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纠纷

上传人:u**** 文档编号:194903554 上传时间:2021-09-0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改制纠纷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企业改制纠纷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企业改制纠纷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企业改制纠纷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企业改制纠纷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改制纠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改制纠纷(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改制纠纷 篇一:改制企业涉及纠纷的处理 法律风险自助式管理,包括法律知识的日常储备以及法律纠纷的自助式处理。有利于增加法律防范意识与能力,以及自主处理争议金额较小或者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纠纷。相比于聘请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具有成本低廉、时间便利、方便保存等优点。 改制企业涉及劳动纠纷的处理 关键词: 企业 改制 劳动纠纷 处理方式 问 题: 2004年9月,夏某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为自200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公司系根据常州市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批复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办发及常政发文件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而来。 夏某提起劳动仲裁

2、与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2004年身份置换金(经济补偿金)54880元。 A公司认为,关于夏某提出的身份置换金,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那么,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补偿金等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 第 1 页 共 1 页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一)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

3、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本条是人民法院对因企业改制发生纠纷案件受理范围和原则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崭新思路逐渐形成,我国企业制度改革从主体利益分配转向决定主体利益分配的产权制度上来。这一方针的确定,在我们以国有企业为龙头、以明晰产权,重新分配产权为中心,进而达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始。 企业产权制度改造的实践,表现为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兼并与分立、

4、企业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形式。经济领域里的任何实践活动均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或政策予以引导和保护,自企业改制的方针确定以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关的一些政策、规定等文件。然而,由于企业改制这一全新经济现象,涉及介入调整的法律、法规颇多,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很广泛,既涉及任何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职工权益,又涉及保护债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急需将有关企业改制相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集中作出规定,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统一标准予以操作,以及时公正的保护各方当事人民事权益,规范和促进企业改制的有序发展。 依据现有的民商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第一部分对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受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类纠纷哪些应当受理,哪些不应受理的问题。该部分共三条, 第一条规定了受理案件的原则和范围,第三条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受理与不受理取决于发生纠纷所依赖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企业改制纠纷予以受理,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当然不予受理。第二条是援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受理条件的一般规定。 司法解释在第一条首先明确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统一了该类案件具有可诉性,即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

6、事案件范围的认识,明确肯定企业改制中发生民事纠纷时,权利人可以获得民事诉讼救济。本条规定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本司法解释适用的案件范围,另一个是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原则。 第一,司法解释适用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根据本条的规定,司法解释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造有关的民事纠纷。企业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和核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以前,我国国有企业虽然着手探索和尝试过各种改革方式,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仍然存在所有权主体虚位,产权关系不清,产权管理行政化,产权不能交易等弊端。在确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以后,企业制度改革直指企业产权,国有企业从单一的

7、经营模式转变为多元经营模式,打通了国有企业全面进入经济市场的渠道,最终确定企业产权能力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交易。这一策略的实施,从根本上激活了企业,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纠纷,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改造企业产权制度而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企业产权制度改造是通过企业发生民事行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比如出售企业资产、企业兼并与分立、债权转股等。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不仅涉及参与企业改制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原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参与企业改制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均属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

8、属于本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 第二,受理案件的原则。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产权制度改制中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通则。当然,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平等的,非平等的主体之间树立的法律关系,虽然也可以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但这种关系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使发生纠纷,也不可获得民事诉讼救济。由于我国的企业改革是在国家政策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改制,行政管理行为均在不同程度上渗透到企业改制的各个阶段中,因此司法解释强调只受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9、民事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民事纠纷类型,同时又采取开放的方式规定受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这种方式既能包括现存的所有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类型,防止挂一漏万,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又能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的形态具有法定性,企业的组建者,只能选择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态组建企业,法无明文规定的类型,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我国企业法规定的企业形式有国有和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企业的法律形态具有可转换性,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转换,也可以依据企业的自我意志转换,企业公司制改造就是企业

10、法律形态转化的一个过程,现存的企业将资产量化为股份,由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或者调整原企业资本结构,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建立相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将原资产结构单一的企业转变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态。企业公司化改造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或契约完成的,在该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应当属于民族学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实践中,由于企业法律形态转化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或相对滞后,致使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量化的过程中虚报资产、遗漏债务,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现象,因此在企业公司

11、化过程中或公司化以后,债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行使强求权的案件比较多。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变过程中创建的一种集股份制和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型集体经济生产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经济改变中收到成效后,被逐渐吸纳到城市企业的改造中,目前我国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和一些国有中小型企业。股份合作之企业形态,兼具有股份制和合伙制的特点,与传统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度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比如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实现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本的集聚,克服了传统的产权主体不清,资产运营责任主体不明的弊端,同时

12、使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改变过去只能负盈不能负亏的状况,同时也完善了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股份合作制改造需要履行制定改制方案,清查、评估和置换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等必要的行政管理程序。股份合作之改造是通过行政程序启动的,在其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式完成企业形态的转化过程中,涉及很多民商事法律行为,需要使用民商事法律调整。如职工通过购买经过评估过的资产入股,签订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原资产管理人遗漏债务,侵犯相关债权人民事权益等均属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需要相应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此,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三)企业分立

13、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分立一般是指通过签定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将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是通过权利人的合同行为完成的,当事人之间有关企业分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企业分立时必须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企业分立当事人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或恶意串通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对属于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我国债权转股全的思路,首先是由专门经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的,其操作方式为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折资入股,成为债务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

14、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化解金融风险,另一个是将国有企业从高负债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债权转股权作为解决企业欠债的一种积极的方式,被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清理债务中所采用。目前我国并存着两种债权转股权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二是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政策性债转股并非是经由当事人的意志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和统一指导进行的,因此,政策性债转股,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非政策性债转股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无需经过特殊审批程序,企业债转股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企业出售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方

15、式之一,但实践中企业出售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同样存在产权交易的情况。企业出售是企业转上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以企业产权为标的的一种买卖行为,企业可以整体出售产权,也可以部门出售产权,可以出售有形资产,也可以出售无形资产。企业出售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完成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和履行企业出售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业出售资产时,应当依法进行,对因企业出售而侵害相关权利人利益发生的纠纷,如产权转让时未约定债务的承担,因转让的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而发生民事纠纷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调节资源优化配

16、制的机制之一,通常是占有优势的一家企业吸收一家伙数家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按兼并的策略和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兼并可以采取公开收购、直接收购、杠杆收购等方式。我国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的兼并有承债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控股式兼并。企业兼并是权利主体通过签定协议设定民事法律关系行为完成的,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和履行兼并协议发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本条所列的上述六种纠纷类型,基本上是按企业改制活动方方式所做的划分,这些类型的纠纷大多数是发生在直接参与企业改制的当事人之间的,对于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如对原企业债务承担问题、以原企业财产设定抵押问题、以原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