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犯罪矫治工作面临之挑战与因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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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前犯罪矯治工作面臨之挑戰與因應對策吳正坤撰,專案硏究報告第一節緒言刑事司法體系中之犯罪矯治工作,是司法功能成敗之重要關鍵,然而在刑 法修正後,整個矯治工作環境,隨著產生重大變異;例如我國仿照美國加州之 三振法案,長刑期收容人暴增,而近年來,矯正機關收容人超收問題,每況愈 下,毒品犯累再犯與日俱增,更使監獄人口擁擠情形,雪上加霜。此外,性侵 害犯之強制診療暨愛滋病收容人逐年上昇,監獄人口老化暨矯正局成立的必要 性,等,在矯治工作上,面臨諸多挑戰,而近年來監察院考察矯正機關後, 向行政院質疑收容人未納入全民健保,殊有未當凡此問題,面對矯正新文 化,有賴時間與空間去解決,本章擬就扼要部份,加以討論

2、:第二節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之問題矯正機關收容人之醫療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管教運作之正常生活 機能,為求治本之道,健保議題遂引發議論,而目前在總收容人高達六萬餘人 的情況下,如果從人權的角度切入,他們是應該要納保的,乃收容人亦屬國民 之一,憲法增修條文也規定要辦全民健保,為什麼矯正機關收容人排除在全民 健康保險之外?從人權的角度來看,這是說不通的;但是在實務上,若是從收 容人加入全民健保,是否有實益的觀點來考量,答案可能有待斟酌;乃加入全 民健康保險對收容人,現在是不是真的有助益?是不是可以減輕醫療負擔?這 是有所爭議。緣此,針對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所面臨的風險,爰提了十幾

3、點加以說明:(矯正司民9 5年)一、甄選醫療院所醫師至監所看診誘因不足:TZZJ=i現行矯正機關遴聘之兼任或特約醫師,係以診次(以民國9 5年計之每 診次2,330元2,660元)或每月固定支領應診費(每月最高不得逾 3,9820 ),且多數矯正機關每診次看診人數眾多,若加入健保後按人次計 算診察費,雖可提高醫師(醫療院所)所得,惟部分收容人人數較少之機 關,平均每日看診人數甚少,若按現行健保以人頭計價方式,恐難延聘健保特約醫療所至矯治機關看診。二、收容人質疑矯正機關甄選醫療機構能力不足:若矯正機關收容人於納保後,原則係由矯正機關以公開評選方式遴選 醫療院所至矯正機關開設門診點,經門診處置後,

4、如有轉診之必要者,再 採行戒護外醫方式辦理,以落實轉診制度,惟健保目前係將醫療院所 區分為診所、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等級,未來如進行公開評選, 究應以何等級醫療院所為宜?因涉及醫療能力、看診科別、後備支援及掛 號費、就醫部分負擔收取標準,實難取捨,無論結果如何,均會遭部分收 容人、家屬及社會大眾質疑。三、收容人因未繳保費經暫停給付後,仍須維繫現有公醫制度:T = ZJl=j按全民健保係屬強制性保險,並未考慮被保險人之納保意願,故當收 容人拒繳或無力繳納保費,需移送強制執行,惟因其身分係屬收容人,按 監獄行刑法第5 8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 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

5、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羈押法第2 2條第1項規定被告現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 或因疾病請求在外醫治者,應由所檢具診斷資料速轉該管法院裁定,或檢 察官處理。顯見矯正機關收容人罹病者,係以在監所醫治為原則,不能 為適當治療者方以戒護外醫或保外醫治方式辦理,而矯正機關組織編制內 亦有醫事人員編制,矯正機關應予收容人適當醫療,已屬不載自明事項, 是以,收容人因未繳或拒繳保費經暫停給付後,仍須維繫現有特約或兼任 醫師制度,易遭外界質疑有資源重複配置之嫌。增加多數收容人經濟負擔: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旨在保障全體國民接受適當的醫療保健服務, 即於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發生生育、疾病

