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理论与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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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理论与社会基础摘要:在著作权法中最重要的一个理念就是平衡,也是其立法实质, 它贯穿于著作权法发展的全过程。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新的技术条件 下,著作权法也血临着新的挑战。在新的挑战面前,我们应以平衡精神为 指导,解决新的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问题,以形成新条件下的利益制衡。关键词:著作权;限制;反限制;平衡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因此,著作 权法一方面要赋予作者一定的权利,使其研究成果能够在精神上和物质上 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要促进新知识、新思想的传播。因此,著作权法 便同时承担着

2、两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职能,一是对权利的保护,二 是对权利的限制,从而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所以平衡是著作权法的最基 本的也是最核心的理念。为了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 权限制制度,使其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又不损害社会利益。一,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法理学基础一般认为,利益是权利的基本要素,是一个客观范畴,它是受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而法律影响着利益的 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著作权法止是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产生的,它的核心 内容就是调整著作权制度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著作权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是 多元的。首先,它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

3、权人创作出来的作品是非物 质性的,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人们不能对其进行具体的控制,所 以它容易被若干主体同时占有和使用。作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作品很容易 脱离著作权人的控制,因此,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赋予其 独占、排他的专有权,一方面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占有其作品,另一方面通 过专有权使著作权人能够控制自己的智力成果,维护其利益,并鼓励著作 权人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其次,它保护传播者的利益。作者创作出的作品 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欣赏,实现作品的价值,而要实现这种价值,就需要 由传播者这一媒介进入社会。传播者是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桥梁,在传播的 过程中,他们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使被传播者的作

4、品以一种新的方式表 现出來,赋予其新的生命。因此,他们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如表演、录 音录像、广播电视节目等也享有正当的利益,在现代著作权法中通过邻接 权肯定了合法传播者的社会价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著作权法也 保护使用者的利益,这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和保护著作权专有权利 的同时所规定的各种限制,以满足使用者对作品的合理需要,从而使“个 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防止个人本位导致的权利滥用。这种作品 使用者的利益反映了社会对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的要求,貝有保护其利益, 允许合理使用,才能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2.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经济学基础著作权限制制度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在市场机制

5、下,要求对 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止是为了效益,著作权法赋予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一方面带来个人效益,另一方面也带来社 会效益,就作者而言,利益是其创作的动力,使其不断创造优秀的作品, 就社会而言,社会以较低的成本对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予以有限度的承认和 保护,取得了社会效益。这样的利益分配,使得著作权人和社会都有益。 著作权限制制度,对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作了明确的界定, 确定了三者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即在保护著作权基础上,对著作权进行必 要的限制,在保证作者使用作品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合理使用其作品。著 作权限制制度是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二、著作权限制的反限

6、制的社会基础新技术革命是为代著作权制度不断变革的宜接动因。现代以来,科学 技术日新月异,传播技术的革命给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以深刻影响,人类 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变化,止反映了从著作权限制到反限制的必然性。从古 至今,传播技术和传播媒介参与了一切意义重大的社会变革过程,传播技 术的发展也带来了著作权法的产生、发展和变迁。尤其是伴随着新的电子 技术的出现,对传统著作权的观念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它一方面改变了人 们获取知识的方式,另一方面也为侵犯著作权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因 此,世界各国立法机构开始考虑反限制,保护作者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 平正义,更好的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陆续修改了著作权法

7、。 我国正在修改中的著作权法也反映了这种趋势。那么,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同的国家 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提出了各口的态度。我国学者薛红认为, 网络传输这种新兴的作品使用方式与传统版权保护体系中分立的权利之 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权利重合”现象就是它们矛盾冲突的反映,但 是权利过度集中在少数版权人手中,置公共利益与不顾,并不符合版权保 护的根本冃的。版权法的冃的是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让公众从中获益, 版权所赋予的垄断的特权是在本质上受到限制,并且必须服务于社会公共 利益。她认为,应当避免因网络传输的发展降低保护水平造成的保护不足, 但是也应当避免因急于将网路传

8、输纳入版权保护体系,造成权利的重合和 保护的过度。对网路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不仅涉及到作者、传播者和使 用者的利益的平衡,也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均衡。与此同 时,应该看到,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不仅受到一定 时期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也受到一定时期国家社 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它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这 一动态的发展过程也表明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世界经济和科学技 术存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因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均衡也是存在的,但由 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都离不开国家保 护,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建立符合国

9、际标准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即使我国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也是国际化的需要。建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 保护体系,符合我国长远发展目标,因此,只有加入世界的游戏规则,我 国的经济发展才能迈向一个新的台阶。总Z,著作权法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的多方利益,法 律在调整这些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中产生了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著作权 法以保护作者的利益为核心,但又不因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所 以著作权的垄断性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体现社会的公平。一般说来,合 理的限制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乂能保护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 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反之,过低的限制会强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权, 削弱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不利于社会文化的繁荣和进步,而过高的限制 则会剥夺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削弱作者的创作热情,减少优秀作品的 产生,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研究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 冃的,就在于从中寻求合理的限制标准,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 衡,而修改著作权法,目的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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