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口岸出口打假工作初探-以深圳口岸打假工作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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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验检疫机构口岸出口打假工作初探以深圳口岸打假工作为例 在全球贸易多元化发展的今天,质量是维系贸易繁荣的生命线,国家也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7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用以指导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升中国的质量水平。但同时也可以看到,目前仍存在着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损害进出口贸易方合法权益的现象。特别是近几年,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引发的贸易纠纷和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在海外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声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国家涉外经济执法监督机构,应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全力服务于国家“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加强进口商品质

2、量安全监管,严守国门质量安全底线,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全面提升。口岸1打假工作是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质量提升的执法手段,在促进中国出口贸易转型升级、落实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后监管、维护对外贸易正常秩序和“中国制造”国际声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 深圳口岸打假工作概况(一)基本情况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2015年至2017年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国家质检总局结合“清风行动”的安排,要求检验检疫系统集中力量开展输非2及出口商品质量提升行动,认真履行双边检验合作协议,加强输非商品质量检验、监测和打假,严

3、厉查处跨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3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升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及“清风行动”的工作部署,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紧扣深圳口岸特点和情况,边打边摸索,逐渐形成了以构建并联相关处室、串联分支机构的“大稽查”网络,形成检验、稽查、法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作战的进出口打假工作机制,以“口岸专项稽查行动”和“市场采购商品监管”为抓手的深圳口岸打假模式。近三年来,深圳局集中执法稽查、检验监管和法制部门的力量,组织开展出口打假专项稽查。深圳是一个有着海、陆、空口岸的特区,口岸情况错综复杂,货物品种繁多,出口形式多样。深圳局结合各口岸业务特点,通过深入分析,制订了抽查布控计划

4、。按照商品类别、安全风险等级、输往国家等相关信息,将出口非洲、中东、拉美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及有异常记录的企业列为涉假高风险对象,运用企业备案申报管理系统和西部平台系统,在深圳盐田、蛇口等海港口岸和皇岗、文锦渡等陆路口岸,针对涉及高风险对象的集装箱及车辆实施精准稽查。仅2017年,就查验高风险集装箱近200个,查获涉嫌出口假冒蓄电池、假冒手机、假冒运动鞋等案件10宗,其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移交海关案件6宗,涉及adidas、MCM、iPhone、HUAWEI、小米等品牌。据统计,20152017年,深圳口岸共查获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案件58宗,涉案商品价值达412万元。其中,向地方

5、公安机关移交14宗,向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交14宗。这些案件的违法形式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如虚标电池容量、仿冒他人品牌、冒用产地、使用假证书出口等。涉案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手机配件、电池及其配件、照明用具、家用电器、陶瓷及塑料制品、玩具轻工产品等方面。通过案件的查处,极大震慑了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维护了良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秩序。(二)出口打假具体工作措施口岸执法打假是一个综合程度高、技术专业要求高的工作。深圳局除了从质量管理水平、现场稽查手段以及情报线索收集等多方面入手提高执法打假效率,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与地方政府加强“口岸-辖区”检验检疫执法联动,建立部门联动、打建结合、

6、内外协调的联防联动格局,形成执法打假合力。1.提升执法管理水平为了确保出口打假稽查工作落实到位,深圳局积极完善口岸打假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各个口岸分支机构成立了出口打假专项稽查工作组,集中了各项业务骨干,统一和规范执法行为,并制定下发出口打假口岸专项稽查工作方案。同时创新性地将“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模式融入打假工作。通过完善稽查系统功能,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实现对重点国家和重点产品的精密布控;在出口稽查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对现场查验、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进行全过程记录。由此,一方面提高了打假的工作效率,为办理违法案件有效

7、提取了证据;另一方面,也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2.实施重点精准打假通过不断地摸索,出口打假工作也逐渐完成了从“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的转变。按照“数据驱动、港区联动、智慧创新”的理念要求,建立完善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并运用“海港电子稽查系统”对重点国家和重点货物设置风险规则,掌握分析各口岸出口数据,全面了解出口商品货物的基本情况,并结合现场巡查,选取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商品,将工作重点集中锁定在重点输往国和重点商品上,实施精准打假,提高工作效率。近几年集中人力重点加强对输往非洲、阿拉伯、拉美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货物的监管,查获多起涉假案件。3.以打击假证

8、书为切入点,开拓打假新阵地假证与假货密切相关,深圳局不断开拓打假新阵地,将传统打假工作延伸到打击假检验检疫证书领域。通过建立假证线索统一汇总分析和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多地合作、信息共享、调查联动的检验检疫打击假证网络。通过加强与公安部门的事前沟通协调、事中联合打击、事后配合举证等手段,使打击假证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同时,对制售用假检验检疫证书违法行为深入发掘,在口岸查处了多起使用假证书出口商品的行为,如查处了假冒装运前检验证书出口陶瓷案等案件4宗。前述对该违法行为的查获,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假冒伪劣商品流往协议国家。4.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地方质监部门、海关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加大打

