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人员携带家属管理规定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1.1 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1.2 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取得经验后,再推广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2.1 医疗费用及保险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属探亲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1 / 3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2.3 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3.1 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 15 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3.2 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3.3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3.4 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4.1 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4.2 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2 / 3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制度自 2000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本制度实施后,公司 1998 年 57 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华为司发2000 年 54号文)中第 2.14 条予以废止二 ○○○年十一月六日3 / 3。