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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与权利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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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与权利哲学|威尼斯商人读后感1000[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内容提要 繁荣的海外贸易促生了威尼斯较为完善的现代民法和商法体系,然而就其本质而言,《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体系充其量是一种经济政策,而不是基于个体权利和平等原则之上的现代法律体系一方面,威尼斯社会赋予法律以公平、程序、权利保护等“现代法的精神”,另一方面,法律只是夏洛克或鲍西娅手中实现“血亲复仇”的工具,无法真正起到保障个体权益、调节纠纷的作用  关键词 《威尼斯商人》 法律 权利 哲学  《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官”鲍西娅面对的是一场极为棘手的法律纠纷,因为这场官司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成为“一个恶例,以后谁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么坏事情都可以干了”()如果夏洛克败诉,“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将遭到践踏;如果安东尼奥败诉,“一个心肠最仁慈的人”()、一个“身上存留着比任何意大利人更多的古代罗马的侠义精神”的人将因为一份不同寻常的借贷合同而丢掉性命(),而这必然有损威尼斯公正的法治形象20世纪以来,莎士比亚研究者纷纷从种族歧视、身份政治、宗教宽容等角度为夏洛克“翻案”,谴责鲍西娅、安东尼等基督徒的伪善,然而仅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此类评论者大都忽略了该案件背后的现代法律困境。

鲍西娅虽然在维护法律不可更改的地位,但因其宣判明显违背了合同之本意,造成了法律的不可预测性,最终消解了法律不可更改的神圣色彩然而作为法官的鲍西娅,或者默许原告(如果我们姑且忘记夏洛克的犹太人身份,而将其看作一般的法庭原告的话)因三千达克特的延期付款便欲取人性命的恶行,或者为了保护安东尼的人身安全,以道德的名义破坏法律契约,这场官司的裁定空间实在是十分有限  一、威尼斯的法律困境  《威尼斯商人》一剧中,安东尼与夏洛克一案因为涉及了种族、宗教、经济、政治等众多因素,而使得“一磅肉”的合同纠纷变得异常复杂如果仅从法律角度解读这场官司,我们不妨暂时抛开剧中官司双方的各种身份,权且将双方命名为A和B案情大体如下:A与B在官方公证之下,签订了一份商业借贷合同,按合约规定,A向B无偿提供借贷,贷款金额为3000达克特币,为期三个月不过,这份无息贷款同时包含了一份不同寻常的违约条款:一旦B出现违约行为,那么A将有权在B“身上的任何部分割下整整一磅白肉,作为处罚”()三个月后,B未能如期偿还贷款,A向法庭提出起诉,要求按约割肉  如果回到该合约的最初语境之中——文艺复兴时期的城邦共和国,威尼斯——我们不难判断,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其实并无太多悬念,白纸黑字之下,B必须按约赔偿。

关于这一点,甚至连本案中的被告B也十分清楚:“公爵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因为威尼斯的繁荣,完全倚赖着各国人民的来往通商,要是剥夺了异邦人应享的权利,一定会使人对威尼斯的法治精神发生重大的怀疑也就是说,威尼斯乃是一个高度法治的城邦,严格秉承司法独立的原则,因此无论从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原则,还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合同来说,人们对于该案审判结果的预期并不存在分歧,正如西奥多奇奥科斯基(Theodore Ziolkowski)所指出的,“事实上,如果我们接受了鲍西亚所宣称的这两条法律的合法性的话——就像我们接受合同的合法性一样——整个事情根本就不需要通过庭审来解决,公爵可以直接作出简单的裁定  然而即便假定剧中由公爵“直接作出简单的裁定”,如此纠纷也必会引起现代人关于威尼斯法律正义与社会道德的争论:难道B的一磅肉(也许是他的生命)可以贴上“3000达克特币”的价格标签?该合同赋予A在B身上割一磅肉的权利,难道不是默许潜在的“谋杀”行为,甚至使之合法化?如果一项法律连最起码的“不得谋杀”这样的道德诫命都无法保证的话,该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何在?也许法官可以争辩说(正如B在法庭外所指出的那样),为了整体法律秩序的稳定,在确定法律的概念和法律义务时应当淡化法律的伦理因素。

