些行政文件。而且这些规范的内容莫衷一 是,并存有交叉或空白之处。法律资源分散,在实践运用中很难发挥 有效的作用。为此,也需要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其更为体系化; 同时结合实践中一些可行的做法,推动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有把 握二者联系,解决二者冲突,才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更好维护名称 权。 注 释:汪臻.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胡。.博物馆敲响知识产权保护警钟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11-21 (8).肖顺停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救济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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