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几点思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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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几点思考(精)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几点思索论文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害的为我国法律所爱护的权益。犯罪客体的性质打算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心理看法即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抢劫罪由其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打算,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即抢劫罪既侵害公私财产权利,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这是由该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打算的。同时其中公民财物的财产权利是双重客体中的主要客体。这是因为,其一,我国刑法分那么把抢劫罪归类为侵害财产罪一章中,说明其主要的客体是财产权利;

2、其二,抢劫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占有财物,侵害人身权利是由侵害财产权利派生出来的,并为后者效劳的,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其三,就抢劫罪的根本构成而言,只有实际占有了公民财物,视为犯罪既遂。否那么,虽然施行了抢劫行为,但未占有公民财物,只能构成未遂。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指抢劫罪的加重犯、转化犯及准抢劫犯形态。其中刑法其次百六十三条涉及的八种情节主要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其次百六十七条其次款、其次百六十九条涉及的是准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类型。2. 对抢劫罪加重构成情节的理解刑法其次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定了七种加重情节和一种加重结果,对于这几种加重类型下面分别予以分析:2.1 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

3、抢劫罪的情节加重之一,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施行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入户抢劫的危害辐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个领域,户内全部在场的人极其财产,都构成了抢劫的对象,都有可能受到犯罪的损害,同时,行为人入户抢劫时对于受损害人来说,其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内,对突然患病的损害没有预见性,也不易于寻求外援,故而该犯罪的危害性较大。“户是公民安家立命,抵挡灾难的前后屏障,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假如在自己的住宅内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平安,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也将消逝殆尽,入户抢劫在侵害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

4、同时,亦侵害了公民的日常生活隐私权。2.1.1 “户的概念及特征。“户是指居民生活的私人住宅,包括住室、庭院但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旅店、饭店、客房、公共消遣场所等,不应当介入“户的中概念中,否那么,有悖立法原意。在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应考虑该处所是否足以供应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封闭的院落、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一样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

5、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户具有如下几种特征:“户具有特别性。“户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场所,通常被视为公民最终并且往往最为依靠的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尤其是在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爱护中,该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对于“户的侵害,往往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任和安定感丢失,这是刑法典将户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之一。“户具有封闭性。“户一般相对封闭,在平安防范上具有肯定的措施和保障,入户作为加重情节也正是因为此种处所,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易受到损害且因不敢抵抗或抵抗力度不够

6、,使犯罪人目的更易得逞,这是入户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也是法律对户进展特殊爱护的根源。因此认定入户,以行为人进入一个相对封闭区域为限。公共场所恰恰并不存在这种封闭性,因此也不适于认定为“户。在理论中,也不应简洁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宅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2.1.2 入户抢劫的分类。入户抢劫又可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的入户抢劫。典型的入户抢劫即当场以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害人身的行为外,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在此,抢劫有意的形成应领先于入户行为,入户无非是抢劫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单

7、纯的没有抢劫目的并且是以合法目的进入户内,后因其他缘由在户内施行抢劫,仅是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特定状况下,也可能发生在户抢劫转化为入户抢劫,即入户前先有盗窃等犯罪意图,后被发觉在户内用法暴力或以暴力相威逼,其行为符合刑法其次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只要行为人在户内施行暴力相威逼的那么按一般犯罪论处,而对那些在主观上具有能偷就偷,能抢就抢,犯罪观念的行为人被发觉后,为用法暴力或以暴力相威逼的,因其主观上有入户抢劫观念,应视为入户抢劫,对只偷不抢的行为人,不应当按入户抢劫罪处理。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

8、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施行了盗窃行为。因为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是否也要求其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对此现有多种观点,我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有意和行为,不必需构成犯罪,这样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反,同时也不至于放纵某些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管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假如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情节不严峻、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所谓当场是指行为人施行入户盗窃行为的现场即“户内。这与其他转化型抢劫不同,地点只能限定在户

