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大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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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篇一: 第一条 为强化xxx市连锁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其餐饮服务提供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连锁餐馆(餐厅)或饭店、连锁快餐店、连锁小吃店、连锁饮品店等)。专门为连锁餐饮服务场所加工和提供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中央厨房,参照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连锁

2、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同类餐饮服务和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一定的形式组成餐饮联合体,按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包括主要原材料的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操作。 第四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由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总部统一制定。 第五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下属餐厅或门店的直接管理者是餐厅或门店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厅或门店,其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统一建立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下属餐厅或门店应严格执行食

3、品安全培训制度,记录培训情况。餐厅或门店新员工在上岗前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餐厅或门店所有在职员工应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总部和各餐厅或门店均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并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持考试合格证明上岗。 第七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厅或门店员工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八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统一的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4、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一)应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添加药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 (二)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采购供货合同、每笔供货清单;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

5、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留存采购清单。 (三)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餐厅或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帐。门店自行采购的部分,应遵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 (一)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统一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的,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下属餐厅或门店接收从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建立统一配送单据台帐。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记录应如

6、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统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记录,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厨房统一保存。 (三)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统一配送的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可以由配送中心和/或中央厨房统一保存。 (四)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等合理的方式有序整理保存,便于查找。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鼓励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

7、十条 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和配送 (一)统一配送的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应当建立食品贮存和配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和配送食品,并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配送,定期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配送。 (二)餐厅或门店应当建立贮存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定期检查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各餐厅或门店的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定位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二条 食物的制作与加工 (一)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

8、宜根据食物的特点,统一设置存放条件和加工条件,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C,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三)凉菜制作和裱花蛋糕应当在专间操作。专间操作应当达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的要求。 (四)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非即食的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和非即食食品的工器具应分开使用。处理过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如未经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用于处理直接入口食品。 第十三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个人需

9、求外送食物,应建立食物外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卫生的食物运送工具,控制外送的温度和时间。 第十四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统一建立餐饮具、工器具以及餐厅门店的清洁和消毒制度。 清洁和消毒制度应包括主要工器具、餐饮具的清洁频率及/或消毒方法,以及餐厅所有设施设备的清洁方法及频率。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以备下次使用。 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餐厅或门店店堂应当保持空气流通、设施整洁,餐具摆台时间超过4小时尚未使用的应当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宜采用专业虫害控制服务对餐厅、

10、配送中心仓库和中央厨房等进行虫害控制。 采用专业虫害控制服务的,应要求专业虫害控制服务提供者在进行消杀后提供消杀记录。 自行进行虫害控制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在每次消杀后,应记录杀虫剂、灭鼠剂的使用情况。 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妥善保管在有锁的专用橱柜等设施中,专人保管,不得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混放在同一区域。 第十六条 连锁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统一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并定期检查个人卫生要求的执行情况。 应强调勤洗手的重要性,洗手设施附近应有正确洗手方法的标示或说明。 餐厅或门店的员工宜统一着装。食物处理区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食物处理区

11、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第十七条 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企业总部和各餐厅或门店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连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送检或自检。 篇二: 一、 目的 规范学校食堂小吃店改造及建设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小吃店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二、 依据 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2、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3、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三、 总则 1、xxx市学校食堂小吃店建设应在x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按照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2、本规范适用于xxx市学校食堂小吃店的建设和管理; 3、学校食堂开办小吃项目,必须向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从事小吃店经营; 4、食堂小吃店是指食堂内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店铺; 5、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严禁学校食堂小吃店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自制饮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不得向学

13、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四、 学校食堂小吃店建设标准 (一)选址要求 小吃店应选择在食堂餐厅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应合理设置食堂小吃店数量,严禁未经许可,随意增加或擅自设置食堂小吃店。 2、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间、切配烹饪间、售卖间等场所。 3、应设立餐用具清洗消毒间或场所,对食堂内各小吃店使用的餐用具进行统一集中消毒。 4、

14、应设立统一集中的从业人员更-衣场所。 5、应设置食品仓库,宜采取独立或集中设置,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随意堆放食品原料。 6、流程布局按照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和成品供应的三进式顺序予以布局(具体见附件1),加工区域与切配烹饪区域应分开设置,由非清洁区过渡到清洁区,避免造成生熟交叉污染。 7、食堂各小吃店总面积(实际使用面积)≥24,其中粗加工间≥8,切配烹饪间≥12,售卖间≥4。 (三)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1、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2、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3、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用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4、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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