6、、傷害事故時,提供醫療給付,以 維護其身心健康,惟現行矯正機關收容人除戒護外醫之醫療費用,原則係 由收容人自付外,其於矯正機關看診係由公務預算給付,未來若納入健保 後,除每月應繳納之保費外,每次就醫之掛號費、就醫部分負擔,均須由 收容人自行負擔,與現行做法相較下,明顯增加收容人之經濟負擔,僅對 於少部分罹重病需住院、開刀或領有重大傷殘卡之收容人較有助益。五、質疑限定收容人就醫處所之公平性:雖法務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對於限定收容人就醫選擇權已有共識,惟不 可諱言,若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明訂收容人就醫處所選擇權由矯正機關指 定之,仍會遭收容人、收容人家屬或部分社會大眾質疑公平性。六、請託戒送特定醫療院所

7、關說不斷:各矯正機關戒送收容戒護外醫之醫療院所,多為以長期簽約之特約 醫療院所,部分醫療院所內甚至設有戒護病房,若收容人全面納入全民健 康保險後,矯正機關因無法以須戒送指定特約醫療院所為理由,復已無醫 療費用無著之擔憂,收容人或收容人家屬、親屬委託民意代表請託戒送特 定醫療院所時,將造成矯正機關之甚大困擾。另因外醫門診、住院所需大 部分費用有健保得以給付,醫師為求醫療院所營運績效,未來同意轉診之 醫療院所檢查或住院之比率將大幅增加,屆時各矯正機關戒護住院人力吃 緊之情形,將更形窘迫。七、現職醫事人員及設備處置: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後,已大幅減少醫事人對於收容人疾病醫 治、藥品調劑之業務負荷,

8、是否會遭人事行政局要求檢討縮編醫事人員編 制?現職人員將何去何從?應詳加評估。另醫療設備部份,按健保保險給 付係已包含醫療設備成本,若收容人全面納入健保後,各矯正機關現有醫 療設備如何處置?若由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蘆續使用,是否需撥付部分費用 給矯正機關?仍須審慎研酌。八、收容人進出頻繁,機關人力無法負荷加、退保業務:按依行政院衛生署現行所擬之規劃版本,收容人係統一以矯正機關為 投保單位,惟收容人因身分類別、收容期間長短不同,流動量甚大,若均 以矯正機關為投保單位,以矯正機關現有人力明顯無法負荷收容人加、退 保業務,對人力已呈顯吃緊之矯正機關,不啻為雪上加霜,是以,建議未 來於擬定配套措施時,若採

9、衛生署版本以矯正機關為投保單位時,應妥適 研訂收容於一定期間以上者(如6個月或一年以上)方轉以矯正機關為投 保單位或直接以地區人口方式納保,以減輕矯正機關業務負荷。九、夜間、假日醫療資源缺乏問題依舊:從矯正機關管理之管點,管教人員所擔憂的是;矯正機關夜間及假日 無醫師駐診之問題,收容人若全面納入全民健保後,以現行健保給付制度, 夜間及假日全天候要求受遴選之醫師,均在監所待命,恐有困難,即加入健保僅係解決矯正機關日間診療問題,多數矯正機關夜間及假日時段之醫療問題仍然依舊存在。十、健保保費需求大增,匡列困難:若按健保第六類保費支付方式,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政府輔 助百分之四十計算,目前該類最低

10、保費每月為1007元,即收容人每月須自付6 0 4元,政府每月需輔助4 0 3元。以民國9 5年底收容人6萬 2千人計算,扣除被告、收容少年、觀察勒戒等符合納保資格之收容人約 5,0 0 0人,尚待納保者約5萬7千人,如此估算需每年法務部需編列收容人健保保費約4億4千1百萬元;而據此依衛生署估算,每年法務部需編列收容人健保保費約6億8千8百萬,此與法務部平常編列收容人年度醫療預算約2億9千萬元相較下,每年至少需增加1億5千萬至4億元, 以現行政府財政狀況,暨法務部預算 匡列額度,新增此項經費恐會排擠其 他預算之匡列。十一.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之質疑:=J矯正機關收容人在一般社會大眾的觀點中,係屬

11、違反法律規範之人, 應予適當懲罰以收嚇阻之效,若按行政院衛生署之納保版本,矯正機關收 容人保費比照軍人納保方式,部份保費由法務部編列公務預算支應,按一 般社會大眾參加全民健保尚需自行繳納部分比率之保費,何以違反法律規 範,應受懲罰之人可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健保費?有違社會公平正 義,可預期將有排山倒海之反對聲浪出現。十二、藥品控管困難,影響戒護安全:矯正機關二十四小時均須嚴密戒護,收容人屬性特殊,部份藥品(如鎮 靜類FM2.含可待因之咳嗽藥水)均為矯正機關禁止或嚴格管制品,倘 收容人全面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後,相關藥品處方,恐非矯正機關能予以干 涉或控管,如醫療院所未能配合以替代同效藥品取代,是

