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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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一民法通那么现行规定及应留意问题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涵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背公共行为规章致人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据此,我国民法界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爱护的权益施行损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担当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五项: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过错。特别侵权

2、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仅为三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所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根据,尤其是在特别侵权中可以说是挺直根据。因此可见,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确定因果关系时应留意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审讯理论中,法定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查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假如是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其次、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洁明了,一因一果,显而易见。但在更多

3、的状况下,因果关系错综冗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第三、要留意分析挺直缘由和间接缘由。挺直缘由是指必定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缘由,如以拳击人致人损害、以铁器砸门致人损害。间接缘由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缘由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缘由。间接缘由的状况非常冗杂,不能简洁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而应当实事求是,依据详细状况分析,总之,对于间接缘由,应当依据详细状况来打算行为人所应当担当的责任而不应由其

4、负全部责任感。二我国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历经阶段我国在因果关系理论问题讨论前期,必定因果关系说占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理论的进展,其地位渐渐动摇,相对因果关系说的地位那么日趋提升,渐渐用法相当因果关系来推断民事责任的担当问题。1.必定因果关系说主导地位确实立一般认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长期以来的通说是必定因果关系说。而始终与通说论争的是“必定因果关系与偶尔因果关系两分说。必定因果关系说是建立在对资产阶级的各种因果关系理论一一如条件说、缘由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危急关系说的批判之上的。根据必定因果关系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内在的、本质的、必定的联络时,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

5、系,否那么无因果关系。我国学者大多持这种观点。两分说与必定因果关系说的哲学根底是一样的,都是马列哲学中有关必定性与偶尔性的区分。但是该学说区分了必定性与必定因果、偶尔性与偶尔因果两组概念,成认“任何事物的进展总是既有必定性,又有偶尔性,是必定性与偶尔性的辩证统一,但是同时认为应区分必定因果关系与偶尔因果关系,认为:“把必定性和偶尔性的依据与它们僻证的统一所形成的结果分别联络(物自身中原来的联络)起来,就自然得出了必定因果关系和偶尔因果关系。不认为只有必定性的因果关系才能作为归责的根底,而是认为还应包括偶尔因果关系。其认为偶尔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施行的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外在的、非本质的

6、联络。引起这种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不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而存在于另一事物之中。2.必定因果关系说的动摇和其他因果关系说的崛起必定因果关系说曾经得到多数学者的支持而获得通说的地位,然而近年来学者们的质疑之声不断,其他因果关系学说也渐渐发挥其不行替代的作用。魏振瀛教授认为要正确认识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首先必需正确认识哲学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民法因果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络与区分;正确把握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理;正确区分挺直缘由和间接缘由,主要缘由和次要缘由。张佩霖教授也对必定因果关系说提出质疑,认为首先应确定因果关系的有无,不应被外表现象所迷惑,而要通过科学鉴定。确定责任有无或大小,不能仅仅

7、依靠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而必需与其他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责任。梁慧星教授在反对必定因果关系说的同时主见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必定因果关系说相比更具合理性。他在雇主承包厂房撤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一文中批判了我国当时的通说即必定因果关系说。认为“必定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在于混淆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哲学上因果关系概念代替法律因果关系概念。认为在司法理论中严格贯彻必定因果关系会有如下不合理的要求,如“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挺直的因果关系,不成认对间接损害的赔偿;“损害为必定发生,不成认对非必定发生之损害结果的赔偿;如“不成认偶尔

8、因果关系,否认因偶尔性所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从而认为“假设严格贯彻必定因果关系说,将使很多无辜受害人得不到法律爱护,违背民法根本精神和社会公正正义观念。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打破必定因果关系说的通说地位中,具功至伟。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让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扩大了影响,获得了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理解,对我国学者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刘士国教授虽然坚持必定因果关系说,但同时认为应汲取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完善之;孔祥俊教授认为确定因果关系可借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可预见说的理论;王利明教授认为应有条件地实行相当因果关系说。张俊浩教授在分析了相当因果关系之后认为:“该学说的价值值得留意。即使到如今,虽然存在对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各种批判与不满,但仍无一种理论能产生犹如相当因果关系说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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