法官甚至可以像20世纪西方分析法学者那样认为,法律义务不能因为道德上的不正当而失去法律效力公爵固然可以坚持法律秩序稳定为由判定合同有效,然而倘若某种法律被认为不是良好的法律时,人们便会认为没有服从的义务,进而出现不服从法律的现象:“请堂上运用权力,把法律稍为变通一下,犯一次小小的错误,干一件大大的功德……”()这段话的言外之意无异于表明,“变通”、违反法律可以是一件“大大的功德”,而按约执行、遵守法律有可能则是不人道的  如此看来,威尼斯的法律正面临一场“正当性”的理论危机对于这场官司的特殊意义,公爵似乎也有所察觉他不但为该案中的B感到“难过”(),而且还多次奉劝A放弃执行合约如B在庭上指出,“听说殿下曾经用尽力量劝他不要过为已甚,可是他一味坚执,不肯略作让步既然没有合法的手段可以使我脱离他的怨毒的掌握,我只有用默忍迎受他的愤怒,安心等待着他的残暴的处置然而无论是威尼斯公爵还是被告B,如此论调表面看来似乎顺理成章,实际上却是自相矛盾、困难重重  作为城邦的最高统治者,公爵坚持主张自己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固然值得称赞,然而问题在于公爵并未就此承认威尼斯法律体系本身的内在悖论,而是把矛盾引向了合同纠纷的原告A,指责A现在竟然把这份合约(在本案中未尝不是威尼斯法律精神的象征)“信以为真”:“人家都以为——我也是这样想——你不过故意装出这一副凶恶的姿态,到了最后关头,就会显出你的仁慈恻隐来,比你现在这种表面上的残酷更加出人意料……你看他最近接连遭逢的巨大损失,足以使无论怎样富有的商人倾家荡产,即使铁石一样的心肠,从来不知道人类同情的野蛮人,也不能不对他的境遇发生怜悯”。

考虑到这番话不是出自别人,而是威尼斯法治的捍卫者,则不免充满了反讽之意  当然,公爵本人丝毫没有觉察到自己这番话有何反讽之处认为公爵蓄意“阴谋”将威尼斯的法律困境归咎于原告,也有失公允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A显然承担了一份本不完全因他而起的道德和舆论谴责进一步说,如果B在这场官司中败诉,威尼斯的法律两难境地将暴露无遗,但在公爵的解释之下,酿成B个人悲剧的不是威尼斯的法律,而是由于B要与“一个心如铁石的对手当庭质对,一个不懂得怜悯、没有一丝慈悲心的不近人情的恶汉”(),或者如后文葛莱西安诺所说,是由于“这个残忍的恶魔逞他杀人的兽欲”()A作为道德意义上的替罪羊,掩盖了威尼斯的法律危机行文至此,如果继续使用A、B这样的代号来解读《威尼斯商人》不免会显得颇为捉襟见肘了剧中A之所以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威尼斯恶法的替罪羊,恰恰是因为他的特殊身份:放高利贷的犹太人   威尼斯的歧视性法律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一方面,夏洛克放高利贷的行为虽然属于合法行为,但却是遭到主流社会唾弃的不道德行为另一方面,如詹姆斯夏皮罗(James Shapiro)指出,16世纪以前,有关“何为犹太人”的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问题。

布道文、绘画作品、宗教剧、大作家乔叟以及一系列流行文体,都异口同声地把犹太人塑造为把基督耶稣送上十字架、永不悔改的叛逆之徒犹太教徒和基督徒之间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两者的道德情操更是有着天壤之别,根本不可能混为一谈事实上,伊丽莎白时代英国对于犹太人的种种想像,其荒诞和离奇程度似乎对于21世纪的读者已经难以想象:社会上广为流传着犹太人嗜血、拿婴儿献祭、甚至男人也有“月经”的各种匪夷所思的谣传,剧中夏洛克割肉的要求似乎很难不在16世纪的英国观众中间激起类似的联想正是由于“犹太人”在早期现代语境中的妖魔化形象,公爵才可能想当然地认为,这场纠纷的关键不是进退维谷的威尼斯法律,而在于夏洛克:“犹太人,我们都在等候你一句温和的回答上文安东尼在夏洛克出庭前的表白在逻辑上与公爵也并无二致,他的悲剧在于夏洛克的“怨毒”()、“愤怒”()和“残暴的处置”()总之,剧中各色人物对于夏洛克的道德谴责回避了威尼斯城邦法律体系的正当性讨论,甚至可以说,犹太人的“残忍”和“贪婪”掩盖了威尼斯法律的“不道德”  二、威尼斯的权利哲学  不同于《一报还一报》中维也纳的神权政治,或《裘力斯凯撒》中罗马的直接民主政治,更有别于《李尔王》中的绝对君王政治,《威尼斯商人》中的威尼斯代表了早期现代欧洲最早的市民社会。