12、類藥品流入矯正 機關,恐有影響囚情之虞。十三、健保制度僅救急不救窮:按全民健康保險係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一旦列入納保對象,即不再 考量被保險人之納保意願,換言之,即須按月繳納保費,一旦未依限繳費, 除面臨暫停給付、滯納金之行政罰鍰,雖有紆困貸款之機制,但欠繳之保 費並不會因不繳納而讓債權消失,紆困貸款亦須按期償還,是以,收容人 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如因清寒無力繳納保費或蓄意欠繳保費,恐讓收容 人不斷累積欠繳保費,讓債權不斷擴大,而遭強制執行,而於出監所欲復 歸社會時,形成屏障,此恐非本部積極推動收容人納保之原意。十四、收容人納保後恐增加健保財務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局民國9 5年*1 0月統計資

13、料顯不,民國9 5年7月L=j門診,每人平均醫療費用9 6 4點,駐診每人次平均醫療費用5 2,1 5 0 點,每人日平均醫療費用5,3 2 9點,每人次平均住院9.7 9日。而9 5 年第二季預估醫院部門平均點值為0.9 19 3元,可換算出門診,每人次平均醫療費用8 8 6.2元,駐診每人次平均醫療費用4 7,9 45元,每 人日平均醫療費用4,8 9 9元。若依上揭標準健保給付標準計算,估計收容人納保後平均醫療支出為8億7,1 9 0萬元,而實際保費收入為7億6 1 2 9萬元(以六類保費每月1,0 0 7計算,人數為6萬3千人),將不 敷約1億1千萬。且收容人納保若以收容人獨立總額方式

14、辦理,每點預估平均點值僅0.8 7 3 1元,較現行健保點值為低,恐影響醫療院所至監所診療之意願。十五、醫療利用情形將朝兩極端發展:因現行規劃之收容人納保方案均強調使用者付費原則,是以收容人除須按月繳納保費外,每次就診尚需繳納自行負擔費用,是以,收容人 中經濟較為寬裕者,因無經濟考量,且看診係由其自行負擔費用,無法以現行機關內控方式,控制收容人看診次數,輔以供給的誘發因素影響,此類收容人平均看診次數恐大幅增加,而經濟較不寬裕之收容人,囿於財力不濟,使用健保看診次數將減少,而轉向公費之特約或兼任醫師看診。若醫療利用情形朝兩極化方向發展,此已非健保制度強調之風險分離、社會互助之理念而形成收容人間另

15、一種不平等。其實,二代健保將來若立法 院通過審議後再納入,上揭衝擊面,將會縮小層次面。因此,針對矯正機国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之可行性方案,在兼顧人權、社會公平正義、國家財政負擔,並參酌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之實益的前提下,法務部 衡酌推動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之原則:(法務部,民9 5 )、矯正機關收容人就醫處所,應由所在矯正機關指定,並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條文中,明確將相關文字修訂於條文中。二、配合全民健康擴大稅基之二代健保規劃,建議矯正機關收容人納保所需保費,由與收容人同戶籍之配偶、親屬納入家戶總所得計算保費, 即由配偶或家屬繳納,如無家屬、配偶等可資代為繳納保費者

16、,則由 中央健康保險局開單,交由矯正機關轉交收容人按月繳納保費。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每次看診所需繳納之掛號費、自行負擔費用,基使用者付費原則,仍須由收容人自行繳納。為應遭健保暫時停止給付收容人之醫療需求,即強化矯正機關夜間、 假日醫療服務,現行特約、兼任醫師之公醫制度仍須維持。建議收容人納保之醫療支出應採獨立總額方式,以增加醫療院所至矯 正機關看診之意願,另醫療點值亦建議予以保障。針對清寒收容人,依循現行健保認定經濟困難或經濟特殊困難方式, 由矯正機關輔導其辦理紆困貸款。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遴聘,由矯正機關採公開評選方式遴選,收容人原 則先在矯正機關門診,如有進一步檢查、治療之必要者,再進行轉診。 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納保後之就醫方式,建議於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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