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滥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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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克滥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刘克滥浅析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日期:刘克滥浅析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按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惩罚。详细是指在施行盗窃、诈骗、抢夺罪过程中,因发生上述法定事实而转化为抢劫罪,所以通常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从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具备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三个方面的内容,精确认定这三个方面的要件,无论是对于刑法理论还是刑法实务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作粗略讨论。依据刑法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构成

2、要求行为人必需是先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是向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对这一条件,有以下几个疑难问题需要重点讨论: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其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需要到达“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对这个问题,学界的看法不尽全都。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需到达“数额较大,才能用法刑法第269条。理由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是施行这些违法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264条、266条、267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到达“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只有“数额较大,才能用法刑法第269条。其次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69条的“

3、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到达“数额较大,假如财物数额,虽未到达“较大,但暴力行为严峻甚至造成严峻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这时当场用法暴力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有关的犯罪如损害、杀人罪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69条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动身,从该条的立法原意及与抢劫罪的协调动身,再考虑到执法协调统一和标准明确全都的需要,适用刑法第269条定罪时,不应对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做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到达“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较小。只要先行施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暴力或用暴力相威逼,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较轻

4、、危害不大的,就都应当根据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当定为其他犯罪。要做到对刑法的适当理解,应当正确把握抢劫罪的危害本质,以及立法者对这样规定的意图和动身点,基于此,本人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同时侵害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考虑到这种犯罪的严峻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并未要求构成犯罪要具备“数额较大。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罪也只是既侵害财产权利又侵害人身权利,其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与典型的抢劫罪大体相当,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规定对该条犯罪按照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处理。相应地,对这种转化的抢劫罪也不应当要求“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其次,就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身来说,是否构成

5、犯罪并不是以行为人实际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为肯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在一项批复中指出,在司法理论中,有的被告人施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到达“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情节严峻的,可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惩罚;假如用法暴力相威逼情节不严峻、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施行盗窃已经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盗窃未遂,情节严峻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宝贵文物等为盗窃目的的,也应定罪惩罚。可见盗窃未遂的也可构成犯罪。认

6、为未获得数额较大财物,就不是犯罪,因此就不能转化的观点明显不妥当。再次,从理论中看,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不大,为拒捕、窝藏、毁证而当场施行杀害或杀害行为的案件原来的特点及其危害性质,甚至在上述状况下当场施行的暴力未造成损害的,或者仅以暴力相威逼的,不管情节和危害程度多么严峻,也无法对其定罪处刑,更是会明显的宽纵犯罪。但是,在理论中还会出现一个疑难问题,即转化型抢劫罪不以“数额较大为标准,但是数额又不能太小,如何界定这一标准呢?本人认为:在理论上可以依据转化型抢劫罪不同的转化情形确定不同的标准。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有根本构成和加重构成两种形态,转化型抢劫罪也必定具有两种转化趋势。对

7、于可能转化为抢劫罪根本构成情形的,其转化的前提条件可以限定为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假如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不大未构成犯罪的,为窝藏赃物等而当场施行的暴力等行为又不具备刑法第263条第2款的情形,那么不适用于刑法第269条。对于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加重构成的,由于其为窝藏赃物等而当场施行的暴力等行为具备刑法第263条第2款的情形,那么其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必到达犯罪的程度,即对于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不大,未构成犯罪,但当场用法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可以认定为转化型的抢劫罪。二、施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处在犯罪的预备、中止形态,能否转化为抢劫罪在转化

8、型抢劫罪中,由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是在非法占有的明确有意下,施行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抗拒抓捕或消灭罪证而施行暴力、胁迫行为。在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行为中,并不能排除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有意。这种侵害财产与人生的有意及行为,已符合抢劫罪之构成要件。因此,它实际是一个盗窃、诈骗、抢夺罪与一个抢劫罪基于刑事政策及处刑之便利而在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个抢劫罪而不予以并罚。同样,对于未遂犯来说,由于行为人已着手施行犯罪,因此他已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有意,并且这种有意也不因施行暴力、胁迫等方法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是为了使非法占有的目的得以实现。对于预备犯来说,行为人

