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制度-严格落实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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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项制度严格落实制度规定 一、公文、档案管理制度 二、机要保密制度 三、归 档 制 度 四、档案管理制度 五、档案资料收集制度 六、档案整理与编目制度 七、档案鉴定工作制度 八、档案统计分析工作制度 九、档案利用与反馈工作制度 十、利用非开放档案暂行规定 十一、阅览室人员工作守则 十二、档案资料库房管理制度 十三、保密制度 十四、安全防范制度 十五、工作人员文明行为规范 十六、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规范 十七、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十八、利用馆藏人事档案的规定 十九、阅览室工作制度 二十、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一、利用效果登记制度 二十二、现行文件接收查阅制度 二十三、会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二十四、档

2、案库防火、防盗制度 二十五、库房温湿度测记、调控制度 公文、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文处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三、凡上报、下发文件、材料,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行文规则,并做到情况准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语言通顺、符合文体要求,杜绝差错。四、文书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设专人管理,并定期对文件、档案进行清查,以免丢失或泄密。五、凡上级机关或其它单位发来的文件、函电均由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登记、编号、附签并送办公室主任阅签后,呈有关局领导阅示。六、有关业务性文件,经局领导阅批后,需办理的由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分别交有关股室承办,并将结果

3、连同原件及时收存。七、公文的拟办和批办,一般不超过两天。八、凡是以局名义发出的综合性文件、简报、报表一般由办公室起草,局长审定签发;业务性文件不论以局名义印发还是用其它方式印发,均由业务股室起草,交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发,办公室安排打印。九、机要文件、机密资料由文书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严防失密、丢失。 机要保密制度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关系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大事。是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为了使全局(馆)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和制度,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

4、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制度。一、档案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保密法及实施办法。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和机关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要积极同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决不允许利用党和国家的秘密谋取私利。二、股、室在形成文件材料时要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认真审定。若属密件,按规定进行登记、传递、保管。三、办公室收发和内部运转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等都必须登记、编号、交接时履行签字手续。四、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等都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五、秘密文电必须在办公室阅读。不准把文件带回家。六、因工作需要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

5、手续,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退还。七、不准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八、上班时间,临时外出要锁门。下班时要清理桌面,文件入柜、关窗锁门。九、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和退、离休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文件材料交接清楚,并将发给个人的证件和内部学习材料退回。十、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十一、各种秘密文件、资料、刊物要定期清理、归档和清退、销毁。清查文件和保密检查要同时进行。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文件、资料、刊物及涉密笔记等。作废的公文草稿要彻底焚烧,不准倒入垃圾堆。十二、参加上级会议,带回来的文件要及时交机要人

6、员登记存放。十三、机要人员在外出递送秘密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递送文件无关的事。任何人严禁带着文件逛商店、下饭店、排队买东西和去娱乐场所。机关人员调离时,必须对所管文件认真清点,办完移动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十四、领导同志身边的工作人员,更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纪律,模范地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十五、办公室每年在大的节日前要进行一次大检查,要养成保密的良好习惯,把保密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模范执行保密规定的,要予以表扬,对失密、泄密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十六、对机要文件按县委规定,及时清理、上交和归档。 归 档 制 度 为了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使归档工作制度化,以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主义

7、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一)归档范围。凡是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收发文件、电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内部文件、电话记录,本机关编印的出版物及图表、薄册、声像等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二)归档时间。机关在工作活动中产生的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一般应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由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并向机关档案室移交。(三)归档案卷质量要求。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分类合理,区分价值要准确,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案卷加工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四)文书处理部门向机关档案室归档的案卷要按照一定秩序进行系统排列,编写案卷顺序号,并编制案卷目录和案卷文件目录,一式二份,一份交机关档案室,一

8、份留文书处理部门备查。 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是本机关应当立卷归档的各个门类的档案材料,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已有。(二)档案室要按规定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三)档案室要科学管理档案,便于查找和利用。(四)档案库房要坚固,并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保证档案的安全。(五)档案工作人员要注意保密,严防失、泄密现象发生。(六)接收、移出和销毁档案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造册登记。(七)档案室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档案资料收集

9、制度 (一)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档案的接收与征集工作。(二)根据本馆收集范围的规定接收县委、县政府及其县直各工作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保管十年左右的永久、长期档案和有关资料;接收撤销、合并机关团体的档案和有关资料;接收省、市党政领导来我县视察、检查工作时的讲话、照片、录音录像、题词等纪实材料。(三)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立档案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立卷的原则和方法整理好的案卷,否则不能进馆。(四)接收档案时,要连同立档单位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一并接收。(五)要经常与收购部门、书店、文物部门加强联系,征集有关档案、资料。(六)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进行清

