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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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 展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合伙 第七章国家 第八章法律行为 第九章代理制度 第十章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期间与期日 第十二章民事责任 第二编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 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 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十六章物权概述 第十七章物权法概述 第十八章物权变动 第十九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十章所有权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 第二十三章占有 第四编债法总论 第二十四章债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债的发生 第二十六章债的分类 第二十七章债的担保 第五编合同法

2、 第二十八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二十九章合同的成立 第三十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一章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三章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三十五章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三十八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三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六编亲属法 第四十章亲属法与亲属关系 第四十一章亲属身份的发生和 消灭 第四十二章亲属身份关系 第四十三章亲属财产关系 第七编继承法 第四十四章继承法与继承权 第四十五章遗产继承 第四十六章遗产赠与 第四十七章遗产处置 第八编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章侵权责任法与侵权 行为 第四十九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与构成要件 第五

3、十章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 第五十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类型 第五十二章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第五十三章侵权责任形态 第五十四章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 (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 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 (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民法 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 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 解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

4、法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对于民法的概念应分别从实质意义与形式意 义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 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 (2)民法典编纂体系 罗马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法国民法典沿用这一 形式。 德国式,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大陆 法系国家大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 (3)我国立法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因此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概念 实质意

5、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 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我国民法的概念 实质上的民法也等同于广义的民法。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 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 等。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1)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 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

6、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 公法和私法。 隶属说。也称为“意思说”,即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 来区分公私法,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主体说。即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法 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该学 说为现代公法私法划分的通说。 (2)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本书认为,公私法划分标准,应当将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 合起来。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 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属于公法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除民法之外,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等也应 当属于私法的组成

7、部分。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从历史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 在一起的。 (2)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 和财产交易关系。 (3)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 持;同时民法制度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构建。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1)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原因 市民社会原指伴随着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 的社会自组织状态。由于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的分离,民法作为市民 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的产生、发展。 现代社会中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 公民。当

8、他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为实现自己的权利与他人发生民事关 系时,必然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 (2)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的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市民社会的过程中,通过民法规范来推动,其有利于 弘扬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1)民法始终以保护权利为己任 民法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是一部权利法。 (2)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包括总则中的权利主体、权利行使以及分则的权利体系内容。 (3)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但其行使权利不得妨害他人的权 利。 (4)民

9、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通过民法的方法提供司法救济,是确认权利的重要手 段。 5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1)民法是行为规范 民法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两方面的功能,绝大多数民法规范都 是行为规范。 (2)民法是裁判规范 在民法中,裁判规范可分为两类: 具体的裁判规则,如关于继承视为接受的规定。 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和一般条款。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 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非一 般意义上的平等。 (2)平等性的表现内容 地位的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具有优越于

10、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适用规则的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都要平等地受到民事法 律的拘束,不享有法外特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利保护的平等。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后,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民 法的保护和救济。 (3)例外情形 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不平等的。同时,现代民法更重 视实质平等,加强了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1)人身关系的特点 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当其受到侵害 时,主要采用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惩戒以及排除加害行 为的方式。 专

11、属性。人身权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也不能抛弃或 由他人继承。 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终身 享有的。但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2)人身关系的分类 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表现为公民和法人的人格 权,如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法人的名称权、名誉 权、荣誉权等。 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具体包括:基于亲属 关系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公民和法人的身份权;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 而人身权;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等。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概念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

12、、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经济内容的关系。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等价有偿。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经济法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它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 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现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 (2)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内容不同 a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经济法采取国家干预的原

13、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性质不同 a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性质上主要属于公法。 b民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还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 系,民法是私法。 2民法与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 式。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 (2)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内容不同 a行政法通常采用“命令服从”的调整方法来调整行政关系。 b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等特点。 性质不同 a行政法属于典型的公法。 b民法则是典型的私法。 3民法与劳动法 (1)劳动法

14、的概念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 律、劳动保护、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 问题。 (2)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 a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 b民事关系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从规范的性质来看 a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的。 b在劳动关系领域,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劳动法以追求社会的实质 公正为目标。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 a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以具体的“人”为规范 对象。 b抽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可以是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 是国家,民法是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 4民

15、法与商法 (1)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 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 事的法律规范。 (2)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 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我国民事立法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例。 民商分立,是指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 独的商法典。 5民法与社会法 (1)社会法的概念 社会法是指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 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 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16、社会法是处于公法与私法 之外的第三大法律。 (2)民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a民法是私法,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为主要目标。 b社会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主要目标,在性质上并不是私法。 内容不同 a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具有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 b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功能不同 a民法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 b社会法仅仅具有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 目的不同 a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公民获得基 本的生存条件。 b民法不仅要保护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 享有的各种权利。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 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私法与公法的主要特征。该原则 在民法中仍然处于支配地位,并始终被认为是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和原 则。 (1)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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