9、的行为由于还处于预备阶段,其仅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是否会进展为非法占有之有意尚不明确;对中止犯来说,行为人那么中止了非法占有的意图或有意。因此,假设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是一种预备或中止行为,行为人用法暴力、威逼的目的完全是躲避追究而无丝毫非法占有之意图。因此,它不行能和以暴力、威逼等方法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行为相结合而赐予抢劫罪的评价。这就是为什么盗窃等罪的预备、中止犯不能转为抢劫罪的缘由。我们知道,无论犯罪预备或是犯罪中止,都是在各自之犯罪意图或有意支配下施行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或抗拒抓捕或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暴力、胁迫等行为,那么是在另一个有意支配下施行的不为盗窃

10、等犯罪构成所包涵的行为。这类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单纯的暴力威逼或细微损害并未规定为犯罪的情形除外,但是基于刑事政策之考虑与定罪之便利而将其视为处断的一罪,应从一重论之。因此,假设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一个预备行为,而以暴力、威逼等方法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仅造成被害人细微损害或仅以暴力相威逼,因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已构成犯罪而以暴力、威逼等方法施行的行为未构成犯罪,那么应以盗窃等罪论。由于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惩罚原那么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惩罚而非必需,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对其一般不能免除惩罚,而只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非必需。假设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一个预备行为,而以暴力、威逼等方法施行

11、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损害以上,那么一般以有意损害罪从重论处。但假设前犯罪行为之犯罪对象为金融机构或情节特别恶劣,虽此盗窃等行为为预备行为,但其处刑也可能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那么也可以盗窃罪从重处置。总之,要综合考察行为人主客观之状况,做到罪刑相当、保障人权。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惩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惩罚。对于中止犯,免除惩罚,其本质是一种定罪免刑。因此,假设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消灭罪证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施行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以盗窃等罪论之,一般应减轻惩罚,而不能免除惩罚。假设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逼施行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以此时的行为性质定罪处刑。值

12、得留意的是,由于屡次盗窃,虽然每次行为数额未达较大,但也可能构成盗窃罪,那么行为人假如在第三次或更屡次行窃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暴力或以暴力相威逼的是否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呢?本人认为,在这种状况下,是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因为行为人在进展第三次或更屡次的行窃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总之,需要明确只有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时,才有转化之可能。三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方法进展其他犯罪,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能否转化为抢劫罪。刑法分那么中规定有几种特别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立法者依据每个详细的犯罪行为侵害

13、法益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人施行上述特别的犯罪行为,并且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是否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本人认为,应当依据不同的状况来做不同的处理,详细可以从一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先行的行为独立构成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罪不发生竞合,此时不具备转化的前提条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犯盗窃、诈骗、抢夺向抢劫罪转化只限于在侵害财产罪的范围之内,即它要求被转化的犯罪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有意,所以,其先行的犯罪对象必需是公私财物。通常状况而言,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方法进展的其他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及其犯罪目的,其侵害的客体主要不是

14、财产权利。所以,不符合刑法上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二、先行的行为构成的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罪发生竞合,此时是否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应作详细的分析:1、以特定财物为对象,而该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罪存在竞合关系。一般表现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前者的外延可以包涵后者,行为人施行其他犯罪的一行为,必定同时触犯盗窃罪等罪名。例如,利用金融票据进展诈骗活动,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主要特征。后者是一般法,前者是特别法。根据法条竞合用法法律的一般原那么,应当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的规定定罪惩罚,不定诈骗罪。但是,其行为到底同时触犯诈骗罪,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假如行为人在进展票据诈骗活动时

15、,为抗拒抓捕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也完全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条件。假如抢劫罪的惩罚重于行为人所施行的票据诈骗罪,那么对其应当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以抢劫罪论处。即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那么,在抢劫罪的惩罚重于行为人所施行的他罪具有转化型抢劫罪所要求的用法暴力或是以暴力相威逼的行为时,那么应当按照刑法第269条规定以抢劫罪论处。2、以特定财物为对象犯其他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发生牵连关系的,符合牵连犯特征,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而当场用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例如,盗割用法中的电话线、电缆,并非法占为己有,价值数额较大或宏大。盗窃和占有两个行为分别触

16、犯刑法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当择一重罪从重惩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发布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罪的规定,其第1条指出,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平安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按照破坏通讯设备罪定罪处刑;第2条指出,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宏大,或者情节特殊严峻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判处。在第2条规定条件下,既然盗窃行为已经到达了定盗窃罪的标准,其当然具备了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然而,在第1条规定的条件下,其盗窃行为尚未到达定盗窃罪的标准,是否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呢?本人认为,此种状况下仍旧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上文曾提到,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并不以先行行为必需到达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前提。但是,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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