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ۥ安装分包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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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构造安装分包合同样本 篇一:分包合同(钢构造) 建立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上海绿地建立(集团) 分包人(全称): 合肥建工钢构造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景德镇近现代陶瓷工业遗产综合保护开发工程A、B、C区钢构造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景德镇市新厂西路150号(原宇宙瓷厂)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A1、

2、A2、A3、C1、C2、C3、C5、C6、C8、C11、C15楼号钢构造(梁、柱、楼梯等)的深化(出图及计算书)、制造(含除锈涂装、防火涂料)、运输及安装 。 二、 分包合同价款(暂定): 大写金额:人民币 壹仟柒佰叁拾万 元整,小写: 17300000.00 元。 本合同价款为含税综合单价,闭口包干(详见附件分包人的报价单)。 三、 分包工程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4 年 05 月 20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90 天。分包人必须依照承包人节点工期要求,落实好各项材料、设备、劳动力等调配工作,不

3、得因承包人或发包人工期的调整而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 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商定为 一次性验收合格 。 五、 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招标文件、补遗文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 分包人的投标书及报价书、承诺书及其他附件; 1-4. 除工程价款及与造价、付款有关条款之外的总包合同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本合同专用条款; 7. 本合同工程建立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六、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七、 分包人向

4、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完本钱协议书第一条商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商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全部责任。 十、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分包人具备独立法人资历(或法人的充分受权)、施工本工程的相应资质、才能,并承诺提交给承包人的资历、资质、平安消费许可证等证书及受权书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十一、 合

5、同份数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市宝山路888弄12号303室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各执二份,正本不得省略通用条款,副本能够省略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对正副本均有法律效力)。 双方商定本合同在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章,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后生效。 承包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分包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2-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

6、应具有本条款所给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正。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历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历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

7、程资历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商定的由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 1.9.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工程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分包工程经理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历证书和工程治理

8、才能。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12.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工程建立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立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立标准进展的任何修正或增补。 1.14.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材料。 1.15.报价书:指由分包人依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 3-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纳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中标通知书:指由

9、承包人发出确实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7.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人开场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商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详细

10、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场所。 1.22.书面方式:指分包合同、指令、通知、决定、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并非本人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场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次

11、日开场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7.履约担保:指分包人以履约保函、保证金等方式向承包人提供的合同履行保证。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4-(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比价单、承诺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立标准、图纸; (

12、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妨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立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一样。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一样。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3.3. 适用工程建立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

13、款内商定适用的工程建立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详细商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立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立标准的,应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 图纸 4.1. 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商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依照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接着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同时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展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

14、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同意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根底上,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立标准进展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通过承包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展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 5-篇二:钢构造制造安装专业分包合同(正式版) 钢构造加工制造安装专业合同 承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质量: 4、工程技术条件:(详见图纸及标准要求)。 第二条 分包范围和内容 图纸设计及图纸范围内的钢构造

15、制造、安装的全部工作。 上述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详细工作:材料供给、运输、下料、制造、焊接、上下车、转运、油漆、吊装、安装、配合验收及原建筑物成品保护(小区道路、绿化、货运电梯、楼梯及施工通道)等。制造、运输及安装一切的人工、材料、机具、施工平安等均由乙方负责。 详细内容及要求见施工设计图纸。 第三条 施工工期 总工期为 天。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本工程实行固定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结算方式,此综合单价包括分包范围内工程的主材、辅材料,构件制造、运输、临时设备费用、检测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安装费、原建筑物成品保护费、治理费和利润等。 2、按照业主审定后的设计图纸施工、验收。 3、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预算钢构造工程量为:9吨左右,综合单价为:元/吨。如有增减按此单价进展调整,竣工后按现场实际完成的收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结算,材料损耗及辅材均含在综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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