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电引发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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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断电引发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随着经济社会飞速进展, 供电企业所处的外部社会, 经济和法律环境越来越复杂,国家在节能减排,环境污染治理,安全隐患治理,国土或用地规划执法, 房地产拆迁等方面, 政策越来越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涉及这些方面 的行政执法过程中, 都要求供电企业中断对一些用电客户的电力供应,以便达到其行政目标;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法律机制的逐步完善,用电客户, 社会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 因断电而同供电企业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通过对一些案件和焦点问题的分析和总结,就能帮忙供电企业积极应对, 在面对类似情形发生时, 能明辨为非, 把握法律风险点, 防止给供电企

2、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缺失;1,案例|精.|品.|可.|编.|辑.|学.|习.|资.|料.2021 年 3 月 20 日,县域内一化工厂因生产废水超标排放,县环保局依据县政府指示, 作出限期两个月内整治到位的行政打算, 即日就将行政打算送达该化工厂,但该化工厂至 5 月 20 日止,并未按要求如期完成治理任务,而为连续超标排放生产废水,严峻影响居民生活用水质量,以及生活环境质量,2021 年 5月 26 日,县政府做出对该化工厂实行断电措施,强制停止生产的行政惩罚,立即将书面惩罚通知送达化工厂, 同时书面通知该县电力局, 之后, 电力局依据县政府的通知实行了断电措施;同年6 月 10 日,该化工厂

3、因断电一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恳求法院撤销县政府的行政惩罚打算,并以断电损害化工厂合法权益为由,同时追加电力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定, 本案所涉及的断电措施的执法主体为县人民政府,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程序合法, 电力局的断电行为只为县人民政府详细行政行为的帮助实施行为, 电力局实行的断电行为没有对外的独立性, 断电行为也不属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化工厂要求电力局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最终该案以法院判决驳回化工厂的诉讼恳求告终;该案虽然比较简洁, 但极具代表性, 反映出的法律风险的确值得供电企业思考;2,电力局的断电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六条规定:“

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 ”电网经营企业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 本身担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 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供电企业在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贯彻实施电力法律法规,同样也应当贯彻落实环境爱护法的法律义 务;供电监管方法 其次十四条规定,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剔除企业,关停企业,环境违法企业,“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 ”企业实行停限电措施的打算, 在未收到政府职能部门复原送电通知前,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治的用户,或整治不合格用户复原送电;特别明显, 本案例中电力局的断电行为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与供电监管方

5、法支持的,为具备法律依据的;3,电力局的断电行为具有法律效律就本案例中电力局的断电行为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为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种认为为详细行政行为; 第三种认为为详细行政行为的协作行为; 以下分别对三种行为的法律效律予以分析:|精.|品.|可.|编.|辑.|学.|习.|资.|料.合同法规定,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情形中, 供电设施方案检修, 暂时检修, 发供电系统故障引起的停,限电,用电客户违约,供电人取得合同履行抗辩权,用电客户申请变更用电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等,都属于法律法规给予供电 企业的法律权益, 或依据供用电合同商定取得的权益, 属民事法律行为, 很明显, 本案中的断电行为, 不

6、为行使民事权益, 也不为按合同行使合同权益, 电力局的断电行为不能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而详细行政行为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治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详细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的单方面行为; 详细行政行为必需要有四要素: 一为主体要素为行政机关; 二为成立要素为行使行政权力的单方面行为; 三为对象要素为对特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为内容要素为作出有关特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义务的行为, 详细行政行为的四要素缺一不行; 本案例中, 电力局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电力局的断电行为也就根本谈不上,也不存在详细行政行为一说

7、;另外,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后, 供电企业的行政职能已划归政府工业经济治理 部门,供电企业也就不具备详细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本案中, 电力局的断电行为为在得到县政府通知后,依据县政府作出的行政惩罚打算而实行的强制行为, 仅仅为帮助和协作详细行政执法行为的企业行为;电力局在本案的行政诉讼程序中, 连成为被告的主体资格都不具备, 根本谈不上为断电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4,电力局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时, 势必会对剔除企业,危急企业, 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 ”企业做出实行停限电措施的惩罚打算,电力局必 必要协作行动,既要积极应对,又要留意自身法律风险的防范;事实上

8、本案中化工厂提出了三种诉讼理由: 第一种为认为电力局中断供电为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违法, 就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其次种为认为在电网正常状态下, 电力局应保证电力正常连续供应, 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为认为电力局的断电行为侵害财产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下面逐一进行分析: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已不具备政府行政职能,也就不具备相应的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承担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 任;”,这就为说,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一为要有违约行为,二为要有无

9、免责 事由;本案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供电监管方法的规定, 依据县人民政府要求, 电力局协作帮助政府详细行政行为的实施, 为合理合法的, 电力局的断电行为也并不能归并于行使合同权益范畴,不存在违约, 电力局也就不存在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精.|品.|可.|编.|辑.|学.|习.|资.|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规定: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电力局按县政府要求协作帮助停电

10、, 为帮助和协作详细行政行为的企业行为, 电力局本身为没有任何主观过错的,没有任何侵权的意图, 也无法找到电力局实施断电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款,法律上也没有电力局实施断电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就的条款, 所以即使本案中化工厂对电力局提起侵权责任诉讼,电力局也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通过对三种诉讼理由的逐一分析, 本案例中电力局的断电行为为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启示一为供电企业应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坚持依法从严治企,吃透法律条文精 髓,将法律的要求贯彻到供电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留意用电企业用电手续的规范和审批, 特殊为要加强一些与国家产业政策, 法律法规等不相符的企业用电审核和审批;

11、二为供电企业应引入法律顾问的介入机制, 要提前对行政惩罚的主体, 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审核, 对帮助执行行政惩罚打算的行为进行事前法律风险评估,预先防控相关法律风险,要加强对合同法 ,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扬,求得政府的懂得和支持,尽可能规避要通过实行断电措施来帮助行政执法的举措;三为供电企业应提前收集, 固定与断电措施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求实行中止供电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或打算, 给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议文件或信函及政府部门的答复, 用电客户书面签收政府相关部门送达的断电相关执法文书等,这也为对自身和企业的一种爱护;四为供电企业应站在法律的层面, 依法处理好行政机关要求断电的行政支配同用电客户电力连续供应诉求,供电企业确保安全牢靠供电法律义务之间的矛 盾,依法积极行使相关法律给予的权益;电力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民本民生,承担社会责任,要保证电力供应,要参 与行政执法,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平稳, 规避法律风险, 为一个值得长期探讨的课题|精.|品.|可.|编.|辑.|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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