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之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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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企业购买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查等行为的基本规范。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第二章 决策管理第四条 企业应当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重得,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

2、(以下称主要物资),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义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应当明确行合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第七条 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第三章 比质比价采购第八条 企业应当广泛惧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第九条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上,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第十条 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

3、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第十一条 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衽招标采购。第四章 价格监督第十二条 企业会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物资应当经价格监督部门事前进行价格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在价格监督部门审核的价格内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第十四条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等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和采购损害企业利益的,应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

4、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质量检验监督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存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必要的质量,计量检测条件。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需要对所采购物资进行检验的,可以招手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了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对主要采购物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留有样存档,并进

5、行复检。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执行本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支持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和质量,价格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企业经营者和主管物资采购的副厂长,副经理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向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以下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

6、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做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和完善采购管理,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监督指导,对降低采购成本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或提出奖励意见,对采购管理混乱,资金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但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物资采购活动。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地质勘探、商业、外贸、邮电、水利、科技等企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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