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基金会面临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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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度基金会面临的机遇 一 新政出台 利好解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特别是2008年汶川地震后,我国慈善事业跨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慈善事业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郭美美等一系列慈善热点事件暴露了慈善事业发展中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慈善事业一度出现公众信任危机,党和政府需要在社会体制改革中给予及时回应与合理安排,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进入2014年,从中央到地方共出台了100余项慈善政策,着力打造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2014年10月2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措施。12月18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促

2、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出台有关慈善事业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本报告开篇尝试对这一慈善领域给力新政进行解读,和读者共同展望我国慈善事业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利好”一:鼓励多元主体参与,鼓励兴办慈善组织。意见中首次明确了慈善事业参与主体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各类慈善组织,各类企业,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家庭、个人和志愿者等。可持续的慈善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多元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是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有集腋成裘、聚沙成塔的效应,因

3、此,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活动,营造全民慈善氛围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举措将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慈善捐赠的热情,释放出更多的慈善资源,为基金会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环境。与此同时,意见提出要多措并举鼓励基金会发展,包括实施基金会直接登记,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联合社会力量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加大政府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等举措,尤其提到鼓励企业通过设立基金会的方式从事慈善活动。可以预见,随着一系列具体措施的出台,爱心企业通过设立基金会的方式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将渐成潮流。“利好”二:鼓励多元捐赠方式,助力慈善事业创新。意见提出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

4、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与此同时,意见对于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也给予了制度响应,提出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国家对股权捐赠、慈善信托和网络慈善这些“新生事物”的肯定,表明了国家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态度,鼓励基金会进行探索和尝试将进一步激发基金会进行社会创新的积极性。基金会可以通过长期持有受赠股权实现保值增值,获得持续稳定的股权收益,形成慈善事业的新机制;慈善信托可以发挥其在破产隔离、投资运作、资金募集方面拥有的诸多优势,与基金会展开全方位的合作,打造慈善事业的新模式;网络慈善不仅丰富了基金会的筹款渠道,还赋予了捐赠者更大的选择权,促进

5、基金会改进项目管理和信息透明,开辟了慈善事业的“新战场”。“利好”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意见对税收政策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进行了强调,提出要加强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尽管意见中提出的减免税政策并未提高减免税的力度,但一直以来,我国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症结在于很多好的政策难以落实。此次意见再度重申会加速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步伐,基金会因其在吸收社会捐赠方面的特殊地位和对税

6、收优惠的迫切需要,有望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尝鲜”。在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方面,意见不仅提出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组织提供活动场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等措施,还提供了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金融资本、金融工具加盟慈善事业不仅有助于推动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还将会激发新的慈善资源,“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进入慈善领域,扩大社会影响投资的覆盖面,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服务载体,并推动慈善事业效率的提升。“利好”四: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打造慈善“透明口袋”。意见提出,要从政府、社会、行业和慈善组织自身四个方面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形成慈善事业全面监管体系。在政府监督方面,建立起以民政部门为主

7、体,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参与的监督管理格局;在社会监督方面,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并明确了行业性组织、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责任;在行业自律方面,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行业型、枢纽型组织,提高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能力,加强第三方评估;在自我管理方面,要求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针对完善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意见主要从加强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两个角度明确细则。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基金会发展即将进入一个支持与监管并重的

8、新阶段,基金会在内部治理、行政支出、募捐活动、捐赠款物、信息公开等方面逐步走向规范,通过打造慈善“透明口袋”,获得公众的信任,建立起行业公信力。“利好”五:探索建立慈善衔接机制,开启政社合作新局面。意见提出,要在社会慈善和政府救助之间建立有效衔接,在民政部门与其他政府救助部门、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之间形成紧密合作。政府很难依靠一己之力解决庞大、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动员,在信息资源、资金物资、志愿服务和制度政策等方面建立有效衔接。受快速升温的大数据以及数据开放运动的影响,慈善衔接机制首先有助于政府部门和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公开;其次,

9、有助于双方建立起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最后,有利于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开启政社合作新局面。二 重启立法 修订条例进入2014年,除国务院出台的慈善“新政”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之外,踯躅近十年的慈善立法再度回归人们的视线。2005年,民政部就已经开始启动慈善立法工作,还专门成立了法律起草小组,起草了一份慈善立法草案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但直到2013年年底,慈善法才正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4年年底,北大清华版、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版、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版、中山大学公益研究院版等多部民