9、内。其它转化型抢劫不仅包括现场,还包括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如入户盗窃后刚离开户,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那么属于一般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非法猎取财物。窝藏赃物是指爱护已经非法获得的财产不被夺回,而并非是指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是指回绝司法人员的强迫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消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施行盗窃行为的证据。2.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大中型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

10、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施行的抢劫。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确定为一种情节严峻的犯罪赐予惩处,其立法原意就在于这类犯罪的受害人往往为不特定的多人即使损害的对象为特定的个人二个人,也会挺直威逼到同一乘坐交通工具的其别人,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仅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还严峻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平安,同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受害人的避让,主动防卫,均受到肯定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分子往往更易于得逞。因此,此类犯罪的危害危害性更大,远远地超过一般的抢劫犯罪。公共交通工具必需具备以下几种特性:公共性。公共交通工具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效劳对象的范围而言的,必需具

11、有公共性。公共即指该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用法。而认定公共交通工具,必需要看其是否效劳于全社会不特定的人员,也就是说这种交通工具对全部不特定的人员都有运输的义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都有乘坐用法的权利。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是针对承运对象而言的,必需具有客运性。这里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的交通工具必需是担负旅客承运任务的,或以旅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排除了特地运载货物的货车、货船、货运飞机等货运公共交通工具。运营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需具有运营性。所谓运营性是针对损害行为施行时公共交通工具的状态而言的。也就是说,认定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看该交通工具是否处在运营状态。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

12、处于高度危急状态,乘客处于其中,对犯罪行为的抵抗意志及抵抗条件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施行抢劫,一那么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那么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平安,因此在交通工具上犯的抢劫罪较一般场合的抢劫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刑法将其列为加重情节,进步量刑的缘由之一。但是,在出租车上对司机的抢劫与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不尽符合,因为,此时的损害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不挺直危害其别人及公共平安,无论从对象手段还是结果等方面都与其他场所针对特定个人的一般抢劫,有

13、本质性的区分。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这些犯罪分子一律处于10年以上的重刑,就会明显导致过量投入。严峻违反罪刑相适应的根本原那么。“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其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施行的劫,也包括行为人在途中对交通工具加以拦截,而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把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拦截,也视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抢劫的主要针对当前日益猖獗的车匪、路霸行为而言,这是符合司法理论的需要,且不违被立法原意。2.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这里的“银行既包括国有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誉的机构,如证券

14、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但上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一个单位,其本身并不能成为抢劫对象,可以成为抢劫对象的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物。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事实上只是限定了抢劫行为施行的特定区域范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当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汲取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发动和安排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展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特别宏大,且常伴随着严峻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峻。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

15、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展的抢劫。也应将抢劫银行正在行驶中的运钞车中资金的行为包括在内。此行为按本文加重情节论处应具备的前提是:行为人对于被抢劫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具有特定的明知,这一明知无论是发生在抢劫之前还是发生在抢劫过程中均可;行为人抢劫目的或者对象是车内资金,而非运钞车辆本身。假如行为人不知是运钞车而误当一般财物进展抢劫的,应按对象认识错误的原那么处理,除符合其他严峻情节的条件的状况(如抢劫数额宏大、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外,不得视为情节严峻的抢劫罪。行为人只要明知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特定财物而施行抢劫的,不管其事实上抢劫数额的多少,均应作为抢劫罪的严峻情节处

16、刑,以表达立法对之从严惩治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刑法其次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抢劫正在用法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2.4 屡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宏大的屡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屡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峻威逼,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总额可能并不大,但严峻影响社会的安静,社会危害性很严峻,因此屡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峻情形之一惩罚,但他并不以每次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为前提,只要屡次抢劫行为是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即可。抢劫数额宏大,是最严峻的一种侵害财产罪,行为人将数额宏大或者特殊宏大的财物作为抢劫目的,只要实际抢劫所得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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