事实上,历史上的威尼斯常被称作是“一个没有领域的城市”、“一个商人共和国”,“它的政府即是一个股份公司它的统领就是它的总经理而参议员,就是它的董事会它的人口,就是它的股份持有人”市民社会意味着国家或城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意味着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根本变化国家不再以教训或命令的方式干预社会运作,而是必须借助法律手段换言之,法律,而不是宗教教义或者政治权威,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退场,法院也成为调解民事纠纷的唯一正当之所正是由于法院权力的不断上涨,威尼斯的市民,乃至外邦人夏洛克才有可能与安东尼代表的主流社会分庭抗礼,才有可能说出“您要是拒绝了我,那么你们的法律去见鬼吧!威尼斯城的法令等于一纸空文”()阿兰布鲁姆(Alan Bloom)如是描述莎士比亚笔下的威尼斯:“商业精神缓和了狂热之情,一个视钱如命的人不大可能抛下一切参加十字军东征而威尼斯首先是一座商业城市,它的确比别的城市吸引了更多样的人群这个城市为了自身发展需要投机的资金,这正是夏洛克能在威尼斯生活的前提人们服从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本身值得尊重,而是因为它是城市繁荣的基础  全剧中夏洛克与安东尼第一次会面时,夏洛克即以旁白的方式交代了二人之间的关系:“他的样子多么像一个摇尾乞怜的税吏!我恨他因为他是个基督徒,可是尤其因为他是个傻子,借钱给人不取利钱,把咱们在威尼斯城里干放债这一行的利息都压低了。

无论夏洛克与安东尼之间存在怎样复杂的恩怨矛盾,利益冲突显然是二人后来对阵公堂的起因之一如果仅就“一磅肉”契约纠纷本身的性质而言,夏洛克诉安东尼一案首先是一场民事诉讼(只有在鲍西娅曲解一磅肉合约,并引证威尼斯法律指控夏洛克意图谋杀威尼斯公民以后,这场民事诉讼才变成了刑事诉讼)日益频繁的商业和贸易活动必然产生出形形色色的民事商业纠纷,这本是在所难免之事事实上,在1400年至1600年,整个西欧社会经济都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资产阶级的私法原则,包括契约原则和物权思想已经逐步取代了旧的人际关系如泰格等学者在《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指出:“贯穿1000-1804年法律蜕变的主线索,则是契约和产权观念的变化——也就是订立可强制履行的契约的自由之逐步确立;以及产权之走向绝对化,即它脱离所有其他社会因素,成为纯粹属‘个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这两个发展,是现代资本主义法理学的基石  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强调私产的保护,而中国传统法律则强调定分止争、追求和谐,进而“寻求一种社会原有的和睦与秩序”在某种意义上,中西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乃是源于对“公”、“私”利益截然不同的叙事方式,例如现代法律体系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传统法律则认为“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夫立法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

私者,所以乱法也”可以说,威尼斯的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着本质差异,前者与莎剧《一报还一报》中维也纳的法律也大相径庭简言之,威尼斯的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权利”(尽管这种保护对于外邦人来说远远未能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标准),而中国传统法律、维也纳宗教法律则更加注重臣民的道德教化和精神升华中国近代的法律教化以“礼治”为核心,维也纳的法律则更接近基督教的宗教法律或者借用社会学的术语,中国传统法律发轫于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而威尼斯的法律则是现代市民社会的产物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一报还一报》中的公爵可谓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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