10、间版慈善法建议稿先后公布,再度引发热议。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也在紧锣密鼓地修订当中,据悉,基金会条例已经过了多轮次的修订,修改幅度比较大。那么,慈善法以及新出台的基金会条例究竟会解决哪些问题?给基金会发展带来哪些机遇?我们从坊间流传的几种民间版本中关注较多的问题入手进行梳理和展望,虽为管中窥豹,也可略见一斑。(一)基金会重新分类相对于慈善法,基金会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涉及内容较多。在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基金会分类可能要发生变化,业内也流传多种版本。流传最广的一种版本是依据美国基金会中心的分类标准将基金会分为家族基金会、独立基金会、企业基金会与社区基金会四种。不过,从目前来看,这种分类并

11、不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社区基金会尚属于新生事物,只在深圳、上海和四川等少数地区开展了试点,发展前景尚不明朗,家族基金会也为数不多,对基金会分类过细会人为增加很多弊端。另一种提法是要把基金会分为官办与非官办两种。这种分类也并不科学,按照十八大以来的“政社分开”任务部署,这种说法相当于将官方背景的基金会固化,与十八大精神背道而驰。最后一种分类标准是将基金会分为综合类基金会与支出型基金会。其中,支出型基金会主要负责筹资和资助其他组织,也就是美国法律中所称的资助型基金会;综合类基金会则包括资助和项目执行两种职能。当前,我国的基金会,特别是很多大型公募基金会都是运作型基金会,尽管意见中提出了“募用

12、分离”,但实际操作上也会存在较大阻力。(二)降低基金会注册门槛在阻碍我国公益行业发展的众多因素中,注册门槛过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基金会管理条例虽然为基金会设立打开了一扇门,但相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资金门槛依然过高,而且到账必须为货币资金,不能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式出资。除此之外,还需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背书,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基金会发展壮大的瓶颈。据悉,慈善法将回应业界呼声,力图破解长期困扰基金会的登记注册问题,进一步创新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体制,使基金会尤其是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的基金会能够在一种更加宽松、更加规范的法律环境中诞生和成长。包括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办公场所的要求。另

13、外,在本次立法中,关于基金会成立是采用登记制还是备案制尚无定论,预测基金会采用登记制的可能性较大。(三)抵免税规则调整抵免税规则是基金会自身最为关心的问题。但不容乐观的是,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政府指定的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减免税的具体办理方式和程序也没有统一规定,手续极其烦琐。现有规则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免税和抵税资格分立。所谓免税资格,指的是人们把钱捐给基金会后,基金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所谓抵税资格,指的是人们把钱捐给基金会后,基金会向捐款人开出一张抵税票据,捐款人可以凭此抵扣所得税。在我国,这两个资格是分开的,基金会需要分别申请。其中,免税资格相对容易

14、,门槛较低,而抵税资格则很难申请得到,这也就影响了很多基金会的筹款效果。第二,免税范围有限。我国基金会收入免税的范围十分有限。除了捐款和国债可以免税以外,其他如投资收入、服务收费等都要缴纳税收,这两大弊病常年困扰我国基金会。据悉,慈善法中将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但涉税问题的修订从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上下统筹,上述两个问题牵涉甚广,除民政部门外,还需要协调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不过,新法和条例将会试图拓宽抵免税的申请资格,为基金会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四)基金会公募资格放开长期以来,公募资格是一种特权,专属于少数公募基金会、公益性质

15、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所谓公募资格,指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善款的资格。比如,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接受人们的捐赠,但不能主动向公众募捐。由于没有公募资格,很多民间慈善力量无奈只能采取挂靠的方式在公募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然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关于专项基金的详细管理规定,各基金会都是依据自身情况规定。一些专项基金游离于基金会的监管之外,暗自进行关联交易,对基金会的信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关于公募资格放开这一问题,2012年6月广州市人大出台的广州市募捐条例就做出了一些尝试性努力,规定除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公开募捐以外,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公开募捐

16、。在本次立法中,公募资格问题自然也是讨论的焦点。一个重要的突破是将取消公募与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在针对个人的公募活动方面,由于个人募捐即“激情募捐”一直是我国的慈善传统,慈善法对此会酌情考虑,可能也会适当放开。(五)信息公开规则公信力是基金会的生命。许多基金会的程序不透明、管理制度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被剥夺,经常出现挪用甚至侵占捐赠款的现象。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信息披露只有简单的规定,缺乏实操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也规定得比较笼统,对公众更为关心的自己捐款的去向问题并未做出规定。本次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及了信息披露的问题:“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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