9、击走私、假冒伪劣产(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合作力度,加强对打击案件协办移送、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方面的协作。由此,理顺了与地方打假办、公安、海关等部门合作、移交关系,双方建立了稳定的沟通渠道,在案件办理和案件资源共享上拓展合作途径。同时与口岸码头公司、船运代理公司、报检报关等相关企业进行不定期沟通,注重收集涉假情报,通报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信息。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分析(一)现有法律法规对口岸打假工作的支持力度有待提高1.对打假职责规定不明确目前开展口岸打假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并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商品质量提升打假维权“清风行动”工作的通知等方案的要求开

10、展工作。而第三十五条仅规定了法律责任,而未对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打假工作职能进行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如何对法检商品之外的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开展打假工作,还有待法律法规给予进一步的明确。如现在出口商品目录的大幅度调整,检验检疫一线口岸机构对目录外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细则指导和支持,出口企业难以理解,给口岸打假工作带来被动。2.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明确,导致认定违法行为困难(1)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外延界定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字面意思理解,检验检疫部门仅能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冒充合格的出口商品四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1、。4而在实践中,一线口岸直接稽查到更多的是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冒用产品产地、使用假证书等违法行为,但是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在认定这些违法行为时,会产生法律适用不当的风险,甚至还可能面临法律适用依据不足的困境。(2)对“出口”这一概念的界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出口”行为,主要存在的两种判定标准为:一是以进出口行为是否全部完成(办结所有法定进出口手续)为判定标准;二是以是否完成出口海关报关手续为判定标准5。而按照现行的“先报检、后报关”的操作模式,在口岸查验时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很多时候都尚未报关,能否认定为出口,存在着分歧,尚缺乏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支持。3.

12、执法程序及手段缺乏明确的、可供操作的规定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进行稽查,特别是在对法定检验外的涉嫌假冒伪劣出口商品进行调查取证时,必然会影响企业的正常通关速度,如何在确保案件调查质量的情况下保障企业通关的便利,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在各口岸也未形成统一的做法。实践中,出口商品绝大部分已不是法检商品,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仍需要等待检测结果。而过长的检测时间,可能影响了企业正常出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相反,如若检验检疫机构先让企业出口,检测结果不合格再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则因不合格商品已经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可能面临承担失职的风险。(二)获取违法行为信息渠道有限,难以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

13、击1.出口产品信息获取困难目前出口商品大部分已经调整出法检目录,企业没有向深圳局申报的责任和义务,只能通过全申报系统获得少量诸如目的地、船期、货物名称等简要的信息,具体详细的信息还得通过要求代报公司提供纸质的报关单复印件。而找到能配合的具体报关公司和当事人也很困难,无法直接获取有用的资料,制约了打假工作的开展。2.市场采购货贸易链条复杂以市场采购方式出口的货物是口岸打假工作关注的重点。和传统的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具有种类多、数量少、质量参差不齐、出口主体不明确等特点,贸易链条上各方责任不清,追责难度大,导致监管职能作用难以发挥。2017年查获的几宗案件中,企业均表示事先并不知道货

14、物是假冒伪劣商品。至于货物的来源、制造商则难以追溯。由于缺乏充分有效的信息,阻碍了案件的后续调查取证,限制了对案件的进一步深挖细作。3.信息获取渠道未能充分开发出口打假工作未能和企业维权有机结合,未能调动社会参与打假的积极性。如知识产权侵权是口岸打假工作关注的重点,海关在监管进出口货物过程中主动对企业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前提是企业知识产权已在海关保护申请备案,但部分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维权意识薄弱,未能向海关提出申请。在口岸稽查中,遇到多起涉嫌伪造或冒用他人产品标识案件,由于被侵权方没有在海关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违法行为不能处理。又如,投诉举报是获取打假线索的重要途径,但近三年来,该途径未能很

15、好地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公众对检验检疫工作认识不够深入,另一方面投诉举报的奖励力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三)打假相关资源配套不足1.技术和经费保障不足对假冒伪劣产品判定是一个专业的技术工作。对明显存在贴牌、套牌或者过期变质的产品,一线口岸在稽查工作中依靠简单感官检验可以进行立案调查。但对于那些如虚标容量、以次充好等涉及商品质量的案件,基本都需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待检验结果出来后才能够进行判断。但是配套的检验标准、实验室检测经费支持和对结果的认定都没有明确的制度来规范,要提高检出率难度很大。另外,对出口货物进行稽查,出口查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需另外有专项稽查经费。此项经费相对较少,如盐田港口岸一

16、年出口的集装箱有几百万标箱,而每年经费仅够抽查几十个集装箱,很难发现违法行为。2.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不足出口打假稽查是一个需要法律、稽查、业务等多方协调的综合过程,对机构和人员专业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很高。目前,在口岸从事稽查工作的人员主要由法制部门承担,人数较少,且身上还肩负着大量的其他工作,精力有限。同时也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关于如何判断假冒伪劣产品的专业培训,开展工作时受到掣肘。三 构建口岸打假工作机制的几点设想(一)完善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工作法律法规1.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打假职能建议对商检法或其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打假职能予以明确,降低执法的行政风险。2.明确出口打假相关概念一是对“假冒伪劣”产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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