10、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档案整理与编目制度 档案整理编目工作是档案业务工作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业务规范进行整理。(一)按时接收档案,对接收征集进馆的档案,一年内完成整理编目、入柜上架,杜绝散乱档案积存。(二)全宗设立应按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业务管理规范要求,做到准确、科学。(三)馆藏档案要依照全宗的性质与联系,按照规范要求,分类排列,方便管理。(四)档号编排要遵循相应的层次中不重复的原则,做到馆内全宗号不重复,全宗内门类号不重复,门类中案卷和案卷目录号不重复,案卷内件、页号不重复。(五)馆藏全宗建立全宗卷,全宗卷排列要系统。(六)馆藏档案装订分案卷级和文件级两种,案卷内不得有金属物,

11、不得缝切档案原件。(七)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检索工具。如:案卷目录与案卷文件目录、专题目录、卡片式目录、文号索引、全宗介绍、档案馆指南等。 档案鉴定工作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要在鉴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并邀请与鉴定档案有关机关的代表参加。(二)档案馆要定期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交鉴定委员会审查。(三)经过鉴定,凡是无需要继续保存的档案,都必须以全宗为单位编制销毁清册和撰写销毁档案内容的分析报告。(四)准备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批准,方可销毁。(五)销毁档案时,要明确专人进行监销。(六)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不准出卖或其它用。 档案统计

12、分析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档案统计工作的及时、准确,真正做到分析研究指导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一)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统计工作人员要加强统计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与质量。(二)统计内容包括档案的收集、移出、鉴定、保管及构成、档案利用、档案工作人员构成、档案馆建设状况、档案编研工作状况和其它方面的统计等。(三)统计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按照上级规定,统一标准,统一计算方法,数字总计与分项对照,上下项目对照,不得互相矛盾,互不一致,更不得随意估计。(四)统计时间,每年二月下旬统计,二月底准时上报,平时统计例外。(五)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搞好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的整理和统计资料的

13、分析工作。对经过整理的大量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掌握不同时期内档案工作业务活动所达到的水平,以及发展变化的程度,发现和总结出带有典型性经验和教训,以便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 档案利用与反馈工作制度 (一)凡来本馆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的目的和范围,经同意后方可查阅。(二)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出档案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如仍须利用,可办理续借手续。(三)对于外借归还的档案,要逐份逐页地检查,清点无误,按号放入档案柜内,注销登记手续。(四)凡需要摘录或复印机密档案、资料者,须经主管负责同志批准,摘抄的档案

14、资料,经校对,盖章以后有效。(五)查阅档案、资料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准拆散、涂抹、圈画、折迭和撕毁。对损坏档案资料者,要根据损坏程度,追究责任。(六)查阅档案者不准在阅览室内抽烟。(七)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和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利用非开放档案暂行规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作用,方便利用者利用档案,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非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开放期限(经审查确定勿需保密的除外),或虽已到开放期限,经审查认为不宜开放的档案。(二)单位或个人因公务、学术研究及其他正当目的,按照规定的手续经本馆批准后可利用非开放档案。(三)查阅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非开放档案及

15、其他单位形成的机密级以下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出具的介绍信。(四)查阅其他单位绝密级以上的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本单位党委(党组)的介绍,并经档案形成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盖章。(五)单位和组织为学术研究利用秘密级以下非开放档案应持有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利用机密级档案,应持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介绍信或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六)利用非开放档案需摘抄、复制时应进行登记,不准擅自公布。 阅览室人员工作守则 (一)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利用者服务的思想,接待时要主动热情有礼貌,尽力满足其正当要求,同时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认真验对查档证件,了解利用目的、范围,介绍、指导并协助利用者使用检索工具。(三)认真办理各项查档登记手续,交收档案资料要当面、点清。要爱惜档案资料,小心取放,不得随意堆放。(四)主动宣传档案法,介绍阅档规则,加强巡视监督,发现损害档案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做必要处理。(五)认真校阅利用者抄录、复制的文件材料,核查无误方可加盖印章。(六)咨询服务要耐心,不怠慢,不急躁。遇到疑问题时应妥善处理,不得敷衍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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